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贿选越来越普遍。候选人希望通过贿选,获得村民手中的选票,以便在选举中顺利当选。事实上,贿选并不一定能够取得成功,贿选有两种结果:一是贿选成功,获得村民手中的选票,最终顺利当选;二是贿选失败,不仅没有获得相应的选票,反而失去了应得的选票,甚至面临法律的惩处。
关键词:贿选;成功;失败;村委会选举
一导言
贿选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有选举政治就可能有贿选,在当今各国,贿选丑闻更是不绝于耳。正如政治学权威辞典《布莱克维尤政治学百科全书》所说,虽然“选举的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但“在选举过程中如何防止贿赂和其它不正当的行为已经是而且将仍然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1 〕我国修改后的《选举法》把贿选界定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它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行为。“所谓贿选,即贿赂选举,通常解释为用金钱、物质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以取得选票或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2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也对“贿赂”做出了相应的解释,“所谓‘贿赂’,是指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贿选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遗憾的是,贿选成功往往才是关注的焦点,而贿选的另一种可能结果——贿选失败,却有意或无意地受到了疏忽。
二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从偶发到普遍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村委会选举工作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现象也在进一步增多,而且有蔓延的趋势,由以往的偶发现象变成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从“暗箱操作”的拉票贿选,发展到“暗箱操作”与“公开活动”相结合的拉票贿选;从个别人单独活动,发展到有组织活动的拉票贿选;从请吃请喝发展到直接送现金;从送钱送物的单一手段发展到多种手段的拉票贿选等等。在此情形下,民政部在2005年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贿选做了界定,“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它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候选人的行为即为贿选。”〔3 〕
“没有三分利,不起早五更”,很多竞选者之所以贿选,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当选村干部后能获得各种各样的利益,足以弥补其行贿成本。1978年以来,松绑式的改革使村干部既较为完整的继承了国家赋予的政治合法性,又在市场经济进程中享有各种便利条件,村干部不但未因市场化而丧失对资源的控制权,反而由于其支配资源总量扩大的机会巩固了自己的支配性地位。尽管村级组织不是我国政治权力机构,但也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拥有越来越多的实权,村委会拥有对农村集体资源的支配权力,包括宅基地的分配、户口的迁移迁入、土地的承包及出让、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村办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配等等,通过权力寻租,村干部能够获取较多的隐形收益,正因为如此,贿选者当选村干部后才有收回其行贿投资的可能。
贿选者希望通过贿赂村民,得到村民手中的那张选票,从而增加当选的机会,这是行贿者的如意算盘。但是,事实上,贿选行为并不一定能获得村民手中的那张选票,换句话说,贿选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失败。
三贿选成功
经济利益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根本驱动力,贿选行为是候选人根据自身利益的计算做出行动抉择的结果,贿选者竭其全力进行贿选是要考虑得失的,并不是不计成本和收益。因而,贿选者总是希望贿选成功。
1 “赞成—赞成”
即村民原本就打算把票投给贿选者,现在依然把票投给了贿选者。这样的情况表面看来是多此一举,其实不然,在贿选越来越普遍的情形下,贿选者即使知道村民会把选票投给自己,但是难以保证其它候选人不通过贿选的手段,夺去这张选票,如果不贿赂这个村民,万一其它的候选人贿赂了这个村民,那么村民最终把票投给谁就是一个未知数。向这部分原本就打算把票投给自己的村民贿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2 “反对—赞成”
即村民原来是打算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的票,现在转为投给了贿赂者,这是贿选者最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贿选成功最显著的标志。贿选能够取得成功,这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
(1 )小农意识的影响。投票是个人的主观行为,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于是一些候选人利用公开请吃请喝、送财物、许诺当选后给予某种利益等等不正当手段,千方百计贿赂村民。在小农意识支配下,部分农民往往将自身利益视为一切利益的中心,贪图营头小利,只看到眼前利益,容易被一桶花生油、一条烟、一瓶酒、一顿饭所蒙蔽,轻率地作出决定把票投给贿选者。尽管是两厢情愿,村民得到了一定的利益,贿选者得到了选票,各得其所,似乎是双赢游戏,但是村民最终出卖的将是自己的直接利益。
(2 )补偿心理在作怪。村民对“羊毛出在羊身上”这样的道理还是明白的,心里很清楚一旦行贿者当选,肯定会捞回其行贿的损失。村民也知道贿选者在当选以后会捞到更多的好处,而这些好处与他们无关,既然这样,那就不如在正式选举投票之前先赚一笔,以补偿日后的损失。“所以他们希望在选举时凭借他们的选票,让干部提前把那些好处吐一部分出来。”〔4 〕
