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税权关系研究

时间:2024-04-26 09:51:3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税权包括国家税权(力)和纳税人税权(利)两种,纳税人税权(利)可以说是人权在税法领域内的体现。但决不能以此认为税权就是人权。但在税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可以站在人权的高度对国家税权(力)进行规制,对纳税人税权(利)进行保护,进而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税法的实施。

  关键词:人权;国家税权(力);纳税人税权(利)

  一、关于人权

  人权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着的概念,尽管其内涵永远被界定为:人之所以成为人而应当享受到的权利。这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不断变迁,人权的外延愈来愈丰富多彩。纵观人权从以生存权为核心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代人权发展到以公民政治权利为中心的第二代人权,再到当下强调健康权、环境权等为核心的第三代人权,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经济社会愈是发展,人权则愈加丰富多彩。

  但是否就凭此认为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呢?抑或说在权利本位的时代,所有权利的设置都是为了公民能够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因而权利都是人权呢?可以说当下任何领域内权利的设置都是人权内涵在该领域内的一定体现,但同时应当明确对人权不能进行过于宽泛的理解,不能认为只要是体现了人权内涵的权利均是人权。这是因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认为只要体现了人权内涵的权利就是人权的观点有悖法理学中关于人权与一般权利的区分,并使得这种区分变得毫无意义。第二,认为只要体现了人权内涵的权利就是人权的观点与中国实际政治生活不相吻合。中国政府历来主张生存权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人权,如果对人权进行宽泛化理解,正好给西方国家以人权保护为借口进而反华的势力以把柄,在世界范围内的舆论会对我不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关于税权

  税权是一个含义丰富的词,对此缺乏权威的立法解释,学界至今对“税权”的含义看法不一,以至于刘剑文教授认为,“税权”一词不能适应当前税法和税法学的研究需要,至少税权一词暂时无法当此重任[1].笔者认为,“税权”作为立法机关认可的一个法定术语,尽管其内涵尚待进一步明确,但不可因此偏废“税权”概念对税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对于税权的含义笔者从两个部分进行理解,即国家税权(力)与纳税人税权(利)。

  1.国家税权(力)

  对于国家税权(力),有学者总结为三个基本特征[2].首先,税权是一种公权力,是国家公权在赋税领域的反映;其次,税权是专属于国家的权力;再次,税权由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的各个代理机构具体行使。并进一步指出这种权力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 )税收立法权,主要包括税法的初创权、税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税法的废止权。(2 )税收征管权,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3 )税收处分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利。即谁有权获取税收利益,谁有权将其缴入哪个国库,应由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4 )税收审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税收事务的审判权。(5 )税收违宪审查权。税收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及税收行政法规。

  以这种观点考察中国的国家税权(力),由于中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先天不足”,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赋税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问题上,中国采取的是“自查自纠”模式,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违宪审查的制度失灵现象。并且由于中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还不尽如人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中国的国家税权(力)是政府一家独大,政府无限膨胀的权力极易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纳税人造成伤害。

  2.纳税人税权(利)

  对于纳税人税权,有学者指出,纳税人税权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所享有的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税法权利[3].并认为纳税人税权可以在四个方面进行把握:其一,纳税人税权是一种身份权,是纳税人基于纳税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其二,纳税人税权是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所衍生的权利,是纳税人在让渡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所享有的权利。其三,纳税人税权是一种共益权,是一种公共事务的决定和处理权,需要大多数纳税人共同行使方能有效。其四,纳税人税权是一种社会权,是纳税人基于对公共需求的追求,采用让渡其财产所有权的形式获取的社会公共事物参与权。

