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即是政府机关或其他主体对立法制定与实施的成本与效益进行评价衡量,是立法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有其产生的特定背景,并通过一系列的总统行政命令加以保障。在立法前对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进行预评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立法的可行性、有效性,对立法实施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可以为法律进行废除、修改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立法评估;行政命令
立法评估的内容有多种,其中较常用的一种就是对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进行评估。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在美国政府各机构制定行政规章时最为常用,其制度发展也很完善。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并逐渐成熟,成为美国立法评估的最重要的内容与方式。本文旨在对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正在兴起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有所启迪与借鉴。
一、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兴起的背景
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最早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行政法进入全面的“成本—效益”阶段。促使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的评估产生的契机有以下方面。
(一)对传统的“管制型”官僚管理模式的反思在罗斯福新政以前,美国政府采取的基本上是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政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很少,仅限于某些商业(主要限于铁路公司)。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放任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开始暴露它的缺陷,如经济危机、垄断、通货膨胀、失业等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并且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面对“市场失灵”,人们把克服市场缺陷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积极干预其经济生活提供了正当性根据。罗斯福实施“新政”,实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与管制。在其之后,杜鲁门的“公平施政”(1945—1953),肯尼迪的“新边疆计划”(1961—1963)和约翰逊的“伟大社会”方案(1963—1958)等改革运动将美国“福利资本主义”和政府管制一步步推向顶峰。行政法学者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认为,通过行政规章进行经济管制的主要原因是:自然垄断、破坏性竞争、物资匮乏、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以及外部性问题。当市场不能通过竞争理论产生可预期的收益时,“毫无疑问,管制机关是通过行政规章和法规运作制度化的官僚政治。”“行政管制,是我们法律制度的永久性特征。”应该说,政府采取的不少管制措施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非常多的政府管制可以说是相当的失败。政府规章数量与管制成本都达到了历史上无以复加的地步,“管制机构膨胀和管制过多过滥,管制机构平均每年发布规章7000多个,平均每年的管制成本达6300多亿美元,造成了市场的扭曲和低效率。”20世纪60—70年代初期,美国行政法进入了一个反思与改革时期。
(二)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政府“放松管制”提供政策依据“由于凯恩斯国家干预的理论和政策无法有效克服普遍出现的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的‘滞涨’局面,以及日益加剧的平均利润率下降的趋势。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新自由主义开始兴起,其中包括弗莱堡学派、现代货币学派、理性预期学派、供给党派等。”新自由主义主张即使回不到原来的、政府干预扩展以前的状况,也应该尽量保持一种小政府的状况,尽量减少政府在公共领域的干预,以恢复市场的活力并提高经济效益。70年代中期以来,新自由主义成为西方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普遍实施“放松管制”的改革运动。在美国,这一放松管制运动始于福特总统的任期,在卡特和里根总统的任期之内达到高潮。
(三)经济分析法学为政府规制提供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思潮是现代美国乃至西方国家一种重要的思想流派。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是财富的最大化,是法的宗旨。经济分析法学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的功能和效果,朝着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经济分析法学所采用的经济分析工具为政府政策的制定所采纳。“法律经济学已为政府机构和公共团体所广泛接受。例如,里根总统在1981年任命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具有经济学倾向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并通过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一收益分析的标准。”实际上,成本与效益的分析的要求提出了行政干预的合理性问题,即行政机构即使有法定权力,也必须在法定权力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社会资源最有效配置的方案,从而减少浪费,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美国行政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制度化历程
