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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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保证宪法有效实施、保障人民权利的一种手段。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司法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极不完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完善和发展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宪法;法治;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制度模式及其发展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法院或专门成立的机构,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行为是否合宪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违宪审查是保证宪法有效实施,实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保障人民权利,体现法治原则的一种手段。

  (一)违宪审查模式

  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一种宪政制度,是在宪法产生之后存在的。世界各国宪法依据违宪审查的不同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普通法院)审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所谓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把违宪审查权赋予专门设定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在德国采取宪法法院审查制,在法国设立了宪法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德国主要由联邦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带有较强的政治倾向,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具有与司法行为同等的权威,具有法律拘束力。第二种:司法机关(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司法审查模式指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来行使。在美国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是法院在行使普通司法权的时候附带进行的,法院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进行是否合宪的审查 .法院只能在特定案件中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第三种:议会审查模式。议会审查模式又称代表机关审查制,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立法机关审查制,以英国为典型代表。对于违宪的法律,议会通过制定新法律或修改法律个别条文来取代。前苏联也是采取代表机关审查模式,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二)违宪审查的发展趋势

  违宪审查模式的地域性和历史性非常强。各国所采取的违宪审查模式是依据本国的国情,包括本国的历史背景、政治体制、政治文化、政治理念、法律传统等各种因素,综合进行判断的结果。目前司法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互相吸收、互相借鉴的趋势。如英国已经将一部分违宪审查权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有权对除议会制定的法律外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违宪审查。欧洲如德国、意大利宪法法院越来越多地审查起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开始进行“微观宪法审查”。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上没有宪法观念,也谈不上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实施现状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享有监督权的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我国违宪审查的范围包括对立法的审查和对行为的审查。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很不完善,实施的效果很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违宪审查主体设置不够合理。我国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多层级的监督模式导致违宪审查权的归属过于分散,形成了违宪审查“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局面。第二,违宪审查程序不够具体。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缺乏程序保障,表现在缺乏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启动主体、启动程序、启动方式及向哪个机构提起、审查机构审查的方式和期限等法律都未明确规定。第三,违宪审查的范围及审查方式不够完善。对于违宪的概念、违宪的标准、追究的结果、追究的期限等基本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违宪审查的范围,宪法的规定也不够科学全面,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哪个机构进行违宪审查没有规定。在审查方式上,现行违宪审查体制也只是详细规定了对法律、法规、条例等的合宪性审查。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违宪行为如何进行审查宪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公民有申诉、控告权,但相对于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来说,公民处于弱势,其寻求救济需要付出的努力和代价往往使公民自动放弃。

  总之,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设置极不合理,其自身存在的种种缺陷导致我国的违宪审查流于形式。因此只有重新选择审查模式才能从根本上克服以上缺陷。

  (二)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在构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时,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尊重我国国情。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的宪法监督权和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行使。我们在改革和完善现行违宪审查模式时也必须尊重现行的宪政体制。第二,宪法需要司法化。对宪法进行违宪审查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将宪法视为法律的一种,宪法在司法中能够直接用于审查和解释具体的宪法争议纠纷。长期以来,我国宪法不具有适用性,不能直接审理具体纠纷,也不能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宪法诉讼案件。第三,需要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如何保障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条件。我国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的关系,处理好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改革现行的行政区与司法区重合之处,使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独立于地方行政机关。只有保障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发挥作用。

  关于建立什么样的违宪审查审查模式,学者们主要有三种观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是建立宪法委员会。主张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第二种是建立宪法法院。主张宪法法院的地位优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宪法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第三种是建立普通法院型违宪审查制,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

  笔者认为我国应建构宪法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宪法审判庭相结合的违宪审查模式。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议会至上原则。立法权处于最高地位,我国法院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高,还较多受到行政机关等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这种司法现状不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善。如果设立最高法院模式或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而且法院也无法胜任这一项工作。因此,只有设立宪法委员会最符合我国国情,也最不会触及我国政体,最能被接受。宪法委员会应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该宪法委员会只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处于平等地位,二者互不隶属。首先,宪法委员会成员为专职人员,其成员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成员资格应明确规定,应从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20年的大学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中抽取。宪法委员会从属于全国人大,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接受全国人大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及个人干预。其次,宪法委员会职责是审查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权属争议;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解释宪法条款等。再次,应赋予宪法委员会宪法解释权、监督权。审查一项立法或某行为是否合宪的前提是有权解释宪法。这就要求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应具有宪法解释权。因此,应修改现行宪法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的条款。第四,应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两高”发布的大量司法解释,存在变更立法原意、相互矛盾之处,对这一情况全国人大并没有采取任何监督制约措施。因此,应将司法解释纳入审查范围。

  具体来讲,全国人大下设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监督宪法;对基本法律进行合宪行审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活动、国务院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受理省部级国家机关权限争议;对司法解释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也设立相应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地方相应事务。对地方宪法委员会成员的选任要设置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各级宪法委员会成员采取长期任职方式,除非发生工作严重错误或个人品质不适合从事违宪审查工作,否则不得被更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宪法委员会的独立性,避免受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个人的干涉。

  除设立各级宪法委员会外,还应在最高法院内设立宪法审判庭。最高法院相对于地方各级法院来讲,其法官业务素质、拥有的信息资源均居于绝对优势。因此由最高法院宪法审判庭审理宪法争议案件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平、公正。最高法院负责受理公民宪法诉讼案及地方法院移交的宪法争议案。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应赋予公民宪法诉讼权,公民如果认为其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公务人员的侵害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同时宪法应该和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可以适用于具体案件。地方各级法院在普通诉讼中如果发现宪法争议时应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宪法审判庭进行审理。

  总之,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涉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改革、宪法本身的修正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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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1] 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陈力铭。违宪审查与权力制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 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 黄竹胜。司法权新探[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5] 胡锦光。我国违宪审查机构存在四大缺陷新立法弥补不足。http://www.chin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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