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在中国法治建设口号的提出,由来以久,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同志也明确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本文通过论述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制度、维护市场秩序、道德建设、民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论证了法律的强制性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一命题的正确性,进而提出了自己关于法治建设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法治建设、市场秩序、法律手段、道德建设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所谓法治建设,就是依照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来进行。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同时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⑴。江泽民同志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影响法治建设的因素包括法制完备、立法民主、立法公正、制约权力、保障权力等,其中法律的强制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从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事务、在管理市场经济、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等方面的作用来论证本文关点之成立。
一、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
1、坚持依法执政是完善党的监督制约制度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虽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确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根本方针,但未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由于未能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未确立法律至上,最终未能阻止权力集中及个人专断,导致“文化大革命”十年悲剧。“法治”最为重要的内涵是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它与法律的强制执行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所要突出的内容是民主、平等、合法性、宪法至上和法官的作用,法律的强制性则是在遵守宪法、尊重法官的前提下合法的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民主,而且力求平等。邓小平同志在回答美国时代公司总编辑格隆瓦尔德提出的中国共产党怎样解决少数领导干部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这个问题时说:“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⑵他并多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⑶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权力主体的行为,制裁滥用职权现象,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目的是要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存在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法律强制性的实施,它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要依法开展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有执政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才能顺利实现。
2、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执政党建设的重要内容。
江泽民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要坚持依法治国,就必须从严治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现代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种现代政党制度,要求我们善于把党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而历史上传统的“法”则是由少数人制定、体现少数人意志、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是“皇言立法”,“皇言废法”。即使是执法也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党执政的各种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符合程序,处理好党内党外,遵守法律和执行党章的关系;古代的法律形式上虽然标榜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来显示法律的强制性和公平性,实际上却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西汉主管执法的廷尉杜周与友人的对话便是绝好的说明。友人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这样对吗?杜周答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⑷。历史告诫我们在加强党的建设中要谨防“一言堂”、“一党专政”。因此国家的一切工作、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而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产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超越;严格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使党的工作机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坚持依法执政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因此宪法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与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是我们党自觉把握执政规律、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我们党面对党的执政条件、任务和环境的深刻变化,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是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的新发展。同时又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把党的政策变为法律,更能保持党的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坚持依法执政,就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执政地位的长期巩固,从而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律的强制性在管理市场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秩序是指市场的调控系统为保障市场主体行为合理,保障市场交易活动按其内在规律和外部社会经济环境要求有序运行而确定的法律、制度、规则、政策、观念等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一系列规范的总和。
1、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统一性、规范性。任何秩序都必须有其维护者,它站在公正的立场,从全社会总体利益出发,制订规则并监督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正像运动场上必须有一个球赛裁判才能保证比赛正常进行一样,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也需要一个“裁判”,这个“裁判”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具体利益上的外在性。它必须不代表市场交易活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既不代表买方利益,也不代表卖方利益,而只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2)秩序维护的权威性。(3)秩序维护的规范性。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维护需要强制性的手段,法律恰恰就是满足这一需要的幸运儿。
市场交易过程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完成的,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否有序、合理,归根到底,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有序、合理。市场交易活动涉及到买方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出现非秩序的行为,都有做出利于己而不利于人的行为的倾向,从而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无序,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让他们明白什么样的行为可为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为,从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
2、法律手段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市场交易活动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一般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其中法律手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手段就是把市场经济运作中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的经济关系,通过立法程序固定下来,稳定地、强制性地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及其行为准则,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运作。它使每一位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市场经济规则对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能强买强卖,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只有按双方共同意志才能过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完成市场交易的过程。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专门的法律——《反垄断法》⑸,即将出台。所以市场主体不管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不管是哪种所有制形式,也不管是属于哪个经济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独立地表达自已利益的权利,一方的权利不能损害另一方的权利。 完备的法律规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衡量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是否有序运作的重要评判标准。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律的强制性为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官商勾结,权力商品化,市场主体不依靠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竞争中取胜,而依各自后台的大小,就必然导致市场主体行为的扭曲。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人的思想异化,拜金主义严重。当前经济生活特别是市场秩序中存在的混乱现象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⑹,强力清除腐败行为,为市场经济秩序创造清政廉洁的社会环境。
三、法律的强制性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建设是用道德的力量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唤起人们的良知、正义感、荣誉感,自觉守法,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1、法律的强制性和道德建设相结合,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古代的中国号称是“礼仪之邦”,尊崇道德至上。但翻开历史不管是孔子把“德”上升到“为政”的高度,特别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⑺西汉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⑻还是唐太宗奉行“明刑弼教”,一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一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制定一整套封建道德体系,结果成就了“贞观之治”。但试问哪个朝代少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够独立存在?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是外在的“他律”规矩,用于惩恶扬善;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守则,用于劝善抑恶。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道德建设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尽管二者隶属的范围不同,但其社会目的相同。就目前来讲,法律是道德的前提,道德是法律的补充。所以说道德建设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强制性,只有把二者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2、道德建设所提出的构想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来实现。我们提倡的“道德建设”,则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愿望,引导人们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全社会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思想道德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实践证明,加强“道德法庭”的舆论监督,培养和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社会上存在着滋生腐败的土壤。一些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在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理想信念动摇,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有的骄奢淫逸,生活糜烂;有的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有的鱼肉百姓,横行乡里;有的与犯罪分子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在偏离道德建设的路上越走越远。历史一再证明:作为执政党,经济搞不上去最终要垮台,腐败问题不解决也要垮台。邓小平同志曾告诫全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⑼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为了拒腐防变,杜绝“信仰淡化、理想蜕化、生活腐化”现象,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⑽,既要筑起道德建设的防线,更要筑起法律强制性的堡垒。
四、法律的强制性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作用。
民主问题是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针对我国缺乏民主传统,尤其是“文革”中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实际,邓小平强调新时期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⑾。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大多数内容,往往通过宪法和法律肯定下来,以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民主一旦制度化、法律化,可以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会有章可循。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系统工程。为完成这项工作,一要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把各项民主权利,首先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民主权利,用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确认,使之系统化、规范化;二要逐步制定完备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违反法律规定或犯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要用正常的立法程序,把民主原则变为现实的国家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真正使民主化和法律化紧密结合。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一个清晰的结论已经摆在我们的面前:法律的强制性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否则,我们在设计与策划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时会犯主次不分、找不到重心的形而上学的错误,而将法治实现推向遥遥无期。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的需要,本人认为关于法治实现的条件,应当关注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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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否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
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能否真正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
第三、法律的终极追求,是否真正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
如果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能够建构起使法律有效运行的法律体系与机制时、如果我们的法官能够把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判词中的这段“对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位臣民来说,不管他多么有权有势,我都要用上托马斯?富勒300年前的一句话:”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的话向每一个公民说出时、如果老百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法律能够真正成为最终的最有效的方法时,法治就形成了。
注 释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第148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第379页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147页
(9)《邓小平文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第 329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页
(11)《邓小平文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第146页
参考文献
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的讲话。
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
⑶《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
⑷参见《汉书?杜周传》⑸ [匈]亚诺什?科尔内《短缺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 年版。
⑹《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
⑺《论语?为政》⑻《春秋繁露?阳尊阴卑》⑼《邓小平文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版。
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
⑾《邓小平文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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