1844年法国工程师J·杜普伊发表的《公共工程的效用计量》被认为是最早提出成本一效益分析思想的文献。1936年美国大水利建设中开始使用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1950年,美国联邦河域委员会发表《河域项目经济分析的建议》,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把实用项目分析与福利经济学两个平行独立发展的学科结合起来。60—70年代,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被推广到各种民事和军用项目,如水利电力设施、交通工程、环境工程、教育卫生支出、公共福利以及国防、空间计划行等等,至70年代开始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被用来评价与分析法律制度特别是行政管制的效果。
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制度化是通过一系列的国会立法、总统令方式来实现的。其实,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立法加以规定:“行政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须同时提出立法论证报告,且经过成本收益比较分析程序并由联邦预算局审核,方可提交国会通过”。美国104届国会上对以前的公法作了彻底的修正,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贯穿在任何一部公法中。美国许多州议会也明确规定:“凡是所立之法的实施将直接导致州财政支出或者收入的,均应提交该法的立法成本分析报告,凡是具有上列情形而未提交立法成本分析报告的,议会有权不予审议或通过。”
总统行政命令(President Executive Order)是总统在宪法或法律的授权下,管理联邦行政机构运行的指示(Regulatory Information Service,“Unified Agenda”,Federal Register,Vol,67,No,92,May 13,2002,pp,32819)。历届总统都通过签署大量的行政命令,实施执政方略。从福特、卡特、里根、克林顿分别签发行政命令,要求行政管制机构实行成本与效益的管制改革。
1973年福特总统入主白宫,1974年11月27日就签署了11821号行政命令《通货膨胀影响声明》授权行政管理与预算局长考察规章重要影响的范围和种类,这的影响是:对消费者、企业、市场,或者联邦、州,或者地方政府的成本影响;对工资收入者、企业或者任何级别政府生产力的影响;对竞争的影响,以及对重要产品或服务的影响,要求管制部门改革管制程序,考虑与衡量管制的成本与效益,在管制过程中,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优先。
在卡特执政期间(1977—1981),成立了一个管制审核分析机构,授权该机构对重要规章进行审核。1978年3月23日卡特总统签署12044号行政命令《改善政府管制》(E012044,Improving Government Regulations)。该行政命令要求行政规章尽可能简洁与清晰,能够有效果地完成立法目标,不得对经济、个人、公共或私人组织、州以及地方政府施加不必要的负担;对年度经济影响在一亿美元或者以上的规章以及对私人企业或各级地方政府、地区的成本或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规章进行管制分析;行政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是:是否需要继续管制;所收到的诉愿或建议;规章所施加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以及规章评估时限或者规章实施区域的科技、经济条件和其他因素的变化。
1981年里根总统上台后,进一步放松管制,并强化对规制的成本与效益分析。1981年2月17日签署12291号行政命令《联邦规章》(E012291,Federal Regulation),要求行政决定要以充分的管制需要和推理信息为基础。除非潜在的社会收益超过潜在的社会成本,否则不得进行管制,管制的目标应该是使社会净收益最大化,在所有实现既定管制目标的可供选择方案中,应该选择能使社会净成本最小的方案。任何机构提交的对经济影响有着或超过1亿美元成本支出的主要规章,同时提交该规章对经济影响的分析报告。
克林顿1993年执政后,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政府再造”运动,进一步减少管制,实行市场导向,提高服务质量,削减经济开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1993年9月30日签署12866号行政命令《管制计划与监督》(E012866,Regulation Planning and Review)。在该行政命令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管制哲学和管制原则中明确阐述成本一效益分析对规章制定的重要性,“联邦行政机关只颁布符合法律要求的、解释法律所必需的、公众迫切需要的行政规章……在决定是否和怎样管制时,行政机关应该评估所有可资利用的管制方案的成本和效益,包括不予管制的方案。成本和效益应理解为既包括可以计量的措施(可在最大限度内做出有效估价),也包括成本和效益难以量化但又必须考虑的定性措施。此外,在可供选择的管制方法中,行政机关应选择能使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行政机关确认某一规章是实现管制目标的最可资利用的方法时,应以最大化成本效益的方式来设计规章,以便实现管制目标。”“每一行政机关既应评估目标规章的成本和效益,又应认识到某些成本与效益很难量化。拟议或修正某一规章应依赖合理的判断:目标规章的效益证明其成本是正当的”。在该行政命令中,对管制计划的制定、组织、审查、冲突解决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行政命令后来被布什总统的13258号行政命令修订,但基本原则与内容没有什么变化。
