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且尚未建立也不承认判例制度,但是,案例研究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案例研究仍然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王利明
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经验产生于各种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案例就是活生生的法律,也是行动中的法律。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且尚未建立也不承认判例制度,但是,案例研究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案例研究仍然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案例研究的意义和作用
从立法层面来看,案例研究为立法实践提供了大量鲜活的经验,在案例中总结的规律是对立法的实证。案例资料对立法技术的完善和立法水平的提高提供了经验,同时对于法律的“废、立、改”提供了迫切性的需求。因为案例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尤其是对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通过这些研究,一方面可以发现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技术,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为相应案件提供妥当裁判规则,并通过案例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体系。
从司法层面来看,案例研究会对司法产生最为巨大的影响。虽然我国没有判例制度,但是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的推广上不遗余力地做了大量工作,公布了许多典型案例和疑难案例的判决,为相类似案例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而且其积极意义还在于:
其一,通过案例的总结和公布推动了我国司法解释的形式由成文化向判例化变化。这些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的案例研究成果,又反过来影响今后的司法实践,指导司法裁判活动,有助于帮助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增强司法裁判结论的妥当性;其二,司法中的案例研究可以起到解释的作用,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推动成文法的与时俱进;其三,通过典型案例的总结,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为确定司法判决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即“找法”)提供依据。美国学者庞德指出,司法是一门艺术。法官仅仅通过法律条文和教科书的阅读,能够掌握法律的知识,但是很难掌握法律运用的艺术。而案例研究实质上就是司法实践具体化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经验的升华,可以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有益的技巧与方法。
从法学研究的层面来看,案例研究可以明确现实中对法学理论的需求,发现实践中的真问题,从而有助于法学研究工作。通过典型的案例,学者能够发现社会实践对法学理论的新的需要,激发理论的创新,有助于学者真正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实现理论和实务的良性互动。
从法学教育层面来看,案例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重视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的教科书的讲授,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削弱案例研究的作用。案例教学的模式是以问题为中心,以实务为导向,以讨论为教学手段,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教学目的。案例研究立足于司法实践,通过真实的案例发现法律适用中的焦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明法律的意旨,或者填补法律的漏洞,这就为培养实务型、创新型的人才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案例研究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需要对案例进行全方位研究,尤其是要结合司法裁判中表现出的争议焦点,对司法审判实践中较为典型、突出和疑难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并以学说理论对其进行逐一分析和定性,尤其是要对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做出理论上的解答,最终得出科学妥当的案例分析结论,这些都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表达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总之,案例研究工作应当是集推动法制建设与完善,提高司法裁判技术与裁判质量,促进法学实践教育等功能为一体的整体作业。
案例教学模式的创新
案例研究必然要求在教学中得到运用,其运用的过程中有必要采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的,其特点是采用问答式,仿效古希腊苏格拉底的提问式教学,以启发学生的思考。由于受历史传统、司法体制及法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短期内无法创建判例法制度,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在学院教育还是法官培训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都是极为迫切、非常重要的。
尽管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仍然需要改进:
一方面,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在目标定位上没有明确实务导向。社会实践对于人才的需求与法学教育存在着脱节,从法律实务部门反馈的意见来看,许多法律院校的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仍然有待提高,不少法律毕业生单独办案的能力不强。在很大程度上,这与我国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手段不发达有着重要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改革的必要。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应当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实务部门的需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这就要求采用以实务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此,需要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促进法学教育的改革。
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很多法律院校开始招收法律硕士生,但是法律硕士的培养和教育如何产生特色,仍然在探索之中。笔者认为,既然要区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那么法律硕士班就应当办出不同于法学硕士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法律硕士应当比法学硕士具有更强的法律实务能力。这就需要一套注重培养实务能力、方法、手段的教材与之相配套。还应该看到,自从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事业因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司法考试是法律人从事司法的资格和门槛,因此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大优势和条件。鉴于统一司法考试更多地强调案例的分析和法律的操作,所以我们的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也应当相应作出一些调整。
多年来笔者一直呼吁我们应当改革法学教育方法,引入案例教学法,由于上述原因,在现阶段引入案例教材方法显得更为迫切了。但令人欣慰的是,在近几十年来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很多法学教育界同仁围绕法学实践教育开展了大量的有益尝试,摸索和总结出了一系列经验和成果。有的案例研究成果还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注重提高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辅助工具,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需要总结、推广和提高。
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掌握适用法律的方法和技巧。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赫克曾经指出:“在所有的改变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法学方法是一系列关于法律运用和操作的技巧,对这些技巧的抽象和系统研究便构成法学方法论。关于方法的知识才是最重要的知识。案例教学重视为学生提供一种方法,通过案例教学的运用也促进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案例教学模式,可以与理论课的教学结合起来进行,也可以单独设立案例教学课程。换言之,既可以在现有的课程之外增设有关的案例选修课程,也可以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事先让学生了解案例的事实,并做相应的准备。在课堂上,教师应当尽可能启发学生自己思考、运用已有的法律知识来寻求法律的适用。教师应当更多地采用苏格拉底式的提问法,引导学生思考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发现各种解决方法的优劣,寻找最具有说服力和妥当性的结论。当然,这种讨论不应当成为漫无目的的“漫谈”,而应当在教师的引导下有序进行。同时,教师也应注重进行必要的讲解和点拨。在案例教学中,应当结合理论的学习,而不是就案例讲案例,而是要实现案例与理论的结合,在理论中培养实践意识,在实践中增进理论素养。
当然,我们不能指望案例教学取代全部的课程讲授,毕竟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教学要以法律条文的解释为中心,尤其要注重知识的体系性和全面性。在基础知识的学习上还应当以体系化的知识为核心,完全推翻既有的教学模式代之以英美式的案例教学,也是不利于学生的成长和成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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