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法治政府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之所在,而法治理念的树立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本文从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角度对中国法治政府理念进行了探讨,集中阐述了我国法治政府理念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法治理念 权力 权利
一、法治理念概述
法治一词自产生以来就为中西方学者们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着。中文中固有“依法治国”,“任法而治国”等。英文中也存在者“rule of law ”,“rule by law ”等不同的提法。根据我国学者郭道晖教授的观点,法治即是法的统治,是一个动态过程,一项社会工程,一种治国的方略和一种价值目标。那么理念到底是什么?大多数人对其的理解是理念就是观念,是指思想、意识,思维的结果。“理念”一词其实是从苏格拉底关于“是什么”的定义而来,它的基本规定之一就是“由一种特殊性质所表明的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界定法治理念。首先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治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其次法治理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最后法治理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治理念的相关要素之分析
(一)法治与权力
在分析法治理念时,权力是分析时必然会遇到的一个概念。英文为power ,侧重指有影响,支配,操纵他人的能力和力量。权力,我们通常则是指公权力即国家政治权力。而法治是指以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的,以制约权力作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由此可见在法治理论中权力处于十分微妙的位置。
对于权力和法治而言,一方面,权力从其产生到整个运行过程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以防止权力的误用和滥用。因为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国家的法律是凭借国家的立法权制定的,同时法律因受到权力的支持才产生实效。在这种意义上,权力与法治是相协调一致的。
(二)法治与权利
法治的字面意思就是法律的统治,其核心是法律至上。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是法律必须是人民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根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使社会达到一种合理的状态。由此可见,法治与权利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方面权利是法治实现的一个基础;另一方面,法治的最终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并实现公民的权利。
三、中国法治政府理念的核心内容
(一)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它是法治社会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更是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从中国的法治现实和相关理论看,法律至上的内容至少包括法律内部秩序和法律与外部力量的关系两大方面。
1.法律内部秩序
就法律内部秩序而言,法律至上是指宪法至上和对法律位阶制度的维护。
首先宪法至上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具体来说即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但中国创制宪法的根本目的是立足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权利。因而不能单纯地恪守宪法的条文,我们必须看到宪法背后的精神所在,转变观念,从而更好地丰富和发展法治理念的内容。
其次,从法律位阶制度上看,法律至上意味着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顶端,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但宪法至上所要求的宪法不能是中看不中用的悬置的“最高规范”,而必须是真正的可以适用的法律。
2.法律与外部力量的关系
(1 )法律高于任何权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法治前社会,统治者的权力是以一切权力的核心并高于一切。但在现代中国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虽然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制定,但是在制定法律的权力来源,制定的程序仍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进行。同时由于法律关系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它对国家存在的各种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使权力的产生,运行必须依据一系列发布的法律,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特权和干预。但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加,行政权日益膨胀,如何通过法律限制行政权,如何保障人权不受行政权的侵犯,从而增加公众的参与,这仍然是当前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中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2 )法律高于任何其他规范
法律高于任何其他规范也是涉及到法律位阶制度的问题。这不仅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而且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法律规则正确适用的重要前提。
(3 )法律高于任何个人
为什么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产物却又高于任何人呢?这就是现代法治理念所传承的一种观念和内涵。在封建社会的中国,法律都是统治者意志的产物,法律的根本意义维护国家统治。对于现代已经步入法治社会的中国而言,依然提出法律高于任何人应如何理解呢?在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法律高于任何人是法治精神的深刻体现。“法律高于任何人”意味着上至政府官员,下至老百姓都必须遵守法律以及法律背后所传承的精神,同时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
(二)权利平等
权利平等作为法治理念的一种价值追求,反映了权利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而关于权利平等问题我国也已经在理论层面上达成了共识,而且在中国宪法与普通法中都有主体平等这样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正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标志。但是在实践层面上权利远未实现平等,这表现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例如我国关于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规定(我国劳动政策规定,男女退休年龄有别,男性比女性晚5 年,其执行退休年龄是: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以及许多地方政府所出台的特殊规定等等,都是公民权利不平等的表现。
(三)社会自治
自治是法治所具有的优秀品格,法治的自治性主要是指法治的标准只是依赖法律,而不依赖法律之外的任何因素,如道德,宗教等。而社会自治就是法治自治在现代中国社会中所形成的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也是中国对法治理念的新的发展。
社会自治主要包括两方面意思:一是个人意义上的自治;二是社会群体意义上的自治。前者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后者是指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全体组成人员所享有的自治权利。与个人自治权相较而言,社会群体意义上的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更为紧密。社会群体意义上的自治权是在国家公权力与个人自治权之间设立的一道保护屏,其重要的功能在于直接对抗国家公权力,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不当膨胀与干预。而这一点正是法治理念所要实现的实际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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