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破解剥削悖论

时间:2024-04-26 09:49:5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党在剥削问题上存在着举着“消灭剥削”的旗帜鼓励剥削的悖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传统剥削观不分青红皂白地将雇工获利及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借款收息等一切非劳动获利行为都看作剥削,而非公有制企业获利的典型方式就是雇工获利,按照传统剥削观不能不看作剥削。破解剥削悖论,既不能放弃“消灭剥削”的旗帜,也不能消灭非公有制经济,而应转变剥削观,对剥削加以重新解释:不再把剥削解释为雇工获利等非劳动获利行为,而是解释为并非出乎对方自愿的无功取酬、超功取酬行为。

  关键词:剥削;剥削悖论;和谐社会

  一、党在剥削问题上的逻辑悖论及其对社会和谐的危害

  党在剥削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悖论:党自成立以来,一直以“消灭剥削”相号召,邓小平理论也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我党在十四大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直在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按照传统剥削观,这是不相容的,陷入了举着“消灭剥削”的旗帜鼓励剥削的悖论。这是因为:传统剥削观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将雇工获利及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借款收息等一切非劳动获利行为都看作剥削,而非公有制企业获利的典型方式就是雇工获利,即以雇佣劳动获得利润,按照传统剥削观不能不看作剥削。按照传统剥削观,要消灭剥削就不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放弃“消灭剥削”的主张。党在剥削观上的这种逻辑悖论已对社会和谐造成了严重危害:(1 )使党言行不一、理论与实践背离,显得缺乏理论深度、步履散乱,直接损害党的威信。(2 )使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受到普遍怀疑,造成理论困惑、信仰失落、精神无所寄托,导致道德滑坡,腐败之风蔓延。(3 )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私有财产、积极利用外资、扩大对外交流等正确主张得不到理论支持,频频遭受违背宪法、不符合马克思主义、鼓励剥削、背离社会主义方向、走资本主义道路等一系列指责,难以顺利推行。(4 )不看非公有制企业是否以功取酬、功酬相当,也不管其是否正当经营,将其一切雇工经营活动都看成剥削,客观上起到了挑拨劳资关系的作用,使民众看不到非公有制企业与自己利益的根本一致性,看不到其在增加就业、提高收入、增加税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只看到双方眼前利益的矛盾性及其中某些人的偷税漏税、制假贩假、克扣员工工资、拉拢腐蚀干部等不当行为,从而不能视企如家,为企业尽心尽力,对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十分不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破解剥削悖论的有效途径是重新解释剥削概念

  由于剥削悖论对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破解这一悖论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破解剥削悖论有以下几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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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乃至消灭一切非公有制经济。这种思路合乎某些人“我穷,你也别想富”的心理,得到某些学者的提倡和部分民众的赞同,但这是一种缺乏理性的情绪化鼓噪,带来的不是“大家都富”,而是“人人都穷”。非公有制经济具有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是最具活力的经济,截至2006年底,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已三分天下有其二,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国家税收,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对其限制、消灭,经济发展的动力就会被削弱,势必带来经济衰退、职工失业,给社会的和谐稳定火上加油,是最劣选择。

  第二种是放弃“消灭剥削”的旗帜,给剥削正名。这种思路可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维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势头,在不转变传统剥削观的情况下,不失为理性选择。但是这种思路仍然是权宜之计,而非根本之策。“消灭剥削”,一直是党的奋斗旗帜,经过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以来长期的宣传,剥削一词早已臭不可闻,是一个绝对不可饶恕的罪恶字眼。不管学者如何解释,在民众心目中,剥削总是和资本家不发、欠发、迟发工资,虐待职工及官员的贪污、敲诈,商人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及无赖的赖账不还、抢劫、偷盗等不当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放弃“消灭剥削”的旗帜,给剥削正名,会被民众解读为给上述不当行为正名,解读为偏袒富人、忽视穷人,不再代表底层民众的利益,使党失去民心。这样做,会丢掉自己近百年的奋斗旗帜,导致人心离散,丧失号召力,起到自我瓦解的作用,显然也走不通。

  那是否就走投无路了呢?不是。对剥削概念重新解释,就会“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既可坚持“消灭剥削”的旗帜,又可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的人可能觉得这是天方夜谭,根本不可能实现。其实,通过对关键概念重新解释而化解理论主张与实践现实的矛盾,党的历史上早有成功先例。