  政府不是天生就有的,税收更不是天生就有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纳税人税权(利)也不是天生的,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曾经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4] 也就是说权利要受到经济的制约。考察纳税人税权(利)的出现,首先要考察税收的渊源。可以说,税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总是存在一些“理性人”所不愿意涉足的领域,比如国防、基础建设等非具有排他性的产品,由于其不存在排他性,总会有搭便车者出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用政府放烟花的例子形象地说明了这一问题。考察整个税收过程可以发现,政府通过税收获得资金用于公共产品建设,纳税人缴纳税金以解决搭便车的问题。这原本就是一个相互交换合作的过程。因此,可以说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是一个等价交换的过程。作为一方主体,纳税人理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在税法领域就是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

  三、人权与税权的关系

  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将从两个方面对人权与税权的关系进行阐述。其一,国家税权(力)显然不是人权。首先,人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享有权利主体的广泛性,而国家税权(力)的享有主体只是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其次,国家税权(力)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纳税人税权的限制,在行政关系中,一方权力过于膨胀必然导致另一方权利的萎缩。其二,纳税人税权(利)是否属于人权抑或是否可以说纳税人税权(利)就是人权值得商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纳税人税权就是人权在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但如上文的分析,不能把人权进行宽泛化理解,也就是说笔者不赞同把纳税人税权视为一种人权。

  同时,人权与税权之间仍存在着紧密联系。首先,在产生的经济根源上,人权与税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是说其内在经济关系在逻辑上是相一致的。他们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不可能摆脱社会的经济结构。其次,在权利本位的当下,无论政府是如何的一家独大,其权力的行使总要受制于一定的人权原则限制,而不可能肆意为非。最后,种属于税权的纳税人税权(利)本身就是人权在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正是在人权原则的指引下,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才得以体现。

  四、人权原则指导下的税权设计

  1.规制政府税权(力),防止一家独大

  首先,明确税权行使的边界,即是说国家税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保障人权为前提[5].其次,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行使机关主动利用权力寻租而产生权力腐败。最后,在防止政府一家独大方面,必须完善司法机关的相关体制建设,使得司法机关在涉税案件的审判可以摆脱政府的压力。

  2.保障纳税人税权(利),增强权利意识

  其一,法律没有规定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其二,税法在赋予纳税人权利的同时,本身就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给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其三,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却未必能够承受争取权利的代价[6].针对这些不利因素,为了避免纳税人税权成为橱窗里的蛋糕——看得见却摸不着情形的出现,有必要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明确法律救济途径。救济途径一般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救济和司法机关的诉讼途径救济。在税法的救济途径制度设计中,有必要采取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先进经验,使得纳税人税权成为一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者准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允许纳税人对公共机关不合理征税的行为提起诉讼,使纳税人税权真正落到实处。第二,将限制纳税人行使税权的不合理限制统统删去。第三,针对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未必能够承受争取权利的代价的情形,要大力培育社会中间层,培育第四方主体,以维护纳税人税权的有效实施。

  3.实现权利对权力的限制

  尽管必须得承认在权利本位的当下,无论政府是如何的一家独大,其权力的行使总要受制于一定的人权原则限制,而不可能肆意为非。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政府无限膨胀的权力极易对所征收到的税款挪作他用,影响到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因而对纳税人税权造成伤害,进而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纳税人税权(利)对国家税权(力)的限制,史蒂芬·霍尔姆斯和凯斯·R.桑斯坦认为,纳税人有权对行使税权征收到的税款的使用予以监督,他们强调:“对权利实施的财政条件的研究远非拙劣的经济主义,它从根本上讲是政治的。”“它揭示了由集体进行和评估的公共投资的不可或缺”。“在民主制度下,集体支出应该由集体监督。既然基本权利的实施以稀缺公共经费的支出为前提条件,那么公众就有权知道是否得不偿失,是否得到的利益大致等于支出。”[5] 因此,中国的税法制度设计中要完善对税款的使用情况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

  [2] 梁文永。论人权与税权——基于法经济学的考察[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3 )。

  [3] 单飞跃,王霞。纳税人税权研究[J].中国法学,2004,(4 )。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

  [5][美] 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0-31.

  [6] 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0-88.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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