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是一个应结合具体实际加以考虑的现实问题,不能以一个统一的方式来评价所有作品的独创性。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不同,程度也不同。独创性的判断会因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二次作品,是汇编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是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作品还是功能性作品而有所不同。
〔关键词〕 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原创作品;二次作品
一、引 言
作品的独创性是一个一般的概念,在不同的作品中把握这种独创性需要具体分析,原因是不同种类的作品中可供作者发挥创造力的余地不同。与二次作品相比,原创作品中给予作者较大的空间发挥创造力,独创性程度高于二次作品。此外,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不同。如二次作品的独创性是与已有作品相比而体现出的独创性。因此,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会因作品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个性。
本文把作品分成原创作品和二次作品两大类分别讨论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原创作品是首次创作行为而非基于对已有作品的再创作产生的作品。二次作品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需强调的是,原创作品是相对的原创,并不是绝对的原创。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原创,因为作者创作任何一部作品均得利用先前存在的词语和语法结构。原创作品不排除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但原创作品借鉴、利用已有作品只是作为其创作的素材或启发其创作。在二次作品中依然可以看到原作品的影子,进行的再创作是对原作品表现形式的改变或是对原作品结构、内容的重新安排。二次作品包括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原创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原创作品,是作者经过自己的独立性构思,从无到有直接产生的作品〔1〕。这种作品是根据首次创作行为而非基于他人的已有作品演绎产生。这类作品中作者可发挥创造力的余地很大,因此创作出的作品比较容易具有独创性。根据作品内在价值的不同,把原创作品分为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作品,功能性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审美、娱乐以及教育等。事实作品的价值在于对事实的真实、准确地表现。功能性作品的价值则在于描述或体现某种方法、程序、规则。
(一)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1.文学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文学作品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人的思想与情感的作品。文学作品总是由一定的主题、情节、场景、角色、语言、结构构成。对文学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是判断受著作权法保护各个组成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
文学作品的主题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若对主题予以保护则会阻碍他人对相同主题的再创作。事实上是,对于同一主题进行创作时,由于作者阅历、写作角度的个人差异,往往会创作出不同的作品。因此作品的主题不宜予以保护。
语言是塑造形象和典型、阐述观点、反映现实的根据,自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描述作者思想、感情的且具有独创性的语言。判断语言的独创性就是判断作品中的语言是否具有作者自己的特点。
情节、场景、角色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情景理论”的测试。“根据这一理论,文学作品中的某些要素,如事件、人物的特性和背景等,不受版权保护。因为这些要素是特定的主题或思想观念的必然派生物,或者说作者在处理同一主题时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类似的要素。显然对这些要素提供版权保护必然会阻止他人就同一主题或思想观念进行创作。”例如反映抗日战争这一主题的作品必然离不开日本兵、汉奸、拷打等角色和情节。对这些要素的保护显然不利于对相同主题作品的再创作。除必要情景不受保护,作品中源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情节、场景、角色不受著作权保护,因为它们属于公有财富,不具有独创性。作者在作品中虚构事实并以虚构的事实描述情节、角色、场景的,这样的情节、角色、场景融入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
“结构是对作品总体的组织和安排”〔2〕。为了表达主题,作者要考虑如何组织材料,安排角色,设计情节、场景以及如何使整篇文章前后衔接。这种整体上的组织和安排是作者在创作过程投入创造性劳动的体现。结构应受著作权保护。如何判断结构的独创性?笔者认为非抄袭其他作品的结构,适合本作品的结构就是具有独创性的结构。
2.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艺术作品是指借助其他道具以塑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艺术作品的主要价值在于供人们娱乐、审美。根据艺术作品能满足人们的感官需求不同,把艺术作品分为视觉艺术作品和听觉艺术作品。视觉艺术作品包括美术作品、雕塑、摄影作品、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舞蹈、建筑作品。听觉艺术作品包括乐曲、戏剧。电影作品则兼具视觉艺术作品和听觉艺术作品的特点。
