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任何一种法思考都不可避免的带有它得以塑造的历史气候”,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被不知不觉的限制在历史可能性与规定性的界限之内。中国法理学在发展之初,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移植西方法理学的模式,甚至盲目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合二为一,法理学并没有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从揭示这一现象并指明其危害入手,按照历史线索记述法理学的独立过程,从而用现代人的眼光对中国法理学的未来给予一个前瞻性的描述。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理学;人治;法治
一、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混为一谈及其危害性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是同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环境、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一定的国际环境密切相关的。新中国成立后,苏联作为“真理之乡”、“人类未来榜样”的形象已牢不可破。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法理学界唯老大哥马首是瞻,将斯大林的话、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的理论奉为金科玉律,盲目照搬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理论”)混为一谈,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来研究[1].苏联版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指出:“法律科学是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法律科学的使命是科学地解释阶级社会中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中的大量的社会现象。”维辛斯基说得更直白:“如果不以政治前提为出发点,就不可能解释法律。其所以不可能,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体现政治的形式,法律本身也像全部法一样是实现政治的工具。”[2] 于是,法理学就在“政治挂帅”、“政策高于法律”的话语空间寻求其学科的合法性根据,在大学的法理学教科书和研究者们的法理学论文中大量充斥着流行的政治语言,学者们以寻章摘句方式引证马列、领导人的讲话为论述之根本。同时在20世纪50年代我们还大量出版苏联的法学书籍,书籍涵盖多种部门法,其中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最多。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陈守一教授说:“当时不能不从教学计划教学法到教材和参考书都强调学习苏联,不能不依靠苏联专家的直接帮助和政法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3]
这一学科建制模式的核心思想是国家主义,这种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由于这是以国家理论为指导必然否定了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与价值,它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后果。法理学丧失了其自身应有的独立性,法学成了政治的附庸。这一学科建制模式将政治权威与法律相结合,崇尚人的权威而不是法的权威,控权的法律在当时根本不可能形成,可以说在当时就是典型的“人治”。法律无独立的地位,难以摆脱政治权威的桎梏。法理学成为空洞的、暴力的、政治的词语的堆积,这样的法理学因其理论分析的苍白而不能清楚而又有说服力的解释法治国家建设中面临的问题,更不能设计建构的方案。这一学科建制模式也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在中国这样有两千多年法典传统的国家,建国三十年竟无刑法典、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基本法典[4].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国法理学学科的独立过程及表现
1964年前后,就有人提出把国家与法的理论分开,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应该将政治范畴归还给政治学研究,尽管法律同政治联系非常密切,法学同政治学关系非常紧密。但随着左倾错误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滋长蔓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法理学研究也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这种状况持续到1978年才得到改善。1978年以后,国家与法的理论正式分开。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基础理论》,在体例上打破了《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旧有框架,凸显了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理论,是新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法理学教材。这是多年来法理学家们不懈努力追求的结果。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受法理学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法理学科的“左”的错误观念的影响,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的将这一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学科称为“法理学”,而采取权宜之计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经过拨乱反正的思想辩论,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法理学这一学科名称才取得合法的地位,正式出现在法学的殿堂,此后出版的教材一般都改用法理学这一名称。
法理学学科独立地位的确立,还表现在他已有自己的教学科研机构与人员,能独立培养研究生,有自己的学术组织,有自己的学科群。在不长的时间里全国的各个法学院、系、所都先后配备了专门的法理学教学科研人员,纷纷成立了法学理论教研室或研究室。1979年以后,随着研究生学位教育制度的恢复,部分法学院、系、所先后招收了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从1986年起北大、人大、中国社会科学院、吉林大学先后获得法学理论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始招收与培养博士生。1985年6 月,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在庐山成立,法理学从此有了自己独立的学术组织。实践证明;法理学研究会在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不可抹煞的作用。随着整个科学领域出现越来越强的“分化—整合”发展趋势,随着法理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拓宽,中国法理学领域逐渐出现了依法理学为龙头,包括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一系列初具规模或正在形成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内的学科群[1].
三、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
中国法理学一路坎坷,终于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在这期间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进入了新世纪,对中国的法理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法理学今后将何去何从,是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都关注的课题之一。根据中国法理学的现状,笔者认为,首先,中国的法理学家们应解放思想、开阔思路,将中国的法理学融入世界法理学的大潮之中。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相对发达的法制文明,又经过了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他们的法制理论与法学理论成果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中国的法理学起点低,发展缓慢,只有开阔视野,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理论成果为我所用,才能将中国的法理学真正推向世界。若只是一味的闭门研究,只能永远在别人身后爬行,同时这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其次,中国法理学应从独自发展的误区中走出来。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应既以部门法学为材料,又能概括指导部门法学。近年来中国法理学出现了越来越抽象的局面,其理论脱离了部门法这一实证来源而变得苍白、空洞、晦涩难懂。中国的法理学应站在学科的前沿洞察、吸纳、各学科的成就,从其他学科身上获取理论法发展需要的资源。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的“基础理论”。再次,新世纪的法理学承担了由“人治”向“法治”过渡这一历史重任,能真正探索到一条使中国能彻底摆脱“人治”走向“法治”之路。中国先秦法家就提出了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提倡以法治国。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也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但是直到今天,我们仍然没有彻底摆脱“人治”的局面。政策优于法律,红头文件优于政策,某某领导人的某个讲话、某个指示又优于红头文件,这种现象在我们高呼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存在。最后,中国法理学发展的根本还在于培养一批新时代的青年法学家。建国前后成长起来的老一辈法理学家们是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长江后浪推前浪,自古新人胜旧人”,现在老一代的法理学家大多年事已高,培养一批年轻的精英法律人才已是当务之急。青年法学家的出现,必将使中国的法理学获得新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中国法理学20年[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5 )。
[2][前苏联] 安·扬·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M].李樵,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5:598.
[3] 周永坤。坚持实践标准进一步清除法学教条主义[J].法商研究,1999,(3 )。
[4] 陈守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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