(3 )回报的压力。村民一旦接受了贿赂,就意味着欠下了贿选者一个人情,就应该对贿选者心存感激,西梅尔(G.Simmel)指出“感激是社会行为的基础,是一种人类道德记忆”,“〔5 〕但感激有令人不安的一面,会使村民处于回报的压力之下,而一般意义上的回报,在日常用语中表述为”还人情“。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6 〕村民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贿选者”有情有义“,村民当然不能”无情无义“,否则以后不好做人。俗话说”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在回报的压力下,村民最终把票投给贿选者,这样就可以把欠贿选者的人情还了。
(4 )贿选者的威逼利诱。部分村民胆小怕事,没有正确的是非观,缺乏正义感,不敢得罪贿选人,深怕遭受贿选者的打击报复。在当前农村,一些黑恶势力介入村干部选举,有的候选人为达到当选村干部的目的,与黑社会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往往不择手段,在贿赂村民遭拒后,就会采用暴力手段,软硬兼施,迫使村民就范,接受贿选者的贿赂,村民由于担心拒绝后会遭到他们的报复而不得不接受贿赂,这与其说是以金钱或情感讨好、拉拢村民,毋宁说是威逼利诱。
3 “未决定—赞成”
即部分村民还在观望、犹豫,并没有最终决定把票投给谁,村民既有可能把票投给这个候选人,也有可能把票投给其它的候选人,还有可能不去参与投票。有的“未决定村民”在“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工作节奏下,身心倾注,对土地以外的事务无暇顾及,奉行生存伦理。”〔7 〕对选举不感兴趣,“你投你的票,我种我的田”,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去参与选举投票。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有的“未决定村民”并不是没有自我判断力的“无意识选民”,他们不确定投票对象,是因为对候选人没有强烈的认同。“未决定村民”构成了选举结果的最大变数,这部分选票至关重要,往往是候选人贿赂的重点,争取这部分选民的选票也就成了贿选者的重要任务。
4 “反对—不参与投票”
即选民原来是打算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的票,在正式投票日那天没有参与投票,从而使行贿者在总的票数中多了一张相对票。表面看来,村民并没有把票投给谁,似乎对每个候选人都没有什么影响。没有把票投给贿赂者,这似乎意味着候选人贿选的失败,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选民原来是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的票,接受贿选者的贿赂后没有去投票,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它候选人的选票就少了一张,也就是贿赂者多了一张相对票。
四贿选的另一种结果:贿选失败
贿选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指向的是不确定的未来,贿选结果有不可预测性,“因为现代社会的异常复杂性,在个人还不能以富有智识的、负责任的方式做出必须面对的决定之时,这些具有风险的自由( risky freedoms )现在已被强加于个人身上;那就是说,关于可能的后果已被强加于个人。”〔8 〕贿选行为并不一定能保证贿选者获得选票,有可能事与愿违,出现失败的情况,贿选失败也是贿选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1 村民坚持原则,不为贿选者的贿赂所动
贿选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交易,也就是说,贿选交易能否达成,最终取决于村民是否愿意出售选票。“选举行为与选举者有利害关系。选举没有利益动机,再高素质的人也不会为纯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动机是选民选举的决定因素。”〔9 〕村民的投票行为,说到底是一种利益选择,谁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将选票投给谁,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选民的民主素质和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认识到投票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村民并不好骗、也不好糊弄,一般不会轻易上贿选者的当,非常珍惜自己的权利,不再把手中的选票看的可有可无。贿选者想通过贿赂以得到村民手中的那张选票,不见得一买即通,即使在接受贿选者的贿赂时,答应把票投给贿选者,但是这种口头上的承诺是非常脆弱的,并不一定能够兑现。事实上,一些村民非常清楚贿选者的用心,因而并不信任这些候选人,莱恩认为“如果一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信任别人,他当然不能信任由于权力诱惑而担任公职的那些人。”〔10〕部分村民坚持原则,原来打算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最终还是把票投给其它候选人,原来打算不投票,现在依然不会在选举时去投票。拒绝贿赂者的利诱,根本原因并不是因为村民对民主的理解和对政治的关心,“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利益的关注,是对自己命运的关切。
“〔11〕不为贿选者的贿赂所动,事实上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
2 弄巧成拙,失去选票
贿赂选民反而失去选票,这种现象并不是偶然形成的,它实际上体现了选举的逻辑,体现了一种隐含在这种逻辑中的假设,要知道“选票更经常地是惩罚过去的行动,而不是选择未来的政策。”〔12〕失去应得的选票,不管贿选者愿不愿意面对,但是这种结果还是有可能发生。
(1 )“赞成—反对”,即村民原本投给贿选者的票,转而把票投给了其它候选人。有的村民对贿选非常反感,有学者指出:“中国人是最缺乏革命性,却又最富有反叛倾向的。”〔13〕这一包含悖论的概括恰恰符合中国农民的政治现实。“吃你的,喝你的,就是不选你”,“你贿选,票就是不投给你,看你怎么办”,贿选者不仅没有得到选票,反而失去了应得的选票,“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这可能是贿选者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当然,这也会给贿选者带来一定的压力,贿选者不得不考虑失去选票的后果,村民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贿选的蔓延,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贿选。
