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国家决策中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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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通过对人类文明史发展中政权巩固、经济复苏和改革等方面的简述,深入分析了法学是社会进步的坚实理论基础,显示了法学作为治国之道的巨大魔力以及在国家决策中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从而说明,只有认识和重视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学来指引和保障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

  关  键  词:法学   改革   国家决策   指导作用

  近几年来,我们对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已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于决策的法律化,特别是对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还没有过多论及。通过近两年的对法学理论的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简单分析一下法学在国家决策中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

  一、法学在国家兴旺发达的历史进程中的显现

  几千年人类文明史表明:凡重视和发挥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国家,必然兴旺发达,甚至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即使面临严重的困难,也能迎刃而解,至少也能得到缓解。即使不同的社会制度,也无法违背这条历史法则。

  古希腊雅典共和国之所以在历史上受到赞许,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发挥了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人们不会忘记,正是梭伦立法给雅典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不仅创建了奴隶制共和国,而且以财产特权与职位特权代替了世袭特权,从而促进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评价的那样:“梭伦以侵犯财产关系的办法开始了一套所谓政治革命”(1)。这样,在宪法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私人所有制。国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土地财产的多寡来规定的,有产阶级既开始了势力,于是旧的血缘氏族关系的集团就开始被排斥了氏族制度又遭受新的失败。“我们当然更记得,是伯里克利立法把雅典的奴隶制民主制度推向了鼎盛时期,在历史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确认了民众大会(奴隶与妇女除外)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无论是梭伦还是伯里克利,他们既是政治家,又是法学家;他们不仅颁布过著名的法律,而且提出过著名的法律思想。据考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至今还广泛应用的法律原则,便渊源于梭伦当时所提出的”在私法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在各代最重视法学的还是罗马。罗马法和罗马法学曾显赫一时,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而流传至今。当然,是古罗马经济的繁荣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但罗马法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罗马经济的进一步繁荣。而罗马法的发展又与罗马法学的兴盛直接联系在一起。无论是市民法、万民法,还是自然法,都是罗马法学的结晶。从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到享有盛誉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学思想都在国家决策中起过特殊的作用。且不说直接作为执政官的西塞罗,仅以专门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五大法学家而言,其政治地位也被法律公开确认。公元426年颁布的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宣布: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皮尼安、莫德斯蒂努斯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悉以他们的解答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不一致,则取决于多数,人数相等时,以帕皮尼安为准。至于他们撰写的法学著作,如《法学阶梯》则成为国家官员的基本教材。(2)

  西方各代如此,中国古代同样如此。秦始皇统一中国得益于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得益于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的法学观点。商鞅与甘龙那场关于“法先王还是法后王”的精彩辩论,显示了法学作为治国之道的巨大魔力;韩非关于“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使秦始皇如获至宝,为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理论武器。法学是立国的理论,也是治国的理论,还是改革的理论。改革,史称“变法”,我国历史上的三大变法,即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戊戌变法无不依靠法学。王安石关于“祖宗之法可变”的正确结论,表明了法学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梁启超关于“变者,天下之公理也”(3)的哲理以及晚清以来“求治心切的人们很快达成一个共识,法治、民主、科学当立国之本”(4)道出了社会发展的真谛,显示了法学的进步作用。

  当今世界,是“法律的王国”,无论是在困难时期,还是在繁荣阶段,法学都始终成为发达国家决策的重要武器。且不说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诸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裴逊等政治家、法学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杰出贡献;仅就在困难时刻求救于法学的事例,就足以说明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20世纪30年代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上台,正遇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他面临的是一片萧条、混乱不堪的国民经济。在这紧要关头,他依照凯恩斯的经济思想和社会法学派的法学理论,并通过法律这个社会控制的最佳手段,开始了艰难的“新政”计划。他在3个月内,向国会提出70多个法案,及时出台了《紧急银行法》、《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社会救济条例》等等,在短短的几年内便缓解了经济危机。从某种意义讲,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的有机结合,使美国经济得到了复苏,为美国参与二次大战及所起的重要作用奠下了物质基础。1958年戴高乐将军在法国进行的成功改革,也是法学在国家决策中起特殊作用的典型事例。“二战”以后,法国由于政党林立、争论不休,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他依靠法学制定了新宪法,把总统制与议会制结合起来,并联系法国当时的情况,实行了“半总统”、“半议会”制,颁布了一系列新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这个曾一落千丈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恢复了强国的地位。(5)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经济发展理论中,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被赞誉为近代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表明了经济理论的重要性。其实,对市场经济作用更大、影响更深远的是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这些法学理论为指导思想而建立的近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仅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大发光彩,而且在建立与完善近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像《拿破仑法典》这样的法律文献,已在人们的心目中被铭记了近两个世纪。该法典众多的条文,庞大的体系,始终围绕与服务于一个中心——市场经济;它洋洋数十万言,可以用三个原则来加以概括:使用权无限使用、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原则反映了近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近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权利本位。因此在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上,如果说《国富论》是理论基础,那么《拿破仑法典》就是法律保障,二者缺一不可。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市场经济已演变为现代市场经济。凯恩斯的《通论》代表了当时的经济思潮,“国家干预”代替了“自由放任”。与此相适应,社会法学派成为当时的法学思潮,法律社会化成为了西方法学的主流。正是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渗透与配合,宏观调控与法的功能的有机结合,使世界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即使是作为战败国的德国与日本,甚至连原来比较落后的东亚“四小龙”,在经济上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运用宏观调控这一有效的手段时,充分发挥了法学与法律的特殊功能,这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充分说明,法学理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因此,在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中,几乎每项重大的国家决策都与法学有直接关系。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就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制定的。随之,各国又相继颁布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规以及证券方面的法规,从而开创了现代企业制度。又如为了制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为抑制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20世纪以来各国先后加强了宏观的调控,并相继出现了“计划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破产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充分依靠现代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护。”(6)。所有这些,都是法学理论发展的结果,也只有法学才能深入回答这些问题,只有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的法律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也是对外开放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与先进技术,首先要有开放与投资环境。这种环境涉及方方面面,但关键是法律环境。不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与保障,对外开放实际上是行不通的。正因为这样,我国有关“三资”企业的法规抢先出台并修改了多次。

