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证据制度的沿革——神示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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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制度曾普通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关键词】外国 证据制度 神示 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制度曾普通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在奴隶社会时期,诉讼采取控告式诉讼程序,起诉权由私人掌握,原告、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对立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加之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科学的方式正确认识人类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那时人们信奉神灵,认为神是人类的主宰,是无所不知的也是最公正的。因此,对于难以查明的案情,难以决断的争议,便求助于神意来判明是非和解决争议,并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作出判决。

  由于神本身是一个虚拟的抽象物,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以及卜筮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具有代表性显示神意的方式。但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民族区域上的差异,上述各种神示方式在实际运用中又各具特点。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一)对神宣誓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他们相信神的力量,确认宣誓具有法律效力。对神宣誓的方法,在许多奴隶制国家以及欧洲封建制国家早期的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汉谟拉比法典》第20条规定:“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隶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该法第131条规定:“倘若自由民之妻被其发誓诬陷,而她并未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西欧中世纪初期的《萨利克法典》第58条也有宣誓的规定:“如果有人杀了人,而交出其所有财产,但还不够偿付依法所该交纳的罚金,那么他必须提供12个共同宣誓人,他们将宣誓说‘在地上在地下,除已交出的东西以外,并没有其他任何财产’。”采用这种辅助宣誓的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的亲友多少了解案件事实,或者了解当事人的品德,相信他不会作出虚伪的陈述。否则,这些亲友因怕神的惩罚而不敢作辅助宣誓。

  对神宣誓的方式方法,因宗教信仰不同而不同,如有的部族信奉神灵,则在宣誓前向所信奉的神灵祈祷,而后凭圣物起誓,请求神灵证实其陈述真实或主张合理;有的部族视武器为圣物,则向武器进行宣誓;有的部族甚至向某种动物或家畜进行宣誓。在当时,由于人们普通认为神灵是最公正的,欺骗了神就必定会遭受神的惩罚,因此对神宣誓就成为法官判断宣誓者对案情陈述真实与否的依据。如果谁不敢进行宣誓,或者在宣誓过程中慌乱,或者是理屈,或者是有罪,从而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对神的宣誓就成为法官确认宣誓者对案情陈述真实的依据。

  (二)水审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水审又分为冷水审与沸水审两种方式。

  所谓冷水审,一般是将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伪及是否有罪。由于各民族传统不同,在具体的判断标准上也存在着一些区别,如在古巴比伦王国,被告人被投入河中,如果沉没则表明神要对他进行惩罚,因而其陈述是虚伪的,或者被认定有罪;如果被告人浮出水面,则认为他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被认定无罪。《汉谟拉比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认定标准,该法典第2条规定:“倘自由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

  倘没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该法典第132条还规定:”但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受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于河。“这里的”应投于河“是指由河神来证明其清白。但古日耳曼民族的判断枪声背后恰恰与之相反。古日耳曼民族认为,水是世界上最纯洁 的,不接纳任何污秽的东西,被告人入水而不沉,则认为他受到水神的唾弃,从而说明他的陈述是虚假的,或者他是有罪的,相反,如果他沉入水中,则认为纯洁的水神接纳了他,他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他是无罪的,在这种情况下,亲友必须立即捞救,以免无罪的人反遭溺死。

  所谓沸水审,是指令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或沸油锅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手臂,同时向神祈祷。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根据烫伤是否愈合来判定其陈述是否真实或是否有罪。如果烫伤已日有起色,渐趋痊愈,法官则认为是神意所致,因而他是诚实的、无辜的;反之,如伤口日渐脓肿溃烂,无法愈合,则可据此判断他的陈述是虚假的,或者他是有罪的。

  (三)火审所谓火审,就是让被告人接受火或烧红的铁器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被控人是否有罪。火审与水审一样,都是比较重大的考验方法,一般用在大案、要案中,例如,9世纪法兰克的《麦玛威法》规定:“凡犯盗窃罪,必须交付审判。如在审判中为火所灼伤,即认为不能经受火的考验,处以死刑。反之,如果不为火所灼伤,则可允许其主人代付罚款,免除死刑。”

  (四)决斗将决斗的方法用于诉讼中,以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被告人是否有罪,是许多国家的习惯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决斗的证明方法也盛行于中民纪欧洲各国的诉讼中,它以双方当事人在决斗中的胜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凡是在决斗中获胜的一方,便认为是神使得他取胜,因而他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他本人是无罪的;如果一方不敢决斗或者在决斗中失败,则认定他败诉,或者他是有罪的。

  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便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对奴隶进行残酷、野蛮的镇压和统治,在法律面前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对奴隶生杀予夺也无须任何诉讼证据。对于奴隶的反抗,主要通过军事镇压的方法解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审判的,只是奴隶主和自由民的民事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迷信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不是赋予法官,而同赋予神灵,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当然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在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在人们的头脑中,神灵是万能的,无所不知的,最能公正判断人们难以辩明的是非曲直。而神作为一个虚构的抽象物,要表现神意,必须通过人所确定的具体方式来实现。当时的统治阶级正是巧妙地利用了人们这种信奉神灵的心理,运用神示证据制度来断狱息讼,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这种证据制度现在看来十分荒谬,但是当时对于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人们信奉神灵,在神灵面前人们心理受到很大的强制,惟恐作不真实的陈述会遭到神的惩罚,从而不敢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真相,因此,神示证据制度对于正确断狱息讼也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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