  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的思想,现在都知道不能混同,但在改革开放前,尤其是毛泽东生前,却是同义,根本未加区分。中央文件、学者文章及老百姓的口头交谈,皆是如此。刘少奇在七大报告中就说毛泽东思想“就是毛泽东同志关于中国历史、社会与中国革命的理论与政策”,显然对二者未加区分。党的七大之所以把党的指导思想称作毛泽东思想,就是因人们已把毛泽东看作党的正确路线的代表,觉得毛泽东一贯正确,不犯错误。将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的思想区分开来,认为毛泽东的思想中含有不正确的成分,是当时的大忌。文革中,红卫兵歌颂毛主席时,常说“您的思想是一切工作的指针,是我们前进的灯塔”之类的话,无疑是把毛泽东的思想当成了毛泽东思想。影片《地道战》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中含有“毛主席的思想闪金光,毛主席思想的光辉照得咱心里亮,主席的思想传四方,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显然也是把毛泽东的思想当成了毛泽东思想。这样理解毛泽东思想,使文革之后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的努力遇到了极大困难,因其使该努力与坚持毛泽东思想产生了尖锐矛盾。如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的思想同义的话,坚持毛泽东思想就不能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就会违背毛泽东思想。当时有些人也正是打着坚持毛泽东思想的旗号来反对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毛泽东思想作了重新解释,说“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将其与毛泽东的思想明确区分开来,认为毛泽东晚年的错误违背了其一贯倡导的原则,本身就不属于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并非毛泽东一个人的功劳,党的其他领导人也做出了贡献。这样对毛泽东思想加以重新解释后,便顺利解决了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与坚持毛泽东思想之间的矛盾。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并不违背毛泽东思想,因其根本就不是毛泽东思想;坚持毛泽东思想只是坚持毛泽东的思想中的正确部分,并非就不能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

  由此可见,通过对剥削概念加以重新解释来破解剥削悖论是完全可行的。

  三、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不应是“是不是劳动所得”,而应当是“是不是功酬相当、对方自愿”

  怎样对剥削概念加以重新解释呢?就是将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由“是不是劳动所得”转为“是不是功酬相当、对方自愿”。

  传统剥削观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是“是不是劳动所得”。只有劳动所得才是正当收益,而一切非劳动获利行为都是剥削。按传统剥削观,雇工获利,即以雇佣劳动获得利润,是最主要的剥削方式。除此之外,还包含以下三部分:一是租地收租,即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二是租房收租,即出租房屋收取房租。三是借款收息,即借出资金收取利息。雇工获利属资本主义剥削,而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则属封建剥削。把这些非劳动获利行为不分青红皂白地都看成剥削是不妥当的,因其为社会经营活动所必需,是有功于对方、有功于社会的行为,是互惠互利的行为,而不是无功取酬、超功取酬、可有可无、单方获利的行为。社会上的人千差万别,对资源的占有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人富有资产但缺少劳力,而有的人则缺乏资产,只能靠劳务为生;有的人富有耕地但缺少人手或富有地皮但无力开发,而有的人则地少不够耕种或缺乏经营场所;有的人房屋闲置,而有的人则缺少房屋;有的人富有资金但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有的人则缺少资金而衣食不继或难以维持经营活动。企业生产固然离不开劳动,但也离不开资金,需以资金置办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工具、原材料。

  劳资双方都对生产做出了贡献,工资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回报,利润是对资本家、经营者资金和经营贡献的回报。资本家、经营者并非无功取酬的人。资本家雇工获利,不只有利于资方,也有利于劳方,是互惠互利的事。认定一切雇工获利行为都是剥削而加以消灭,不仅雇主丧失获利门路,雇工也会失业。有地的人把地租给无地、少地的人耕种或把闲置地皮租给他人经营,自己获得了地租,别人也有了衣食来源或经营场所,也是对双方都有利,并非只对地主有利。认定租地收租为剥削而加以消灭,会使土地白白闲置,对谁都没有好处。房子多的人把房子租给无房、少房的人居住,自己得到了房租,又使无房的人有了居住场所,这对房主、房客都有利,并非只对房主有利。认定租房收租为剥削而加以消灭,会使房屋闲置却有的人露宿街头,对谁都没有好处。把钱借给别人使用,会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既使自己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又可救缺钱者一时之急,也利己且利人,并非只对有钱人有利。认定借款收息为剥削而加以消灭,会使资金闲置,断绝缺钱者的生路,对谁都没有好处。