除总统行政命令外,大量的国会立法也同时强化了行政规章成本与效益评估的倾向。如在《1995年无资金命令改革法》、《1996年小企业管制实施公平法》、《1996年国会审核法》、《2000年管制改进法》中,作了具体成本与分析的规定。不仅如此,在一些政府绩效改革的法案中,直接或间接地促进行政规章成本与效益评估的制度化,如1993年8月3日,由当时的总统克林顿大力支持并在美国管理与预算局和国会的推动下,出台了《1993年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该法案分为四个部分,对立法目的、绩效评估的程序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虽然它没有明确规章的成本与效益评估,但是它规范了规章评估包括成本与效益评估的程序。然而该法案不是加强联邦政府绩效管理或立法评估的惟一法案。在20世纪90年代,联邦国会通过了7部法律,修订或重新确认了7部法律,以建立一个相互关联的立法网络,可以说构建了美国立法后成本与效益评估的制度体系。这些法律主要集中在三个关键领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与财政控制。(1)关于财务管理的改革立法有;1990年的《财务主管法案》、1994年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以及1996年的《联邦财务管理改进法案》;(2)信息技术方面的改革立法有1985年的文秘工作削减法案、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案的1996年修正案;(3)财政控制的改革立法有:1990年的《联邦信贷改革法案》、1996年的《债务征收促进法案》、1982年的《联邦管理者操守法案》、1982年的《即时支付法案》、1978年的《总监察长法案》等。
三、美国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制度的运作状况
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制度实际运作状况如何?这里主要结合《美国管制计划与审查》行政命令和相关的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一)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分析)的主体
1行政机构本身
美国国会立法乃至总统的行政命令都要求联邦行政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分析,确定是否要制定规章,并要求向总统、国会或联邦预算管理局提交成本与效益的分析报告。“美国现在实施管制与放松管制的共有58联邦部门或机构,其中包括14个内阁专业部、29个行政管理局、15个独立管制委员会。每年发布大约法4500个规章。按照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办公宣的分类标准,58个联邦行政机构实际上实施两种监管职能,即经济管制与社会管制。”
2美国联邦预算和管理局(OMB)
美国联邦预算和管理局(OMB)是很重要的规章监督机关,根据《管制计划与审查》的规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局长可就管制行为计划向行政首长提供咨询,并可在适当情况下,要求他们做进一步思考或进行机关间的协调。国会于1981年批准在白宫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中,设立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负责审查行政规章。总统行政命令要求,制定规章的政府机构要求将规章草案与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一并提交给OIRA审核。
3美国总审计署
在《2000年监管真实法》中,美国国会规定,对行政机构制定的主要规章(Major Rule)要提交美国总审计署审核,总审计署审核的时间为180天,并向国会提交报告。
4总统
总统设立了包括管理与预算局局长在内的13位顾问,并随时进行管制政策的咨询。总统通过咨询加强政府规章制定的成本与效益分析的监督。
5国会在《1 996年国会审核法》建立了国会审核主要规章的程序。该法规定,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审核后的——主要规章,要提交国会审核,国会可能通过也可能否决,国会审核的期限为60天。国会审核的实质主要是控制行政机构滥用权力制定规章和控制行政经费膨胀。
(二)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的对象
应该说,联邦政府机构所制定的规章一般都必须进行成本与效益分析或评估,但是也有例外,根据《管制计划与审查》第三条的规定,包括:“(1)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556、557条之正式规章制定条款所颁布的规章;(2)关于美国军事或外交事务的规章,但是采购规章或者涉及非防务商品和服务进出口的规章除外;(3)界定机关组织、管理或人员事务的规章;(4)被信息和管理事务办公室行政官豁免的其他种类的规章。”
另外,我们看到,不论是国会立法还是总统的行政命令,对主要规章(Major Rule)的成本与效益评估都有严格的规定。总统、联邦预算管理局、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美国总审计署甚至国会都要对其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审查。什么是主要规章?“如果一个规章在一年对经济有着或超过1亿美元的成本,这个规章就是一个主要规章。因为这个规章产生的副作用,直接造成联邦政府、州政府、地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是否是一个主要规章,由OIRA(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做最终决定。”根据美国《管制计划与审查》行政命令的规定,主要的规章“是指在规章中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任何一种管制行为:(1)年度经济影响在1亿美元或者以上的管制行为,或在实质上对经济、经济部门、生产力、竞争、就业、环境、公共健康、安全,或州、地方和部落政府、共同体产生反面影响的管制行为;(2)造成了严重矛盾,或者干预其他机关已经执行或者计划的管制行为;(3)实质改变了资格授予、拨款、使用权费或贷款项目的预算效果及其中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4)在法令、总统优先权或本行政命令所确定的原则之外所滋生的新的法律或政策问题。”
(三)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的指标测度
美国政府将行政立法成本分为经济规制成本、社会规制成本、文牍规制成本三类。通过计算规制部门的实际支出和直接成本来测量出政府规制的成本。实际支出是联邦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构、各级政府根据联邦规章制度的预算内支出,可以通过联邦预算内拨款来计算出联邦政府行政机构的支出总额和拨款给地方政府的支出总额。直接成本是在没有联邦政府拨款的条件下执行和服从联邦规章制度的支出,包括州、地区、种族区域政府的支出以及企业和私人部门(指美国所有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个人、协会、社团、非营利组织等)的支出①。而对于行政立法的收益测度。联邦机构主要是根据规制的具体对象和要达到的目标,通过贴现将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方法来估算规制的收益。