(2 )“赞成—不投票”,即村民原本打算把票投给贿选者,但最终并没有去投票。个别村民奉行的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在接受双方的贿赂后,为了不愿让自己难做人,只好不去投票,双方都不得罪,这样的结果恐怕是贿赂者所料不及的。虽然其它候选人的的总票数并没有增加,但是贿选者的票数就少了一张,换句话说,就是其它候选人多了一张相对票数。
(3 )“不投票—反对”,即村民原来并不打算去投票,现在却把票投给了其它候选人。如果村民不去投票的话,并不会改变竞选者双方总的得票数,对选举结果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贿选者原本是希望村民接受自己的贿赂后把票投给自己,而现在却只能眼睁睁看着其它候选人多了一张选票,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贿选者为其自己的贿选行为付出了代价。
3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贿选行为被依法查处
贿选最大的失败并不在于失去应有的选票,而在于面临法律的惩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选举法第五十二规定“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视为选举违法行为。因而,一旦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贿选事实成立,贿选者就要遭到依法惩处,如以贿选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如果构成犯罪,司法机关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怎样处理贿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当简单,对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处罚原则和具体处分规定等,都缺乏操作性。此外,贿选的认定以及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其成本非常高,只要在贿选村民时不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想要调查取证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贿选者与村民双方都不会轻易承认,其他人想要找到贿赂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因而,贿选行为被依法查处的机会并不是很大。
五结语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贿选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不是偶发的现象,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表明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中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以及对村委会成员当选后履行职责监督的不完善。
贿选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它是用非强迫的利益手段来影响选民的意愿,直接或变相拿财物换取选票,以赢得公共权力。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曾指出,“贿选,主要是指用钱、物买通选举人来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对村民自治危害甚大。”〔14〕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的盛行,直接影响到选举的公正性,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对基层民主建设的信心和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造成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冷漠、排斥,严重毒化了农村的政治环境,危害到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这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不利于和谐农村的构建。因而,贿选虽然不是洪水猛兽,但是也绝对不能任其蔓延。
而贿选者即使贿选成功,得到了村民手中的选票,增加了当选的机会,但是并不能保证就一定能够当选;而贿选失败,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选票,甚至失去原本可能得到的选票,当选的机会虽然有所降低,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候选人就一定不能当选。毕竟,贿选成功或贿选失败,虽然能改变贿选者的得票总数,但是并不必然能左右选举结果,贿选只是影响选举结果的一个因素。当然,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两个候选人旗鼓相当的情形下,贿选就有可能决定选举的最终结果。然而,即使贿选者知道贿选并不能够保证自己一定当选,但是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更多的候选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还是会采用贿选的手段,贿选也许还会进一步蔓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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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詹成付。村委会选举如何防止贿选〔 J〕共产党员,2002,(2 ) 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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