艺术作品总是由一定的艺术创作元素构成。视觉艺术作品的基本构成元素通常包括:颜色、透视、几何形状、标准排列方法〔3〕。视觉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是艺术家对这些元素进行综合运用的过程。线条、色彩构成美术作品。透视、几何形状构成雕塑。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听觉艺术作品主要是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包括配词或不配词的声音的各种具有独创性的组合,构成音乐作品的要素是旋律、和声、节奏。”〔4〕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是判断作者对这些基本艺术元素的综合运用是否具有创造性。此外,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时还应考虑到创意这个因素。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但创作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从思维到表达的过程,或者是一个从创意到表达的过程。尤其是在艺术作品的创作中,创意的作用更是重要。有创意的作品往往是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作品,也是颇具创造性、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但没有要求作品具备很高的独创性。艺术作品中具有少许创意即可满足独创性的要求。
(二)事实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事实作品包括了其价值体现在对真实的、准确表现的所有作品。例如,地图、航海图、新闻节目表、纪录片、科学学术文献等。”
〔5〕“事实作品以反映有关信息为主,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有关信息本身,而保护它们的表达形式,偏偏这种表达形式不是人们关心的。”〔6〕事实作品的目的是对事实的准确表达,其表达方式必须规范、确切。这一要求使得事实作品的表达方式受到限制。
尽管事实作品的表达方式有限,事实作品仍要具备独创性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对事实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有如下方法:方法一,排除“唯一表达”。如果对某种事实的表达只有唯一方式,或不同的人对事实的表达只能通过一种方式或有限的几种方式进行,这种表达方式不能代表某个人独创性。法院在决定使用这种判断方法时,需要考虑某种事实有多少种实际的表达方式。方法二,对事实的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独创性。这种方法适用于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事实材料进行汇编而形成的作品。 事实作品中的事实本身没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当对事实进行选择、整理、编排的方式具有独创性时,事实作品的整体构成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选择、编排方式的独创性判断将在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时详细阐述,在此不做专述。
(三)功能性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何谓功能性作品?笔者参阅了一些资料,对功能性作品做了正面界定的只有以下两种:“功能性作品是指那些描述或体现某种方法、程序或规则的作品。如,说明书、使用手册、食谱以及贝克案中的簿记表格等。”〔5〕“相对于一般反映人的意识、思想和心理的文学作品,功能性作品是只追求作品的本身实用性功能而非美感的作品,如计算机软件。”〔7〕由此可见,功能性作品是表达某种实用功能的作品。功能性作品的独创性指的是作品的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独创性就要区别思想与表达。区分思想与表达经常是很难的,而在功能性作品中进行这一划分同样也很难。区分功能性作品的思想与表达可参照该作品要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功能来划分。“功能性作品的目的或功能即是自己作品的思想,而为达到该思想或目的所必要的一切就是思想的表达。当有各种方式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时,选择其中的某种不是目的所必需的特定方式,那么这种方式就是表达,而不是思想。”〔8〕功能性作品往往是对技术、方法、原则的表达。这样的表达要准确、规范。当功能性作品所表达的技术、方法、原则只有复制该作品的相关部分才能使用时,表达就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保护。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KG9*2]2007年第1期[KG11*2]第20卷第1期[HT][SM)]功能性作品之所以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因为作品中有精神生产的因素。但功能性作品的保护不同于纯粹艺术型或学术性作品保护,功能性作品总是与一定的产业有关。降低功能性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不利于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对功能性作品的独创性判断需要作品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如计算机软件,即使没有模仿他人的程序,但如果是一般的程序设计人员易于制作的软件,就不具有独创性。
三、二次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一)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1.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一种以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的片断(包括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为基础再创作的作品,主要是将已有作品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而形成。
笔者认为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片断的选择、编排,不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的选择、编排。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归为汇编作品。笔者的观点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材料的选择、编排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原创行为,创作出的作品是原创作品。这些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材料是进行原创作品创作时使用的素材。因此在本论文中讨论的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或已有作品片断的选择、编排。
2.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原因是,汇编作品在体系构成、排列设计、内容取舍或组合上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汇编产生独创性作品,但并非必然产生独创性作品,而是否会产生独创性主要取决于对材料的选择、编排是否具有创造性。具有创造性的选择、编排方式使得汇编作品具有了独创性。判断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就是判断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
