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清收贷款中对抵销权的误读

时间:2024-04-26 09:49:4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银行清收到期贷款,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有存款,如果贷款合约上没有约定“有权扣款还贷”事宜,则银行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不得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如果贷款合约上约定“有权扣款还贷”,则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但不是行使约定抵销权。银行要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中扣款还贷,必须有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关于银行有权还贷的明确约定,否则,银行不得擅自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中扣款还贷。

  [关键词] :法定抵销权    约定抵销权    存款关系   借贷关系   扣款还贷

  一、引言

  贷款到期,借款人拖欠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银行为了维护债权,当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有存款时,往往希望能从该账户扣款还贷。于是从法律上去寻找根据,找到民法的法定抵销权,通过行使法定抵销权直接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但一旦借记卡持有人提出异议,一般以银行被判侵权告终。后来,银行纷纷在贷款合约中约定“有权扣款”,得以合法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中扣款还贷,一般被误解为行使约定抵销权。作者通过对法定抵销权、约定抵销权、存款关系、借贷关系的分析,证立:银行清收到期贷款,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有存款,如果贷款合约上没有约定“有权扣款还贷”事宜,则银行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不得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如果贷款合约上约定“有权扣款还贷”,则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但不是行使约定抵销权。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定抵销权的误读

  主张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的人认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属借贷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借款人对银行负有债务;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关系本质上也属于借贷关系,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银行对存款人负有债务。由于存款关系本质上属于借贷关系,与借贷关系两者债务的标的物都为货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银行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上述理解是对法定抵销权的误读,理由如下:

  1 、存款关系并不等同于借贷关系,两者之间有质的区别。从存款关系的发展过程来看,它经历了从保管关系到借贷关系,再到支付代理关系和特别保护关系的变化过程。存款关系最初起源于货币兑换商的货币保管,当时这种保管关系既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一般寄托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物权关系。后来,货币兑换商利用其保管的货币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投资,才在原保管关系基础上又增加了借贷关系。但这种保管关系和借贷关系都不是纯粹的,在保管关系中寄托人放弃了最终的取回权,而以利息的形式获得了部分借贷利益的享有权;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放弃了稳定的货币使用权,它要保证存款人能够随时提取其存入的货币。随着信用货币的使用和结算行为的专业化,存款关系又在保管关系和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支付代理关系,由存款人作为委托人银行作为受托人,代理存款人进行货币的收付,同时收取手续费。再后来,随着对存款人利益保护的加强,各国都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如储蓄存款优先受偿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使存款关系成为一种集民商法与经济法思想为一体的综合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银行对存款人负债的借贷关系。

  由于存款关系为综合法律关系,决定了其当事人之间独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都对这种独特的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银行必须尽到自己合理的可能尽力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对受损存款利益的赔偿责任,这是由其保管关系决定的,也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二,银行在保证存款支付的条件下,有权利使用存款人的存款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投资活动,存款人无权进行干涉,但必须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投资收益。同时,必须将存款作为银行的破产债权来处理,存款人对其不享有直接的取回权。第三,银行必须按照存款人的指令为存款人办理结算业务,除存款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有特别的规定及约定外,必须保证合格存款主体对其账户中存款的绝对流通支配权,不得擅自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资金,否则银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在银行破产时,必须对存款人的利益给以特别保护,以保护弱势主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确立了个人储蓄存款在银行破产中的优先受偿原则。

  作为存款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存款账户上的资金,是存款人将金属货币转让给银行后,所取得的一种信用货币,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政权化了的独立的权利形式。“信用货币既不是纯粹的物权也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现代社会的独立财产权”,“信用货币是现代虚拟经济社会中,为媒介财产交易、提高流通效率和保障流通安全,而纯粹由法律拟制出来的以法定证券作为其形式载体,固定充当普通财产一般等价财产的法定价值符号。”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原则,也确定了存款人对其账户资金的权利不是纯粹的债权,而是一种支配权。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债务标的物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约需偿还给银行的本金及需支付的利息,在借款人支付给银行之前由借款人所有,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对该标的物享有请求权(债权);存款关系中,银行作为债务人,债务标的物为存款人账户中的信用货币,上文已经分析作为债权人的存款人对该标的物享有绝对流通支配权。因此,存款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债务标的物在法律属性上并不相同。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是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要件。上文已经分析,存款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债务标的物在法律属性上并不相同,因此,银行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

