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实现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否则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和权威性。但是法律本身是不足以唤起人们的信仰的,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事物发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只有公正的法才能被信任,而评价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标准,不仅是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而往往来自法以外的社会评价体系,例如宗教传统、道德、舆论、社会效果等等。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在中国更重要的构建良好的道德体系。
一、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法律信仰的道德支撑
2006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政协委员时正式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话,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即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价值导向,是我国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时代精神召唤,为培育现代法律意识构筑起了厚重的道德基础和文化精神底蕴。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新的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践行“八荣八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以法律视角考察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就是要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努力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建设中依托法律文化,树立法律信仰,履行遵纪守法义务,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使“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自然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不但具有道德意义上的至高价值,也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支撑。在我国古代,精致而完备的伦理道德指向的教化设计、依国法融情辨理的鞫狱宣教、有耻且格的荣辱法律观,确曾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其惯性和可以借鉴的荣辱教化方式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实际上,现代人对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格的崇高与伟大,近之可以加强社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摩擦和碰撞,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运行效率;远之有利于人生存意义的升华与提升,构筑良性的社会道德水准与精神风貌。更为重要的是,道德的实施力量更多地体现为内在的自为行为,它不像法律那样生硬与高成本,而且有很好的正的外部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法律的紧密结合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家、法学家不断探讨的问题,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且存在着相互的碰撞与转化,又成为彼此有益的补充。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道德规范,其内容与社会主义法律是相辅相成的。“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等内容都在宪法和法律中有明显的体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更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和道德色彩,客观地体现了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可见,遵纪守法的道德荣辱观与宪法中关于公民遵纪守法的基本义务规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它反映了公民行为是否符合法纪之要求对一个国家秩序安排的重要性。遵纪与守法不仅是社会道德的要求,也是国家根本法对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是公民必须对国家所履行的法定责任。遵纪守法就是增强法制意识,学法、知法、用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执行法令、法规和各项行政规章。公民自觉地遵纪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起码条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具有法制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维护法律和道德的尊严,这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个重要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道德意识,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氛围,这是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与法律的契合,也是真正培养民众法律信仰,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伯尔曼着,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1991.
2、王山。社会主义荣辱观理论研究[M].辽宁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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