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与加拿大人权与民主研究中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央党校举行,达成了诸如人权教育对实现人权具有重要意义等八点共识。但在人权的理论、人权价值和中国人权发展成就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这种认识上的分歧集中体现了中加在人权观上、人权概念、人权适应范围、人权教育成果及人权的普适性和特殊性等方面都有分歧。针对以上的分歧,我们认为: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人权具有普适性和特殊性。
【关键词】人权观 法理学 评述
一、中加在人权的概念和适应范围之差异
(一)人权的概念或定义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权的论述往往是解构性的批判性的,他们看到了资产阶级人权虚伪性的一面,同时主张为实现真正的普遍的人权保障而奋斗,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实现人权的最高境界,“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人的联合体”是实现真正的普遍的人权保障的前提条件。
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 由于Y 而对B 有X 的权利。
著名的法学家东南大学李步云教授认为:“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中央党校林喆教授给人权下的定义是:“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关于人权的定义,我们对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下的定义比较赞成,他认为:“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国内学者对人权的定义还有几种有代表意义的提法。但都被张恒山教授在其《法理要论》一书中否定了。
应当指出,古典自然法学派对人权的定义没有说清楚,他们认为人权是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法所确定的。正如张恒山教授讲的:“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是指自然义务还是指自然义务与自然权利的结合?是自然法规定了自然权利、还是自然权利产生自然法?这些都是未解之迷。”
从本质上讲,古典自然法学派就是试图寻找一个人类社会本来就已经存在的法律,这是人类缺乏理性和智慧的表现。
从逻辑上讲,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就像人类创造了一个上帝和救世主那样,把人类自己的命运交给了自己设想出来的东西。也许这正是人类在当时甚至现在对人权的起源所能够接受的一种最好的方式方法之一。
从人类认知差异和文化多样性上来看,人类对人权的认知不可能达到完全一致,文化的多样性加剧了人类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否则就不会出现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灭绝种族的惨剧。有人可能要把希特勒德国屠杀犹太人的主要原因归结到日尔曼民族和犹太人的利益冲突上。然而在世界范围内,民族利益冲突的是普遍存在,但人类的良知每每在阻挡着诸如此类的种族灭绝,人类的良知具有普遍性,而人类的认知是有差异性的,人类的文化也是多样性的。问题是这种差异和多样性有时导致了人类的偏执和任性,人类历史上的种族大屠杀莫过与此。因此,无论如何说人类的认知差异和文化多样性在有关异族人权甚至生命权上凸现出来了。
从人类的认知水平上看,人类思维具有局限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道理和所有的事物,这正是黑格尔所犯的错误,他试图寻找一个途径来达到揭示宇宙所有的真理,结果找到了一个绝对意志,其实绝对意志就是上帝的翻版而已,并没有任何新的创新,只是在用词上有了创新而已。但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人权理论给了我们一个视觉来观察和理解人权定义和内涵的方式方法,从这一点上看,这一学派的理论是有价值的。
关于人权的定义概而言之,我们认为现在没有一个终极的完美的定义,即使将来也不可能有这样一个完美的定义。真理只能接近,而不可能达到终极,这是个常识。法理的常识也同样告诉我们对法律现象法律科学的认识也只能是接近,也不能达到理想化的终极。这是由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事物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但张恒山老师对人权下的定义可以说接近了真理,揭示人权的本来面目。
(二)人权适应的范围
林喆教授认为法律权利是人权。她指出:法律权利为什么不是人权呢!它是写在具体法律上的人的权利,就是人权的一部分。林老师也许是在广义上讲的人权范畴,其实她曾经讲过:“从概念上看,‘人权’(Human Rights)与‘权利’(Right )、‘法律权利’(Legal Right )和‘公民基本权利’(Basic Rights of citizen )不同。”
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及,中加的分歧也许是在双方语境不同的缘故,即一个是在广义上讲人权的适应范围,一个是在狭义上讲(当然有人主张人权范围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认为广义的人权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对于人权的适应范围,联合国在1966年制定了两部重要的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人权内容作了界定,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和认同。
国内的学者有几种代表提法。林喆教授认为:“人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如,可以依主体分类为个体人权(公民权利)、集体人权(一般社会群体权利和民族自治权)和国家权利(主权);可依内容分类为生存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权。”
我们认为:人权适应的范围主要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上的较宏观权利,它往往是用宪法性质的文件来表达。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加对中国人权教育的理论价值和实效性判断上的差异
(一)对中国人权教育的实效性讨论
在中加这次论坛的讨论中,加方人权专家彼得·李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他说:我们加拿大人相信中国从1991年至今16年来在人权教育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但中国人权教育的发展对中国老百姓有什么影响?人权教育起到了什么实质作用?