  当然,传统剥削观的提出者也不想造成这种后果,其本意是让劳动者实现利益最大化,收回所有自己创造的价值,无偿使用别人的土地、房屋和资金。但这根本行不通,是对人性缺乏了解的表现。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没好处的事谁也不愿意干。无论贫富贵贱,人皆如此。做任何事,如果涉及他人,互惠互利才能长久维持;如果只是自己单方获利,对方却无益甚至有害,只能维持于一时,断难维持长久。你雇工经营却不能获得利润,让别人种了自己的地、住了自己的房、用了自己的钱,却不能收取租金、利息。时间长了,能愿意吗?雇工获利、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和借款收息,为经济运行所必不可少,认定其为剥削而加以限制、消灭,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转,缺乏持续增长的能力,最后必然陷于贫穷落后的境地。苏东事变之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陷入经济停滞的境地,“短缺经济”竟成了社会主义的典型特征,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亚诺什的社会主义“短缺经济”论盛行于一时,这与其长期坚持传统剥削观,将雇工获利、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和借款收息这些正当经营活动当作剥削加以限制、消灭有很大关系。这充分暴露了传统剥削观的局限。

  “是不是劳动所得”根本不应成为剥削与否的标准,“是不是功酬相当、对方自愿”才应作为其标准。剥削,当指一切并非出乎对方自愿的无功取酬、超功取酬行为。判定一种行为为剥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 )必须是无功取酬、超功取酬的行为。任何获利行为,只要是以功取酬、功酬相当,不管是不是劳动所得,都不应看作剥削。(2 )必须是采取了胁迫、欺诈、偷窃、贪占等对方非自愿的手段。若出乎对方自愿,虽是自己单方受惠,自己无功于他人、社会,也并非剥削。亲人继承遗产,鳏寡孤独老幼病残者接受救济、捐赠等行为,是自己无功受禄、单方获利,因是出乎对方自愿,也并非剥削。综合两个条件,可以看出:资本、土地、房屋和资金都是经济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没有它们,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活动就会停止。因而,雇工获利、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和借款收息本身是正当经营活动,并并非剥削,其中的不当行为才是剥削。剥削大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企业主、经营者不发、欠发及迟发工资,虐待职工;(2 )地主乘人之危而提高租金、强行收回土地;(3 )房主对房屋缺陷加以隐瞒,对房屋破损不予维修,提前强行收回房屋,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将房屋另租他人;(4 )银行、款爷违背约定,提前催还借款或强行提高利息;(5 )借款人赖账、欠帐不还;(6 )领导干部贪污、敲诈;(7 )商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8 )无赖抢劫、偷盗;(9 )其他对方非自愿的无功取酬、超功取酬行为。

  应该注意的是:剥削行为不只资本家、地主、房主、款爷可为,领导干部和普通民众也可为。领导干部的贪污、敲诈等腐败行为就是典型的剥削。普通民众中,商人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及无赖的赖账不还、抢劫、偷盗等不当行为也是典型的剥削。

  这样理解剥削,就把雇工获利、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和借款收息这些正当经营活动与其中的不当行为区分开来,明确了正当与不正当、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雇工获利、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和借款收息本身是正当经营活动,并并非剥削,其中的不当行为才是剥削。如此,消灭剥削并不消灭雇工获利及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借款收息行为本身;消灭的只是其中的不当行为。这样,倡导“消灭剥削”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并不矛盾,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消灭剥削,并不消灭雇工获利、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和借款收息这些获利行为本身,只是消灭其中存在的不当行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不是承认其不发、欠发及迟发工资,虐待职工等剥削行为的正当性,恰恰是要准确打击这些行为。

  [ 参考文献]

  [1] 金小明。论三力剥削[EB]. 光明网论文发表交流中心,[ 2006-06-01]

  [2] 金小明。共产社会仍是剥削社会——再论“三力剥削”[EB]. 光明网论文发表交流中心,[ 2006-08-02]

  [3] 金小明。越富有越文明剥削技巧越高——三论“三力剥削”[EB] .光明网论文发表交流中心,[ 2006-10-04]

  [4] 赵振华。刍议剥削问题[J].中国经济问题,2002,(1 ):74-76.

  [5] 孟根,刘彦平。关于剥削问题的研究综述[J].前线,2002,(5 )。

  [6] 邓海潮,韩刚,秦红燕。关于剥削问题的几点思考[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

  [7] 付彩霞。关于剥削的几个理论问题[J].求实,2002,(5 )6.

  [8] 周新城。关于剥削的几个问题的哲学反思 [J]. 黑河学刊,2003,(3 )。

  [9] 林海。关于剥削范畴的历史比较与反思[J].税务与经济,2002,(3 )。

  [10]王大超。近期我国剥削理论研究述评[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5 )。

  [11]王文力。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理论的新探讨[J].江西社会科学,2006,(2 )。

  [12]杜奋根。剥削- 理论创新的一个突破点[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05,(2 )。

  [13]李玉凤。当前剥削理论与现实评析[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3,(5 )。

  [14]程恩富,汪桂进。当代西方剥削理论评析 [J]. 教学与研究,2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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