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为法制建设服务,因而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培养极为重要。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根本途径。它既能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一、实践教学的内涵和特点
通常讲的实践教学有以下两个不同角度的理解:
一是从其内容的角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二是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学而言,是特指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形式(包括真实的和模拟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
前一种理解比后一种理解的内涵更加广义。本文探讨的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是从狭义的角度讲的,即指课堂教学之外的,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为载体的,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为直接目的的教学方式。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以培养学生实践工作能力为主的教学方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实践教学具有实践性。实践教学主要通过课堂外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系列实践活动来培养法学学科学生具体应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实践教学具有教学性。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必然具有教学性。它虽然在课堂之外进行,却也必须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并且是在教师的精心安排和指导之下进行,是整个法学教育的一部分。第三,实践教学还具有参与性。实践教学是在学生和教师的积极参与之下进行的,必须以学生亲身参与实践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在实际的工作或模拟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学会主动应用所学知识并结合自身能力解决问题。要像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提出的那样,对学生实行“六大解放”:“解放他们的头脑让他们去想,解放他们的双手让他们去做,解放他们的眼睛让他们去看,解放他们的嘴让他们去说,解放他们的时间让他们去做自己喜欢的事,解放他们的空间让其自由发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一)针对我国高校教学长期与实践脱节,过分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当今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主题和重心。
在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中,通常是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目的。由于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对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由于缺乏实际应用,法学知识变的生硬而抽象。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记,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难开展讨论或任何形式的交流,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极大压制。实际应用的欠缺,也使得学生对其所学的知识得不到准确的认识和理解,知识掌握难以牢固。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实际运用部门对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和法学教育的模式颇有微词,因为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都难以很快地胜任实际的法律工作,动手能力较差。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2 ] ( P1531)在国际法院1300余名雇员中,虽然中国每年都有60多人前往应聘但最终被录用的总共只有三个人。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即是:我国学生普遍缺少法律方法的训练,缺乏推理和论证的能力(我国的判决书只有引证而无论证),面试时大都达不到法官的要求。[ 3 ] 北大的苏力教授也指出:“司法职业就
是这样的一个领域或职业,从事这种司法职业的人,例如法官,需要有一定的文字阅读和表达能力,从而能够运用书本告知的法律知识,但是一位合格法官的最基本能力是他的基于经验的判断力。用柯克爵士的话来说,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而这种理性至少到目前为止,许多学者都指出,是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进行转移的。[ 4 ]
综上,原有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要,不利于具有创新和竞争能力的法律人才的涌现,而且法学教育的相对落后已直接影响到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整个法制建设的进程。[ 5 ]
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赵相林教授在题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发展》的报告中指出:“面向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目标包括六个方面,其中在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方面,要在专业教育的同时,特别注重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6 ] 此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和人才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结构调整,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高校在“十一五”期间的发展要求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建议》明确地将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这对我们的教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方针的意义。
(二)法学学科本身具有的实践性使得法学实践教学更具必要
1 、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 2 ] ( P1531)所以,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7 ]
2 、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工作能力。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的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 8 ] 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作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应当包含能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以及有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科学生通过语言或文字,对特定事实或问题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即学生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9 ] 这些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又恰恰是传统的法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所未涵盖的重要方面。
所以,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如果法律工作者记不起一些实在法规则和条文,那么他们随时可以从教科书、法律汇编或百科全书中查到他们。但是,有关政治、社会、经济以及道德等力量———它们在法律秩序中发挥著作用并决定着法律秩序的进程———的知识,就不那么容易获得了,而且必须通过对社会现实进行长期且敏锐的考察才能逐渐获得。[ 2 ] ( P1532)
实践性法律教育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从而能够使学生掌握如何能够使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的机会。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和教师的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的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10 ]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虽然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教育人士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早就达成了共识,也将一些实践活动明确地纳入了法学教育计划之中加以实施,然而这些实践活动的开展却并未令我国法学教育理论与实际相脱离的状况得到明显的改观。
(一)我国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
1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包括刑事侦查试验和物证技术试验。前者是指法科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模拟刑事犯罪侦查活动,熟悉侦查程序,掌握侦查技巧的一种实践活动。后者则是通过进行科学试验掌握发现、固定、解读物证的科学技术手段的一种实践教学方式。
2 、审判观摩
审判观摩是由老师选取典型案件组织学生到审判法院实际观摩真实案件审判过程的实践活动。审判观摩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能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
3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主要是通过选用真实、典型、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别饰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身份,依照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模拟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作为一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模拟法庭的优点首先是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实际的法律工作者那样接手模拟案件,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通过角色的投入,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使学生熟悉审判环节及审判、检察、辩护、代理等各项法律事务要求。其次,作为学生活动,模拟法庭能让学生学习积极组织活动和团结协作的能力。
4 、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专业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以及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司法实际工作以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训练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的能力、了解司法实际、借以掌握一定的实际的工作技能和有关的社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由于大多数学校将专业实习主要安排在大学四年级进行,因此专业实习又被称为毕业实习。专业实习通常实践期限较长,而且是在实际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具体的一些法律工作进行,是学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实践经验、增强工作能力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尽管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模拟法庭来说,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是复杂的智能技能。教育学的教诲是:“智能技能的重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能之前必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然后,再以模拟法庭审判过程的方法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诉讼能力一并展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式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及技能,要进行完整个模拟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
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纪的法科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学知识,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是非常困难的,也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大四毕业班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加上找工作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掌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 11 ]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甚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总之,模拟法庭作为学生活动有它的优点,但作为技能培育方法却存在着多种缺点。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也难以集中安排。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之缺乏规范的管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
笔者日前对以上四种实践教学形式在四川省各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中的开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截至2006年5 月15日)全国普通高校名单,在四川省共有本科院校30所,其中拥有法学本科专业的有17所院校。在这17所院校中,开展了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试验并有相应的试验室和设备的只有5 所学校,仅占总体的2914%.开展了模拟法庭实践活动的有16所学校,占总体的94% ,但设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并具有相应设备的院校有13所,占总体的7614%.由于投入少,组织方便,所有的法学本科的院校都有组织法庭观摩活动。而在毕业实习方面,由学生人数众多, 94%的院校都采取学生自己联系
和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完善和更新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建议
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实际运用中尽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其在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来加以实现。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针对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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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第二,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如扩建刑事侦查和证据实验室,增加试验设备,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保障学生都能有足够的实践机会来掌握实践的技术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
第三,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
(二)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
实际上,每一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因此,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显的尤为必要。而且,扩大的学生实践需求与有限的实践资源和实践方式,也要求我们必须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来进行分流,以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
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认识。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让学生在实际的法律工作实践中学习法律。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对医学院这种诊所教育模式的借鉴,它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使学生在法律应用的具体实践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职业意识。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代理。在课堂模拟练习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而是由指导教师设计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件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使学生在教师完全控制的场景中学习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在操作过程中,学生还可以互换角色,以便在同一场景中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直接代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最本质的特点,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主要是进行社会法律援助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代理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法律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对改革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12 ]
2000年9 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7 所院校(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诊所”。随后,中山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法学院也陆续开设此课程。迄今为止,我国共有10所院校引进了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并且有更多的法学院正在积极筹备希望获得资助加入到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当中来。这些发展反映了法学教育体制的创新与完善,丰富了法学教育的方法,一场新的法学教育改革正在悄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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