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盘问的法理思考

时间:2024-04-26 09:52:4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留置 继续盘问 公安机关 保护人权

  论文摘要:留置盘问作为公安机关所特有的一项权力,在打击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留置盘问在运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留置这一对人身的强制措施缺乏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并且与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的时代要求相违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相冲突。

  留置盘问这一概念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该法第9 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依该法规定,留置是人民警察对形迹可疑人进行审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行政性强制措施。由于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故在留置盘问中发现形迹可疑人涉嫌犯罪的,应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认为被盘问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在规定的盘问期限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则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2004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说,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

  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有着严格的程序、证据等要求。相比较而言,留置盘问是一种比刑事强制措施更具有灵活性的强制措施,因此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其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不仅在办理各类治安行政案件中发挥了作用,而且在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广泛使用。并且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做法与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违背了依法保护人权的时代要求。留置盘问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法律理论基础值得法学界充分探讨。笔者就此略述管见,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留置盘问的性质和作用之争

  按照法学界的一般观点,留置被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也有观点认为带有刑事强制措施的色彩,有人认为应当纳入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还有观点认为,留置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强制扣留是手段,继续盘问调查是目的,留置盘问就是公安机关通过强行限制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保证对被留置盘问人进行继续盘问,兼具行政性、司法性的双重性质。“留置盘问既可以针对治安案件中的违法嫌疑人适用,也可以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当被运用于治安案件时。留置盘问体现的是行政权性质;而当留置盘问被用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时,它则体现出司法权性质。因此,留置盘问应是一种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性质的权力。”笔者认为,既然是由《警察法》规定的,留置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要上升为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才妥当。

  很多警界人士认为,留置继续盘问只需完善,而且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有力打击犯罪十分有利。试想想,仅从所谓的打击犯罪的效果考虑,如果赋予警察更大的权力,容许警察可以随意抓捕任何人,随意处罚任何人,那样,打击犯罪的效果肯定会更好。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另一个方面是:这样的话。警察利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会更多更突出。我们应当知道,利用国家权力侵犯人权比一个普通犯罪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权形成的危害后果会大得多。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留置盘问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中的弊端

  1  随意留置盘问现象严重根据《警察法》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因为留置盘问的时间比传唤、拘传的时间都长,公安机关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处置时,就会尽量选择留置盘问,而不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是应该适用传唤还是拘传。这就必然导致了留置盘问被广泛运用并逐渐取代拘传,实践中,有的地方,留置几乎成为了第六种刑事强制措施。

  2  留置盘问的对象超范围

  根据《警察法》的规定,适用留置盘问有四种法定条件,因此留置盘问的对象只能是一小部分违法嫌疑人,然而实践中,适用留置盘问的对象被扩展为大部分、甚至全部犯罪嫌疑人。很多警察把留置作为突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都有过被留置盘问的经历。许多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采取留置措施,一些派出所甚至把留置作为收缴罚款和暂扣赔偿款的辅助手段,更有甚者,四川万源市大竹镇派出所所长蔡大德为了完成所谓的“严打”任务指标,把已经和好了3 个月的兄弟矛盾当事人抓到派出所留置并分别罚款2000元。

  常见的错误留置对象有:违反交通、消防、户政管理的人员;民间纠纷当事人;卖淫嫖娼、赌博等情节轻微,可以当场处以罚款的对象;对被侵害人造成损害、需要赔偿损失的对象以及其他明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员。

  3  留置盘问程序执行不到位

  按照法律规定,24小时留置盘问由派出所批准,48小时留置盘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而实践中常常发生先留置后审批,特别是48小时留置盘问后不办审批手续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偏远乡镇派出所,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客观上造成了留置盘问审批不及时现象的发生。我国《警察法》第9 条规定,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因此,留置盘问24小时就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民警或是法律意识不强,无视这一规定,或是对留置盘问对象身份地址不明了,或是接受被留置盘问人员的请求,甚至是48小时留置盘问也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以致于被留置人员的家属或单位不知其去向而到处询问找人,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4  留置盘问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进行留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具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轻重及其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留置后不能排除他们企图逃跑、自杀的可能;而对不当留置的人员,往往因为其内心怨愤,处理不当容易导致自杀自残事件发生。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留置室没有专人看管,值班制度不落实,有的往往将被留置人员交由保安或者临时工看管,如四川大竹镇农民熊代寿被留置期间自杀事件、有的被留置人员跳楼事件,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安人员的违法留置或疏于管理。

  现实生活中,警察滥用留置权的现象十分突出,导致警民关系紧张,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虽然,《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警察留置权进行了一些规范和约束,但是由于留置权本身的问题,以及公安机关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原因,滥用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二)理论基础的缺失

  1  留置盘问违反“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诉讼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在对被告人罪之有无、轻重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在于保障被追诉者的权利。

  留置权,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姑且不论是刑事还是行政强制措施),却规定在作为组织法的《人民警察法》中,这种形式本身就存在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留置权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为什么警察能够拥有留置权这一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达48小时的权力?《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1条关于“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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