(四)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的程序
因为一个行政规章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涉及不同的主体,而且这些主体之间具有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与领导关系,因此不存在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的统一程序。 作为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来讲,它首先要进行成本与效益的预评估,这个预评估的过程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
(1)识别阶段。判断某一规章可以达到本部门所希望的目标。
(2)调查阶段。主要是了解能实现该目标的各项备选方案,尤其是了解是否有必要通过规制方式来实现,其他一些备选方案是什么。
(3)收集信息阶段。主要是获取有关各备选方案效果的资料。
(4)选择阶段。根据定量与定性等指标的分析,确定各个方案的优劣次序。
(5)决策阶段。以上述次序为依据,并按限制条件而确定,根据成本与效益分析报告作出决策。
对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机构主要是根据行政机构提交的成本效益分析报告等有关材料,审查程序要求有所不同。如信息和管制事务办公室的审查,它“要求行政机关按照信息和管制办公室行政官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向信息和管制事务办公室提供一份计划管制行为的清单;管制行为的草拟文本,附有对管制行为必要性合理而详细的描述以及对管制如何需要的解释;管制行为潜在成本和效益的评估,包括:在法律范围内,管制行为方式是否与法令委任一致的说明、是否促进了总统优先权、是否避免对州、地方和部落政府功能运转的不当干涉。”
总统、国会等主要规章成本与效益评估都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根据《2001年财政、邮电业和政府总拨款法》第624条的规定,每年对5年以内的所有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审核,包括确定现有规章哪些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哪些需要修改和哪些过进需要废除。它还规定,联邦预算和管理局(OMB)和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要求联邦行政机构提交他们各自年度的管制成本与收益分析的经济报告,在各个行政机构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分析、综合和整理出向国会汇报的一个联邦管制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年度报告。到2002年,OMB和OIRA已向国会提交了5个年度报告。
(五)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的方法
成本在经济学里被认为是资源的投入使用。可以这样认为,几乎所有的规章都涉及资源的使用。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就在于全面考虑一部规章可能投入和产出的全部成本与收益。规章的效益则是收益除去成本后的净收益。
按照不同的标准,成本与收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内部的与外部的成本与收益;二是有形与无形的成本与收益;三是可货币化的与不可货币化的成本与收益;四是直接的与间接的成本与收益。成本与收益分析更适用于对有形结果的规章进行分析。
美国行政机关对规章制定成本的分析方法有:一是经济计量分析,直接估算产出市场或用生产函数去测度规制变化的影响;二是支出测算研究,依靠对企业或公司的调查来判定规制的成本;三是工程成本分析,直接计算安装设备的新增成本,并根据设备质量的改变而调整;四是生产率研究,用图表方式说明一段时间内实际的生产率变化与没有其中一项或更多的政府规制时可能发生的生产率变化之间的差异;五是一般均衡分析。用一般均衡模型考察完全竞争的市场对一项新政策的反应。
衡量行政规制制度的收益也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通过询问了解人们愿意为规制制度(政策或标准的改变)所付出的金额;二是通过观察人们的行为来判断人们实际上为这种规制所付出的数额。研究者可通过规避行为、影子价格等来判断人们的支付意愿。虽然在提交规章的成本与效益报告时,尽可能地量化收益,但有些收益可能要等到数年以后才能体现出来,有些收益可能难以量化,联邦行政机构根据管制的具体对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通过贴现将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方法估算收益。
考察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可以总结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评估,其他各级联邦机构的评估是建立在行政机构本身的评估之上。在某种程度上,行政机关可能采取更为有效的评估方法、手段、指标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其他机关的评估则更多地流于形式。二是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有一个转变过程,从强调立法前的预评估到后来既强调立法前的预评估又强调立法后的评估的一个转变。在大规模规章制定之后,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对已经实施五年的规章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是否继续延用还是废除或修改。三是美国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是通过一系列国会立法、总统行政命令等行政立法加以制度保障的,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美国行政立法的质量,也是实现了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
四、美国行政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制度的评价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全面进入行政立法成本与分析时代以来,人们对成本与效益评价方法就有着各种甚至是相反的评价。
