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24-04-26 09:53:0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以期更多的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之责。完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须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加以完善,两个方面相互依赖,缺一不可。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

  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在企业承担责任方面已有不少规定,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到一些具体制度的设置,都使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然而,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以期更多的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之责。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现状

  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要求企业依法承担环境责任,要求现代企业在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必须考虑增进投资者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为了促使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符合国家的要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法还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

  2.除了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应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以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在这些立法中针对不同的范围对企业提出了保护环境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在各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等,显然,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企业环境责任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在企业承担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少,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到一些具体原则的设置,都使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环境的义务,然而,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立法的不足,以期更多的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1.《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难以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是人类同环境污染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该原则意义重大。作为预防为主原则主要支柱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此有详细规定。然而,在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方面,该法仅仅以罚款来弥补环境损失,并没有作出“恢复原状”的规定,但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立法中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考虑到经济惩罚而忽视环境整治的生态效益,无法实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2.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是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合理利用和废气物的回收利用两个环节。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合理利用资源主要从生产过程中利用的角度出发,如《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都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且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约束机制,因而缺乏操作性。而企业对废气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6条有规定,该法第27条和第35条分别规定了强制回收和利用回收原料的鼓励措施——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但是,相应的税费征收规定对此却不明确。

  3.立法对排污收费的规定不合理,难以约束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方面是清洁生产,而清洁生产是环境污染防治的核心,要求企业在材料采购、生产、包装、销售等方面减少污染的排放,我国相关环境立法对企业排污的最重要的规制是排污费的收取。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保制度,但目前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存在排污费征收方式不合理、未能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的原则等问题,并且在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上忽视诱导机制的作用,使企业在主动防治污染方面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三、完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

  企业环境责任体系在法律上的完善方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理论上即立法完善方面,另一方面是实践上即救济机制的完善方面。理论联系实践,实践检验理论,两个方面相互依赖,缺一不可。

  首先,是立法上的相关完善,对于企业环境责任,在立法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企业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1)首先要在宪法层面上明确公众的环境权。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人们才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明确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位阶是越高越好,这样才能够使该项基本权利不被下位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所规避。因此,明确公民的环境权最好的法律当数宪法,其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是一种宣言性的规定。(2)完善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就是《环境保护法》以及诸如《水法》等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客观地讲,目前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对于企业环境责任这一部分内容无论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还是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中,都难以寻觅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目前的一个立法完善方向就是在法律中明确而又详尽地规定有关企业环境责任。作为最主要的污染预防法律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明确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增加企业受到经济处罚的同时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此外,在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立法中明确企业的环境责任,并建立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以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3)健全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健全企业资源利用制度,促进企业主动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与新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利用制度,鼓励企业建设废物回用设施,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财政上的补贴,以提高再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开发、开放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对排污收费制度,在强化现有收费制度的基础上,确立“超标处罚”的原则,改变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方式,改变现行的无偿拨款或贴息贷款给企业进行治污的方式,采用商业运作模式,促使企业积极防治污染,同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激励企业主动减少污染排放量。(4)完善刑法等相关性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环境责任的规定主要功能还是在于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社会化运动的兴起,刑法的价值取向也应该适度发生一些转变。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体,对于环境和生态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刑法中可以考虑规定环境危险犯。这在发达国家诸如日本、德国等国家是有类似规定的。同时,应当严密法网扩大对环境的刑法保护,现行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不够严密,这对于打击环境犯罪远远不够。

  其次,如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就是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具有公共利益的社会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得到救济。传统的权利救济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私法救济模式。这种救济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主体上是“一对一”的单一性,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容易确定侵权人和损害额,并通过一个单一的诉讼在特定侵权人和损害事实之间建立因果关系。但是,企业环境侵害的对象常常是相当地区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涉及范围极广,具有极强的社会性。

  对于企业环境侵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责任当然应该由造成侵害的主体来承担。但是,企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权利救济却难以通过传统的损害赔偿达到救济的目的,因为主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个人作为一方主体难以与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企业相抗衡,而且在此过程之中,国家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这就使得企业往往利用自己在信息上具有的优势,采取隐瞒信息、扭曲信息等“逆向选择”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3)。

  [3]方韧。西部地区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制[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4]白平则。论公司的环境责任[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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