  2 、银行不得擅自扣收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上文已经分析,存款关系是一种综合法律关系,其性质决定了存款人对其账户的专有使用权和对该账户中存款的绝对流通支配权,银行未经存款人同意,如果擅自从存款人借记卡账户上扣款,就是侵犯了存款人对其账户的专有使用权和对该账户中存款的绝对流通支配权,构成对存款人的侵权,因此,是违法行为,如果存款人提出异议,银行当然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三、约定抵销权的误读

  合同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该条规定了约定抵销权。上文已经分析银行与存款人在借贷关系和存款关系中,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如果在贷款合约中约定了银行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有权扣款还贷,从表面上看好像经过了双方协商一致,构成约定抵销。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贷款人有“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因此,银行根据贷款合约约定从存款人账户扣款还贷,被普遍解读为银行在行使约定抵销权。作者认为是错误的理解,造成该误解的原因为对约定抵销权的本质没有准确的把握。

  所谓约定抵销,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以观念给付代替现实给付,互负债务在相互抵销,无需实际履行即可消灭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约定抵销权的功能在于免去给付的交换,以降低交易成本,其本质特征为不存在实际的履行,债务不进行现实的交付行为,经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作出即消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上文已经分析,借款人对其借记卡存款账户享有专有使用权和对账户中的存款享有绝对的流通支配权,未经其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从其存款账户上扣款。银行如果想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必须取得借款人同意。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约中约定如果借款人欠银行的贷款到期不还时,银行可以根据该约定,从借款人借记卡账户中扣款还贷,该法理根据为:贷款合约中关于银行有权扣款还贷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委托授权,附条件的委托授权,借款人附条件的将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以还贷的权利授予银行,一旦条件成就,即借款人到期没有还贷,银行根据贷款合约的约定,可以取得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用以还贷的权利,行使该扣款还贷行为。该扣款还贷行为是借款人的委托授权行为,银行是根据该委托授权代理借款人行使该行为,其行为效力归属于借款人,即法律效果上为借款人支取其账户中的存款。银行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在扣款后还贷前,该款项属于借款人所有。银行用该扣下来的款项归还借款人所欠的到期贷款及其利息的行为,实际上是用借款人的款项偿还借款人欠银行的到期贷款。因此,该行为是现实的交付行为,已经完成现实的交付。

  银行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扣款还贷行为,属于现实交付行为,已经完成现实的交付。而约定抵销的本质特征为不进行现实的交付行为,贷款到期后,如果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实施现实的交付行为,就自动抵销,则才能构成约定抵销。显然,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自动抵销,银行在实施扣款前,借款人存款账户上的款项仍然由存款人享有绝对的流通支配权,银行对该款项没有支配权。银行要实现到期贷款债权,必须实施扣款还贷行为,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下”账,“上”到银行账户上,改变该款项的归属关系,将存款人支配的款项变更为由银行支配,才能消灭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扣款还贷行为不属于行使约定抵销权,而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委托授权条款通过实施现实交付行为实现现实交付。从民事权利的行使上讲,银行的扣款行为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自由约定,而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该行为合法有效。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本文证立:银行清收到期贷款,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有存款,如果贷款合约上没有约定“有权扣款还贷”事宜,则银行不得行使法定抵销权,不得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如果贷款合约上约定“有权扣款还贷”,则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上扣款还贷,但不是行使约定抵销权。银行要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中扣款还贷,必须有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关于银行有权还贷的明确约定,否则,银行不得擅自从借款人借记卡存款账户中扣款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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