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代表着法律,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法官这一独特的社会角色决定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更要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之配适,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保障法官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发挥到最高程度,需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来抑制其职业技术中的非道义成分,使之控制在最低程度。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旨在确保法官在完备的制度下执行职务,维护社会公平,使法官获得民众的信任,构建和谐社会。
一、国内外法官的地位代写论文
国外法官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西方国家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他们对法官实行的是社会精英化,人们普遍对法官表示出最大的尊敬,甚至给予他们非常尊贵的称谓,法官也不负众望,他们不但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廉政状况也非常令人满意。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有250 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 年以来只有40名法官犯案。在日本,上世纪初,日本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曾发生过许多受贿丑闻,但法官渎职的记录一件也没有。因此纵观法治发达国家,尽管行政官员也腐败严重,但法官一般都能保持清廉。法官的清廉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公信力。使法官职业往往成为法律生涯的顶峰。人们总相信法官的判断犹如神授的力量,法官是上帝行使世俗法的使者,法官应该效法上帝,因他们就坐在上帝的审判席上。
中国传统的司法是行政合一,行政官同时是司法官,行政首长兼具司法裁判权,所以在传统上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这一特定职业。现今的中国司法仍然呈行政化管理。法官对其从事职业的自觉意识,也缺乏社会对法官职业的普遍认同。法官不认为自己在从事一项神圣的职业,既无独立超然的地位且收入也不高。也就是说,制度设计本身就否定了司法的社会权威。这种先天权威不足之下运行的司法实践,如果再加上法官自律不足,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必然导致一些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与自己有某种利益关系或情感关系的人予以偏袒,甚至诱惑大时将手中的司法权力变成背叛正义的手段。近年被曝光的法官腐败“窝案”层出不穷,社会上还出现因法院判决后执行不到位而公开拍卖判决书的“怪事”。据统计,1998-2002 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年为2512人,1999年为1450人,2000年为1338人,2001年为1080人,2002年1 至7 月有378 人,5 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故社会上普遍存在公众质疑司法的公信力的现象。因此,中国的司法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使中国法官不具有西方法官的神坛地位,而法官的道德的匮乏使法官的社会公信力极差,很难高贵起来。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制度缺失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们都将法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视了其技术性和专业性,尽管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也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门槛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官准入制度,尤其是对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不高,对道德修养的要求也不具体。这些原因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少法官既不是法律的专家,也不是道德的楷模。司法警察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专业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当法官,许多人都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匆匆上岗独立办案。这些法官大都缺乏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目标,在针对实际案情的时候,不同法官的处理意见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分歧,甚至完全就是靠个人好恶来办案。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权威。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法官素质不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同时,法官的行为规范、管理体制等也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多少实质的区别。事实上,只有懂法的人才会信仰法律,信仰公正司法;只有具备良好的品行的人才会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件有益公众的事业去追求。
目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司法伦理水准基本处于同一位级,上级法官的道德素质并不见得比下级法官经受过更多的考验,往往是法科学生毕业后分别进入各级法院,而他们的司法伦理教育背景基本相同,从本科到硕士、博士都无针对性的司法伦理课的设置,尽管统开政治课,但毕竟不能代替职业道德课程。对上下级法院在同一层面上招考法官的作法有悖于审计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上级法院的法官无论是在专业素质上还是在司法伦理素质上应该较初级法院的法官应更严格。专业知识的多少、学历的高低不见得与道德水准成正比,司法道德品质的形成需要经过多年的教育熏陶。
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无法建立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市场机制产生的负效应使职业道德滑坡严重,整个社会风气欠佳。法官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良的社会道德环境也影响了法官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鉴于这些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向社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我认为仅此一举并不能让我们一劳永逸,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每一天都向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建设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迫在眉睫。
三、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构想
当下司法不公等腐败问题,不仅与有些法官的私心、追求个人利益相关,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完善。在司法领域,不能仅将权力之公正行使寄希望于法官的道德自觉。因为个人的道德意志力有限,权力和利益的诱惑往往会冲破人们的道德堤防。单纯的道德说教与心性教育难以高效地解决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现实道德问题,必须借助于制度化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公正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证,从制度方面解决实践中的法官职业道德问题,亦即将法官道德的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具体活动规则。将公正的价值要求具体化为规范和约束法官司法活动的行为规则,通过制度化的伦理约束,保证法官在行为层面上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具体地规范法官的司法活动,以预防和减少道德风险,制约司法权力滥用。
教育制度:司法伦理只有通过专业的训练才能获得,也只有通过法律教育才能统一。现代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司法伦理教育列为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这有助于学生在成为法官之前就对司法伦理有着良好的理解与信仰,树立牢固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国大多法学院均未开设这一课程。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弥补这一缺陷,同时各级法官培训学院应负责对在职法官进行司法伦理再教育,不断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激发出社会提倡的道德需要。由此使得法官真心诚意地为人民服务,在追求崇高目标中实现自我超越,在自我超越中实现自我完美,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有助于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法官的生活需求、维持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日后的养老保障等,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而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薪金是法官几乎唯一的收入来源,法官不可能、也不允许从事营利性或创收活动。因此,必须由政府提供高薪。有了高薪,法官才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也没必要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廉洁就有了物质基础。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必须有其于职务相适应的尊荣,只有足够的薪金,才能使法官享有特殊尊荣的基础。给法官以高薪,是法官维护其荣耀至少是必要的体面所必需。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或提前退休,有了这种保障,法官才会建立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会很小心的维护法官的职业形象,依法公正的行使审判权。
职业道德规则: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白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是极为重要的。这就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求极高。在我国法官缺少自主品格,法院制度设计甚至扼杀这种自主能力的情况下,制定比较完备的司法职业道德规范一方面可确保法官职业道德的统一有利于公正判案,另一方面,也可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颁布使司法伦理道德从一些原则、原理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细则,使法官的伦理道德有法可依。尽管用规范进行控制可能会令法官生厌,甚至出现不得不服从却无法进入内心的情况。但在当前法官道德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外在的规范可以迫使法官在现实活动中遵守它。从而逐渐转化为内在的伦理规范。因此、应该赋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较高的位置,将其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圣经”。
完善法律: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与法律的相对稳定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再高明的立法者在立法时的预见能力都有局限性,法律条文无法穷尽所有的行为和事件。另一方而,即使是既不超前又不滞后的法律条文,也会因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为法官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空间。总之,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滞后立法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导致了司法权的扩张,使法律正义的实现面临挑战,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法律的完善是确保法官公正执法的外部条件。
法官道德考评制度:对法官道德考评内容应当明确化、具体化。对有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有廉政意识、职业道德素养,办案文明公正,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对审判作风、服务态度给予好评的法官给以奖励,法官有下列行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违法乱纪行为等。对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犯罪的法官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法官业外活动约束制度:法官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因此法官要时刻保持人民法官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法官业外活动中要在各方面约束自己: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要注重着装仪表,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要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要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要洁身自好,加强修养,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制裁、惩罚,直至清退或追究法律责任。毫无疑问,法官职业道德制度的确定、完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它需要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者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完善的法官职业道德制度能够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使法官职业道德真正成为法官的道德。
参考文献
[1] 田雨,翟伟《。解读高法报告:人民法院扼守正义关口清除害群之马》,《检察日报》2003年3 月12日。
[2] 高洪宾。《谈法官伦理之构建》,《人民司法》2002年。
[3] 郑伟《。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之管见》,《人民司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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