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理想与现实的碰撞

时间:2024-04-26 09:52:1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马背上的法庭》向我们生动地展示了书本上的法律与边远地区现实生活的矛盾,其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乡土法官老冯(李保田饰)和新分配来的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年轻法官在法律观念和实践中的冲突给笔者很大的震撼。笔者和影片中的年轻法官情况相似,属于书本喂起来的法科学生,目前成功的成为了一名法学研究者,从未有过实践经验,而书本与实践,理想与现实差距的如此之大,令笔者不禁产生了思考,为什么非法治的手段在特定情况下比严格的法治手段更有效?我们这些在法学院成长起来的未来法律人如何能够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律人,自己的所学和研究怎么才能与社会相一致。本文通过对影片内容的思考对此作以分析。

  关键词:法制 理想 现实

  一、法治是无奈的选择

  所谓“法治”在英语中的表达为“rule of law ”即“规则之治”、“法律之治”,通俗点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与其对应的概念往往是“人治”。法治的本质不过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方式,他是基于西方“人性恶”的伦理思想而来的。但是,“人性”真的“恶”吗?我们不是上帝,不可能追溯出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得知,法治其实是在人与人无法彼此信任的条件下提出的,它只是一种调控社会的方式。法学界的通说也承认法治并不是完美的制度,它本身也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那我们为什么选择法治呢?不过是因为相对于人治模式来说,法治对人们的权利保障和社会运作的平稳、合理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结合不在是血缘关系而是利益的组合,法治在调整当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着明显的优越性。所以,我们应该明白以下几点:1.法治只是社会调控方式的一种;2.法治不是万能的;3.法治不过是我们目前相对合理的无奈选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国的社会是二元化的社会

  当前的中国在世界上是一个腾飞的经济体,国民生产总值近二十年来平均每年呈两位数的增长。但是不要忘记我们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我们离现代国家的道路还很长。更不要忘记我们国家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而五千年的文明史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在奴隶、封建专制下生活了几千年。长期以来中国的都是由一个个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组合而成的,在近代革命和建设中,城市和乡村又被区别对待,这点在我们的法律中也有相应体现,如选举法对选民代表人数的城乡差异,人身赔偿的双重标准无一不证明了我们的社会是二元的——城市、乡村。城市社会在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社会,相对开放,经济发达,思想先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单有序,形象的说是“相邻不相识”。而乡村社会延续了五千年来的一些传统,相对自给,封闭,经济落后,宗族势力影响较大,思想传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复杂有序,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

  在这两个不同的社会里,社会控制方式的运行土壤是不同的。城市社会可以实现现代意义的法治,而乡村社会却不利与现代法治的运行。影片中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一点,而这正是我们多年所谓司法改革所长期忽视的一面。

  三、法治与社会控制——孰轻孰重

  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法律的价值只有在实践运用中才能得到体现,而法律的目的不过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有效、合理调控。我们可以看到,在典型乡村社会,法治是没有生存的土壤的,人们之所以相信法官,不过是他们眼中的法官的符号身份——代表国家权力。对于他们来说,法官的裁决要符合他们传统的正义观才是合理的,值得信赖的。如果完全依照法律,则无法处理现实中的很多矛盾,更可能激起更多的矛盾,反而不利于法院的权威和国家对乡村的控制。法治在城市社会的运行还是相对健康,在此不再累述。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法治不能起到应有作用,甚至是反作用的地方,法治是否有必要得到严格遵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必须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

  四、法科研究生何去何从

  写到这里,我们可能对我们目前接触的知识感到迷惑,对我们的未来也可能有所迷茫,而我们究竟应该何去何从呢?笔者认为我们当代的法科学生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法学基础理论,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当代法科学生往往只注意一些时髦的法律用语和思想,却忽视了理论的基础,尤其是对法理学的漠视,导致了我们的知识体系“空中楼阁”化,过分迷信法治,这些都是不利于我们把握正确的法学理论和法治的本质。

  2.关注发达国家的法治趋向。西方发达法治国家已经进入了“后法治时代”,由于法治的局限性和法治运行中的种种不合理表现,使西方学者开始反思“法治”和“民主”的价值,相应的改革也有一定的动向。对这些最前沿的事物的关注,不仅可以让我们理解法治的本质,也有利于我们法治建设。

  3.注意研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实践是我们法学的基础,无论是将来投身实务,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还是从事研究,成为一名法律研究者,我们都需要对实践中的而问题加以充分把握。尤其在研究生学习阶段,我们更要对实践中的法律有着清醒的认识,要善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在将来的工作中,更要解放思想,避免本本主义,要灵活的对待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4.要保持对法治的信心。我们不能因为法治的局限和当前中国遇到的法治问题而对法治理想产生动摇。对法治的信仰使我们法律人区别与其他社会人群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无法治信仰就无所谓法律人”,当前的中国法治建设正处于起步和建设期,法治的完善还远远不够,法治既然是我们现在的唯一合理选择,那么我们只能去选择。

  五、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最新的理论成果和社会调控的理念,法治作为社会调控模式的一种,自然也属于未来和谐社会的内容。可是法治如何和谐?这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法治”和“民主”是相互呼应的,在我们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西方式的民主是不现实的,并且西方式的民主在运行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以致出现了“反自由主义”和加强国家控制的呼声。处于成长期的我们不得不注意这个问题,以避免我们重走西方国家的弯路。或许,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中的人大制度、政协制度和党内民主,加上德治和法治,我们可以避免法治出现的弊病,走出一种新型的、更合理的社会调控模式。对此,有待加强研究。转自: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参考文献:

  [1]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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