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加入WTO 所承诺的五年保护期行将结束,笔者认为,在我国必将出现跨国公司并购的热潮。然而,在跨国公司并购实践中,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失范,这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消极影响。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规,完善产业政策法规,有效规制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
关键词:跨国公司 并购反垄断 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入世所承诺的五年保护期行将结束,必将出现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热潮。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了跨国公司并购行为的失范,这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有效规制跨国公司并购行为,就成为当下学术界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对跨国公司并购予以经济分析,以期有助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的经济分析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对我国经济究竟利弊如何?只有正确认识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才能对其予以合理的规制。依据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因而跨国公司并购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具有双重性。
积极影响
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在于以产权明晰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产权不明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是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并购投资,跨国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企业经营控制权,必然会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对我国企业进行改造,因而会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跨国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会在一定范围内增加流通股的数量,或在一定程度稀释非流通股的比例,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多元投资主体之间权利的合理制衡机制将有助于实现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有力地推动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
有利于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跨国公司是世界范围内先进技术的主要研制者、使用者和传播者,控制着当今世界先进技术跨国转让的主导权。目前跨国公司已经垄断了世界上70% 的技术转让与80% 的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这类无形资产的特点是生产成本很高,而通过跨国并购进行再利用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跨国公司以技术战略所进行的外资并购,将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跨国公司并购推动我国技术进步的原因在于外资并购与技术进步之间的循环积累效应,具体表现为:技术扩散与转让效应,跨国公司在并购目标企业后,会对并购企业实现技术水平和产品的升级;技术竞争与激励效应,表现为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并购扩张,给国内相关企业以巨大压力,迫使其加强研发,提高技术水平,以争取竞争优势。
消极影响
跨国公司并购的根本目的是出于战略和盈利的需要,其投资目标和经营方式都会存在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因此跨国公司的并购投资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跨国公司并购,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跨国公司并购所选中的企业大多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基本上都是目前在国内市场具有相当实力及较大市场份额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利润空间较大行业的企业。这是与跨国公司占领他国市场的主要并购目标相吻合,即一方面可以增强对我国市场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可以消灭竞争对手。跨国公司的“天性”就是追求垄断地位、谋取垄断特权,一旦控制市场就可能压抑竞争,扭曲市场结构,带来社会福利的减损。目前,跨国公司对国有企业的并购正在由零散进攻转向行业进攻。虽然跨国公司要控股这些龙头企业并不容易,但他们可能会采取先结成战略联盟,后参股,再争取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投资战略。这有可能威胁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跨国公司并购,有可能影响我国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跨国公司并购有着自己的发展战略,即取得市场优势和垄断利润,因而,会与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存在一定的背离。跨国公司并购的目标主要集中在我国的汽车制造业、医药行业、通信设备的制造、电信服务、精细化工、运输、金融、保险、零售批发、物流等利润较高、市场潜力较大行业的优势企业。优势企业拥有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营所必不可少的资源,如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网络,产品的品牌知名度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等。通过并购这些优势企业,跨国公司可获取协作收益,并且迅速实现本地化战略。而我国政府200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主要鼓励外资进入农业、采掘业、制造业(特别是化工原料的生产、造纸工业、食品工业等传统工业)、工业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制造等领域,试图借助外资,加快这些传统工业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
跨国公司并购还存在地区分布不均的问题,跨国公司并购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的投资存量比重相当少,这将进一步加剧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资源配置失调,从而加大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成本。
总之,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利弊皆有。我们应当对其予以法律规制,以趋利避害,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缺陷
入世后,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市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步伐明显加快。相应地,有关外资并购的法规也是频频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等。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更是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实体规范和程序性内容做了全面的规定,被视为我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综合性的外资并购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外资并购无法可依的状况。
但是,我国现存的外资并购法律制度仍存有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
外资并购法律效力层次低。我国现有的外资并购法,大多是国务院及各部委所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只占极小的比重。这就使得现有的并购法的权威性
和普遍性大大降低,立法效力的低下影响着法规之间的协调。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资因难以预期、增加投资风险而减少甚至放弃并购投资。
外资并购立法散乱。外资并购立法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然而我国缺乏一个基础法作为外资并购法的统帅。由于没有一部能统领外资并购法律规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和领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经常出现法律规范相互间的冲突和无法可依的状况,这让外商感觉无所适从。有鉴于此,2003年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资并购法散乱的局面,但由于其法律位阶不高,这一作用将大打折扣。
完善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建议
外资并购法是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顺利开展的理性需要,如果缺乏必要的、明确的法律支持,那么会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就是外资并购的法律风险。市场主体具有典型的厌恶法律风险的特征,如果法律风险过大,必然抑制外资并购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是外资并购得以顺利展开的必要条件。外资并购法又是政府规制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的迫切需要,要对企业并购予以有效规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
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健全竞争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外资并购的垄断趋势,《反垄断法》应该规定控制并购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尤其是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一般而言,企业合并申报有两种模式,即合并前审查和合并后审查。比较而言,合并后审查模式有着很大的缺陷。实践表明,禁止已经实施的企业兼并,要比禁止正在准备实施的企业兼并困难得多,因为这涉及企业的组织、人事、会计、税务等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建立外资并购的事前审查制度,以防患于未然。当前,我国对跨国公司并购的审查,鲜有以反垄断为内容审查。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缺失,致使跨国公司毫无顾及地对我国优势行业的强势企业近乎是全行业的并购,而全然不考虑市场集中度和垄断趋势。
我国在跨国公司并购的反垄断立法中,应该引入“有效竞争”概念,将反垄断法定位于维护有效竞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以提升国家整体经济实力。如果对国内企业过度保护,其直接后果是竞争力不足,而竞争不足又会使过剩的资源滞留在衰退产业内,从而削弱国家的竞争力。相反,在我国企业缺乏竞争力的现状下,如果对国内相关产业缺乏适度的保护,又会引发过度竞争,造成资源转移的无序状态,因而,这又需要产业政策法加以调适。
完善产业政策法规
当今世界各国运用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进行引导、鼓励、限制,以期在利用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达到维护本国经济安全之目的。外资并购的产业导向问题,实际上就是外资的行业准入问题。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以后,就会将其纳入本集团网络,并根据集团的总体利益来决定该企业的产品种类和产量,而不考虑我国经济结构合理化问题。
我国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鼓励、限制、禁止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产业领域,这对于增加我国外资产业政策指导的透明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外资准入的行业将大为增多,诸如金融、保险、电信等行业。我国现有的产业指导目录主要是针对“绿地投资”而制定的,很难对跨国公司的并购投资产生指导作用。因而,有必要加以完善。完善产业政策法基本原则是: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将规范外资并购行为与国企改革、国有股减持、自然垄断行业的开放以及西部大开发等战略实施结合起来。以此为指导,加快外资自由化的步伐,扩大外资准入的领域;要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非竞争性产业在坚持控制权前提下也要开放。
在外资的待遇标准方面,我国应该确立合理的跨国公司并购的待遇标准,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限制,尽快调整现行被扭曲的外资待遇标准,以使内外资公平竞争。税收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有人担心,取消优惠税率会影响外资进入我国,这种担心实质上是多余的。不管制度如何配置,资本的逐利本性是不会改变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目的是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税赋、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而一个确定性的制度环境从根本上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后,应规定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和西部区域,将享受到一定的政策优惠,这将会优化引外资结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
参考文献:
1.王习农。跨国并购中的企业与政府[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王巍。并购时代的阳谋轨迹[M].中信出版社,2004
3.宋才发。 WTO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改革[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宋军。跨国并购与经济发展[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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