实际上,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在美国实施以后,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放松了对经济的规制,刺激了经济的发展。如布什就任总统后,仍然坚持和执行里根的1 2291号行政命令,撤销了13000多个管制规则,为州政府、地区政府和小企业减轻了许多管制的负担。第二,改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方法,提高了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可能涉及不同党派团体的利益等而无法决策,现在通过成本与效益的方法,将行政决策建立在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基础上,在很大程度上为排除政治偏见、实施行政管理创造了便利条件。“通过放松规制来简化、优化规制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使规制的程序更加合理,不仅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降低规制成本,而且可以节省被规制企业和个人的时间、金钱、真正使被规制者能用更少的时间、更少的花费来获得更有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第三,转变了政府机关的工作观念。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的全面实施,改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观念,在进行任何行政决策时要考虑其成本与效益,不计成本或不考虑效益的做法都会行不通的。不仅如此,这种方法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美国人行为处事的观念与生活方式。第四,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提高了决策的质量。《管制计划与审查》要求将成本与效益分析报告的信息向美国公众公开,并吸引公众参与。以公众为导向的政府再造运动和吸收法律政策评估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决策质量将得以提高,因为市民和市民团体为政府决策制定增添了信息。这些信息能够防止许多基于不确切消息所做出的错误决策。……市民参与决策制定后,决策的可接受性增加了,成功执行政策的几率也提高了。”
美国很多学者对成本与效益方法持赞成态度,“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的目的在于根据经济价值来验证项目的进展情况。以技术上合理决策的概念为基础,这种方法以货币价值为测量标准。其基本目的在于决定对某个项目的投资从经济的角度来讲是否有利可图。更详尽地进行分析,这种方法还用于辨别该项政策目标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最广泛的民众。”
然而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的运用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批评,主要批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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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实证主义方法论,它将价值与事实分开,只注重事实不注重价值:“针对社会和政治现象的天生的充满规范和价值的特点,政治理论家和倾向规范的社会学家长期抱怨说,实证主义者们企图把事实和价值分开反映了对社会世界本身特点的影响深远的误解和歪曲。其评论家指出,实证主义缺乏对社会行动和社会价值之间根深蒂固的联系的恰当的理解。”虽然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更多地用于经济规制方面,对社会规制很少用到,但因为这种方法的普及,社会规制领域中也引用了这种方法,从而将这种方法的使用范围推向了极端。以《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通过为例,不仅涉及“政治平等与经济效益”之间的争论,也涉及需要不需要采用成本与效益分析、什么样的成本与效益分析等方面的争论。
第二,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本身的技术缺陷。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一般只适用于有形的结果并可以通过货币化方式的测量,但以货币为尺度并不能对政府领域的效益进行适当的分析,如对国防、太空研究、对外援助、公安、司法等效益的分析。有学者评价说,“当评价政府是否应该提供一种公共物品时,成本与效益分析并没有提供任何价格信号。关于公共决策的成本和效益的结论充其量只是近似而已。”因此,可以说,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于那些如防洪、电力生产、邮政、某些运输和娱乐设施等,也就是说对主要是经济性质的、有形的、可以用货币测量的行政立法及公共政策更为适用。
然而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分析方法不仅在美国得以适用,很多较为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也纷纷采纳,也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使之规范化,如英国的《准备守法成本评估修正守则》、德国的《联邦法律案注意要点》、荷兰的《立法指导原则》、芬兰的《法律规范法》、加拿大的《联邦立法政策》等都规定了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评估原则。
近几年,我国政府已经对行政立法的成本与效益方法给予了关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7条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对政府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有理由相信,成本与效益分析将会在我国行政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上得到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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