  至于民主政治与法学的关系,应该说是社会发展,特别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与标志。无论是从理论上揭示民主的内涵,阐明民主的形式、原则和程序,还是从实践中提供民主的模式框架,法学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政治体制。而这些正是法学、特别是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当然,民主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对这个问题已有详尽的说明。我们都知道,讲民主离不开法治,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第二,民主有三大原则,即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既涉及实际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第三,民主是一个过程,必须从实际出发,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此作过详尽的阐述。正因为法学在民主政治中作用巨大,所以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领导人,往往有名誉法学博士的头衔。这就更加说明,社会制度的进步,离不开法学理论特有的不可替代的指导,法学理论的发展,就是社会进步的发展。

  三、法学理论是国家决策的基础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理论根据。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也是一门不断发展的科学。它涉及氛围广泛,并形成一个体系,但始终围绕一个中心——治国之道。古往今来的政治家、改革家无不重视对法学的运用与发展,何况他们当中多数本身就是法学家。正因为如此,法学一直被定位治国安帮的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使法学成为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应用科学。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列宁在大学时就是攻读法学专业的。毛泽东、邓小平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有极为丰富的法学知识,他们在著作与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毛泽东的处女作《徒木立信论》就是一篇法学专论,他在反对湖南军阀时,还起草过湖南宪法,特别是在领导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中,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中,同样包含了丰富的法学思想,他关于“加强民主与法制”的论述,关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7)的论述,关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论述、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8)的论述,关于“学会用法律办事”、“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论述等等,都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精华,并指导着中国法学的发展。邓小平的法律思想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提供了理论依据,是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可非议地在国家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以邓小平法律思想为指导的当代中国法学,既有宏观上的治国之道,也有微观上的具体理论,都应成为国家决策的依据之一。

  (二)提供程序模式。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首先涉及程序问题,没有民主的、科学的程序,不能作出民主的、科学的决策。且不说有专门的程序法,就是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很多也都涉及程序,如决策中表决与通过就是相互联系的两个程序。表决的结果是是否通过的前提。而表决的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有全局性的全民表决,也有会议上的表决;既有秘密投票,也有公开举手;还有排队、呼喊、行走以及鼓掌等各种形式。至于通过重大问题则要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在国际上,有时还要求全票通过。当然,程序是为实体问题服务的,但程序问题不解决好,往往影响实体问题的解决。总之,决策离不开程序,而程序的处理又离不开法学。法学既能从理论上阐明程序问题,又能从实践中提供程序模式,法学理论促进着程序和问题的解决。

  (三)提供表现形式。任何一项国家决策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既可以用政策形式,也可以用法律形式,还可以用其他形式。但一般来说,法律表现国家决策是最好、最常见的形式。这是因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法律具有普遍性,在全国氛围内具有普遍效力,有利于国家决策的贯彻与执行;第二,法律具有规范性,能够使国家决策具体化、条文化,便于人们了解遵守;第三,法律具有公开性,易于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当然,属于保密的除外;第四,法律具有强制性,对违反者给予制裁,能有力地保障国家决策的执行。正由于上述原因,国家决策在现代国家大都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公布于众,也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来表现,才能更好地为国家决策服务。

  (四)提供保障措施。国家决策的实施,既要通过宣传教育,也要通过必要的强制手段,予以保障。法学对强制手段是有专门研究的,既有刑事强制措施,也有民事保障方法;还要通过特别立法,动用军队、警察、保安、法庭等国家机关,动用各方面的力量,促使国家决策全面执行。靠法律来实施国家的决策,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唯一的选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世界,国家决策正确与否,直接涉及民族的存亡与国家的兴衰,国家的决策决定着国家的前途命运、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成效和速度,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古今中外,无论是“变法”、“改革”还是建立国家政权、复苏经济、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避免和处理国际经济纠纷、保障决策和制度的落实、民事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乃至环境、能源的保护,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才资源的管理和激励制度等等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都要靠法学来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作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只有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学在国家决策中的地位与作用,才能使国家更加繁荣昌盛。

  注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5-163页。

  (2)陈盛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3)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宪全集》,上海荣记书店刊本。

  (4)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15页。

  (5)赵树民:《论依法治国方略》,《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15—23页。

  (6)李双元:《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第51页。

  (7)《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卷,第154页。

  (8)吴家麟:《试论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第7—13页。

  参考文献:

  赵树民《论依法治国方略》,《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李双元《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1996年第2期《中国法学》,《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蒲坚《中国古代法制丛钞》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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