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行政执法问题探讨

时间:2024-04-26 09:50:0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本文对消防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加强消防执法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工作经验、观点和方法从消防执法原则、执法方法、程序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加强消防执法建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难点;建议

  Abstract: The enforcement of fire in practice there are difficulties to carry out the analysis , sets out to strengthen the enforcement of fire-building and the need for urgency. Predecessors and try to research on the basis of the use of their work experience, viewpoints and methods Fire from the principles of law enforcement , law enforcement methods, procedures of construction , personnel training , strengthening of law enforcement of fire-building proposals.

  Key words : fire ;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 difficult; proposal

  前言

  行政执法是政府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最普遍的行政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安消防行政执法做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特别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消防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为消防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不容置疑的,仅以立法而论,自1957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1984年5 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98年4 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35个消防行政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80余部,国家强制性消防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230 余部,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随着2004年7 月1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更适应我国加入WTO 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先后取消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审核、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核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审批发证等10项消防审批项目,并按照新修订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变以前的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指挥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进一步理顺了消防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结束了公安消防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机制的历史。

  但通过对消防行政执法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缺陷。消防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严峻的挑战,消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仍很突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消防行政执法难的成因

  (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 、消防执法任务日益增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文件,而且新的法律还在不断的出台。这样多的法律、法规要在12亿人民中得到基本的贯彻执行,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样艰巨复杂而庞大的消防执法工作任务,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消防执法人员和完善的执法机构;其次还需要有足够的物资技术条件和财力的支持。和世界上一些法制化的国家相比,我国消防执法机构还不配套。以郑州市现状为例,目前市区人口为220 万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约5 万多家,2004年全年发生火灾为1206起,2004年全市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检查9695单位(不包括各级政府组织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而全市仅有消防监督人员90人,9695:90的比例致使监督质量有所下降。此外,由于消防机构现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的特点,而且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人员转业到地方,许多新进入执法领域的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由于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不强,导致执法不够规范、到位、严谨,随意性大。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

  2 、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首先公安消防机构做为一支现役制的军队,由公安部垂直领导,但公安消防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企事业单位、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某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能关停、责令限期改正等。其次个别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务,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的依据,歪曲法律事实,进行不公正裁决,或使违法者继续违法经营。“以权代法,人治排斥法治”本身是封建特权思想和专制作风的余毒,它破坏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3 、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一是现行法律关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停产停业”、“未收违法所得”、“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执法主体为公安机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因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能为力,而法院也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受理此类执行案件,致使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使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二是申

  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长,影响行政效率。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从裁决做出到最后执行完毕,最少也要三四个月。而消防行政处罚的对象,往往是存在火灾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场所或单位,隐患未改正前,该场所或单位多生产经营一天,就多一分火灾发生的危险,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此外,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消防机构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二)消防行政执法不够规范、到位

  1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不规范性、随意性

  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对违法消防管理相对人经调查取证后进入处罚程序——从告知听证权利、组织听证会到作出处罚决定。若管理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要求复议,再不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原判后,如被处罚人仍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消防部门还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一套执法处罚程序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对有些处罚设置了前置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十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处罚前公安消防部门要先针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给予处罚。而且,河南省的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在2003年—2005年期间变化了三次,虽然表明了消防行政处罚在不断的改进,但是也表现出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的不规范性、随意性。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简化消防行政处罚程序。香港的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只有检控权,防火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处罚的,可将控罪和证据直接上告法院,法院开庭审判确认后即可作出判罪。被处罚人慑于法院的权威,一般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及时加以整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消防部门省去了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消防执法效率。

  2 、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消防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 、只罚不纠。即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到期未改未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存在隐患。2 、罚款放行。对未经审核的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 、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 、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消防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消防行政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三、对于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各级立法机构在法制建设中应纠正“重立法,轻执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这就是说:立法工作的任务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前提与基础;而执法工作是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它是法制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即每一个消防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应同时出台相应的执法措施。还应该明确一个原则,若执法无保证,则新法暂不宜出台。规定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纠正新法出台执法滞后出现的法制空档所诱发的破坏与混乱现象的加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执法工作列为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把加强执法工作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加大执法力度。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1 、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

  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向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以便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2 、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 )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 )案件倒查制度。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成立督察队和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督察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

  (3 )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权力、形式、程序。一是建议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修改,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消防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拒绝

  整改的场所或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二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即着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迫切希望这部法能早日颁布施行,以规范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形式、程序,并为消防行政强制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扩大消防执法人员队伍。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对现有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轮训、资格考试,实行上岗资格证书制。规定消防执法人员政治素质的特殊要求,制定执法人员良好社会形象的简要规则。对于严格依法办事,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者,应予以表彰、奖励与晋升。

  消防执法工作是法律行为,也是政府行为,全面推选消防管理社会化,是新形势对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消防执法工作。必须加强消防执法宣传和教育,增加人们对消防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提高全民消防法治观念,特别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意识,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完善消防立法工作,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制约和监督,密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及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消防执法在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中应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消防法治建设发展,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参考书目、文献

  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

  杨海坤《行政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李忠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刘振东《消防行政执法与法律文书运用》群众出版社

  崔效敬《现代消防管理》中国文联出版社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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