张恒山教授在回应彼得·李时指出:人权教育对中国老百姓有什么影响,我们每年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定量的调研,但是人权教育的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在司法领域,在刑事审判方面我们已经实行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在押犯人的生活条件也比较好;社会保障领域:社保体制不断完善,在城市和农村建立了低保,农村现在正在推行医保;我们刚刚颁布的《物权法》就是进一步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权的法律。我本人曾提出过,小商贩的生存权要高于城市其他市民所享有的整洁权,现在许多城市对小商小贩的经营放宽了管制,这就是中国人权的进步。如果要对中国人权发展定性的话,就是中国人权的发展进步很大。
我们认为:张恒山教授所讲的中国人权的发展在定量的分析上存在着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没有具体的数据作为参考,但定性上可以说中国人权的发展进步很大,其实这里有一个理论上的缺陷,即在没有对中国人权的发展作定量分析,怎么会得出中国人权的发展进步很大的结论呢?作为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中国人都亲身感受到了16年来的人权发展和进步,这种体会和感受具有真实性、直观性、亲历性和受益性,但同时缺乏传递性、实证性和理论性。对于生活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人,如果没有定量的信息分析作基础,就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出去我国人权发展状况,也无法把近期中国的人权状况不失真地传递给遥远的子孙后代,就是说局外人是无法真正地了解到我国近期的人权发展状况的全貌,所以我们不仅要作某些方面的调研宣传,更重要的是要作全面的定量分析研究。
(二)对人权价值的普适性和人权知识的地方性的评述
在谈到人权价值的普适性问题时,加方代表伯顿教授提出:既然中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1998年签署,现正审议)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两部人权公约,为什么在西方适应的人权价值观在中国就不能适应呢?
李步云教授在回应加方伯顿教授提问时指出:中国人权与西方人权有可比的地方,也有不可比的地方,像人权价值就不可比。
张恒山教授在回应加方伯顿教授提问时强调:人权的发展需要物质基础作为保障。
我们认为人权价值具有普适性,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人权价值的普适性主要表现在对人的价值尊严的理论判断上和理想化的追求上,而现实是各国的历史、文化、习俗和思想观念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等千差万别。就我国来说,我们拥有2000多年的封建传统,积累了雄厚的农业文明时期的文化,既有优良的传承,也有沉重的包袱,形成了中国人独特的生活习俗,造成了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加之中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虽然经济总量已排在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却排在第128 位上。所以,我们不能复制他国的人权价值判断,也不能照抄照搬他国的人权价值发展模式。
三、以人为本是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和人权的基本权利内容
(一)以人为本是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原本就是国产的东西,可以说是国粹,它只是中国古老的民本思想的置换,或者说是对中华文化发扬光大,在新时期又赋予了新的内涵和使命。马克思曾指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毛泽东曾专门写了一篇《为人民服务》的不朽篇章,他不断地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等等。以上传统是中国共产党倡导以人为本的文化基础和历史渊源,也成为西方人权文化与中华文化的契合点和交汇处。
胡总书记指出:“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
我们认为以人为本是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应当广大干部人民群众中大力宣传教育。我国的人权教育和宣传工作要走自己的独特的道路,即执政党倡导和人民群众参与。正如李步云教授在这次中加人权交流会上指出的那样:我们党对人权教育是很重视的,我国人权教育的发展与党的重视是分不开的。只有这样,执政党的理念才能转化成广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念和实际行动。
(二)人权的基本权利内容
关于人权基本权利内容的讨论,加方代表罗达教授提出:言论自由权是最基础的人权的观点。中方代表对此并不赞成。我们认为生存权是人权的最基本的权利,它包含了生命权和财产权两大要素。对生命权的尊重是每一个个人存在的前提,而对财产权利的尊重是每一个个体生存的条件。
我们说对生命权的尊重是每一个个人存在的前提,这是不言而语的道理。要说出所以然,那就是人权的主体是人,而人应当是又生命的自然人。如果人没有了生命,其他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载体。值得一提的是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该宣言把人人享有的生命权放在了首要的位置。
总之,我们在法理学的视野下,就中加在这次论坛上所表达出的部分人权观念作以粗浅的诠释和评述,而中加在这次人权交流中所表现出的坦诚和友好使我们难忘,我们也殷切希望中加的人权交流能够达到增进两国互相了解、促进两国的人权发展、增加两国友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02.
[3] 林喆。何谓人权?。新华文摘,2004,(9 )。
[4] 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06:357.
[5] 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06:355.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62:9.
[9] 胡锦涛。在“三个代表”研讨会上的重要讲话。人民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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