如何判断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对选择、编排方式的创造性要求并不是要求这种方式是一种创新的或出人意料的方式,但也不是太机械和常规的方式。“任何一种劳动一旦让机械方式成为了决定的因素后,就会失去了所有的创造性,失去了生命力。”〔9〕诸如按照字母顺序、地理位置、年代顺序选择、编排汇编作品的方式,或是机械形成的方式,或是已形成惯例的方式,均不具有创造性。
判断选择、编排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不可避免具有主观性。但还是有以下标准可遵循:(1)所有可供选择的选择、编排方式的数量。当可供选择的方式只有有限的一、二种时,不能判定这样的方式具有创造性。若认为这样的方式具有创造性,就是允许汇编者垄断仅有的几种表达。(2)是否存在限制某些方式使用的外部因素。当某一领域的汇编作品的选择、编排方式已形成一个固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时,行业标准的要求限制了一些方式的使用,但同时符合行业标准的方式也不具有创造性。(3)是否已成为普通的、普遍的选择、编排方式。普遍使用的惯常选择、编排方式不具有创造性。
(二)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1.演绎作品对于演绎作品的含义,我国学者们进行了不同的解释。笔者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列举如下:(1)汇编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利用他人的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形成的作品〔10〕。 (2)演绎作品是指对既存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11〕。( 3)演绎作品是指以现有作品为基础,富有原创性地改变其表现形式而产生的作品〔14〕。这几种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定义演绎作品。但根据有些解释如第2、3种不能区分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第1种解释以具体演绎方式置换“演绎”概念本身。第4种解释有其合理之处,指明了演绎作品的本质。
通常认为演绎方式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但笔者认为,整理不是一种演绎方式。将已有作品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行为,实际上是汇编行为。整理中涉及到对已有作品的选择、编排,当这种选择、编排方式具有创造性时,形成汇编作品。
演绎作品具有派生性,它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演绎作品中保留了已有作品的基本内容。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该电影剧本必须再现小说的基本情节、基本的人物关系以及基本的语言表达风格。同时,演绎作品中又有再创作的内容。演绎作品改变了已有作品的表达方式,增加了独创性表达。“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仅限于由演绎作品作者对原始作品所增加的表达性成分。”〔13〕波斯纳在《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一书中称,演绎作品是对不同语言的一种翻译,或者对不同载体的一种转换与改变。作品载体的转换与改变是否能产生演绎作品?张胜先先生在《论作品载体》一文中对作品的载体进行了分类研究。以作品的载体对作品所起的作用为标准,作品的载体分为表现载体、固定载体和复制载体〔14〕。作品的表现载体是表达作品思想的物质实体,有文字、口头语言、符号、线条、色彩、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载体的作用主要在于它是形成作品的必备条件。作者主观形式的作品没有用表现载体表现出来,作品就无法形成。”〔14〕作品的固定载体是记录或固定作品的表现载体的有形物质实体。作品的复制载体是指以承载作品原件的表现载体,并能使作品产生一份或多份的物质实体。复制载体与作品的复制有关,演绎作品不是原作品的复制品,因此,与作品的复制载体无关。单纯的固定载体的变化不能产生演绎作品,如将同一幅绘画作品的固定载体由纸张换成画布。只有作品表现载体的转换才引起作品表现形式的保护,产生演绎作品。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笔者将演绎作品定义为:演绎作品是以已有作品(包括公有领域的作品、有著作权的作品)为基础,通过改变已有作品的表现载体或增加独创性表达再创作的作品。改编作品、翻译作品均是改变了已有作品的表现载体再创作出的作品,注释作品则是在已有作品中增加了新的独创性表达。
2.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演绎作品的独创性不仅是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备要件,同时又协调着原作者、演绎作者、公众之间的利益。过高的独创性要求增加了演绎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难度,影响演绎作品的创作。过低的独创性要求使得那些只是对原作品进行细枝末节改变的作品也获得了保护。
演绎作品或改变了已有作品的表现载体或在已有作品中增加了新的独创性表达,这使得与已有作品相比,两者存在者明显的/可区别的变化。判断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就从演绎作品与已有作品的比较入手,若演绎作品中存在明显的/可区别的变化,则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反之,则不存在独创性。明显的/可区别的变化的最低限度是不能是与已有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复制品,最高限度是以已有作品为素材创作的新作品。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就在这两个临界点的范围内。
演绎作品与已有作品的关系是一种派生关系,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不是实质性的区别。对文学作品的演绎,未改变已有作品的情节;对艺术作品的演绎未改变原作品的造型或画面结构。因此与已有作品相比,演绎作品中存在的明显的/可区别的变化不是实质性的变化(区别)。表现载体的变化属于明显的/可区别的变化,通过表现载体的变化而创作的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在原作品中增加新的独创性表达,该增加的表达能与原作品区别的演绎作品也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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