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和谐社会;法治建设
论文摘要:该文以和谐社会与法治为主题,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内涵为出发点,通过对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和谐社会对法制的要求及我国的法治建设三方面的描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社会在急剧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从胡锦涛同志对和谐社会的概括描述可知: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它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驾护航。
1.构建和谐社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战略性意义
1.1和谐社会的内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务和谐、区域和谐、民族和谐、文化和谐、代际和谐等。和谐社会可以归结为28个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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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句话就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这个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所以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离不开法制的支撑。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主义应该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和谐社会也应该是平等的社会、法治的社会。我们的社会如今仍存在不和谐、不平等的地方,这些问题还要通过多手段全方位的发展来解决。
1.2建设和谐社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不和谐现象,但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把这些现象的出现归罪于市场经济,更不能因此而否定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优越性。市场经济是自由选择、平等竞争的,经济公平竞争能带来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所以,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保证公平竞争,实现竞争和谐,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市场经济的竞争和谐有赖于三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2.1产权保护机制
市场交易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市场经济以产权的合理界定和有效保护为前提。各种要素所有者都有权自由支配、自主行使所拥有的产权,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公共产权也不可侵犯,知识产权、劳动力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1.2.2公平交易机制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自由选择、自愿签约是市场主体的天然权利。交易双方权利平等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不允许欺行霸市,垄断市场,也不允许坑蒙拐骗,不守诚信。交易的契约化、法制化、规范化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根本保障。
1.2.3利益协调机制
市场竞争是优胜劣汰过程。竞争主体能力有强有弱,资源禀赋有好有坏。因而竞争的结果必然有成功,也有失败。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和均衡机制。既激励强者,又保护弱者。因此,在初次分配中要体现经济贡献,在再次分配中则要统筹兼顾,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分析三大机制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其实现无一不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其前提条件,为其创造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只有这样才可促进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2.和谐社会的形成需以法治为基石
2.1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2.1.1和谐社会的文化内涵和内在统一性,都要求有法治作为坚实的基础与强大的支柱。
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要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人类社会当然需要必要的社会规范,以及将相关的规范加以良好实施。在良好的法律状态即法治状态下,就可以既使个人的意志得到尊重,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使各个不同的个人服从于统一的规则,形成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能达成这种状态的,只有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保障良好的规范来确认个人的权益,并形成统一的整体意志和行为规则。
2.1.2和谐社会是“元素互补”的社会,它需要法治来协调各种社会元素。
人类社会的各个分子在社会中如何进行角色的分配,如何进行劳动的分工,各个个体、群体之间如何协调统一,怎么才能形成互补的社会关系,是人类面对的重要问题。人类社会的这些结构关系,一是需要法律作为其规则,并将这些规则加以有效的实施。没有相应的规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法治既能为社会的互补提供规则,也能为这种规则的实施提供保障;二是与法律相关的元素也应当处于互补的状态之中。比如保护与打击的关系,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即是如此。
2.1.3和谐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它需要法治作为调节的手段。
在彼此互动之中,每个个体或群体都应遵循规则,相互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使社会免于矛盾、冲突,乃至混乱,并使被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使紊乱归于和谐。当社会矛盾发生之后,纠纷裁决机制也要相应地发生变化。单一的解决办法就必须为多元的解决办法所取代。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都有一个共同目标,维护公正,恢复秩序。这些都离不开法治的作用。
2.2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的必然要求
2.2.1社会的民主法治当以法治作为其基本内涵
在“民主法治”这一特征中,“法治”之必不可少自不待言,而民主也同样离不开法治。因为,民主从希腊文的原意上讲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民主发展到现代,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被赋予了法治的内涵。因为人民中的每一个人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人民要当家作主,就必须运用法律来记载自己的意志,并以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以此来确保人民意志得以实现。所以,要实现民主,就必须推行法治。
2.2.2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加以特别维护
公正是社会永恒的理想,但是公正却始终难以获得。公正的对立物是邪恶与偏私。要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有强制力制裁邪恶,克服偏私。人类为此创立了许多道德规范与宗教规则,在众多的规范与规则之中,惟有法律的规则具有最大的明确性与肯定性,最具有外在的强制性,因而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强大的外在力量。
2.2.3社会的诚信友爱必须法治加以有效的保障
诚信友爱,看起来是纯粹的道德状态与要求,或者是纯粹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其实它与法律同样密不可分。因为严重的不诚信、不友爱的不道德行为,也许就是违法行为。一旦违反法律,法律对于相应行为的惩处也就为道德提供了最有效的维护手段。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的处罚来维护社会诚信和社会友爱。
2.2.4社会要充满活力必须良好的法治环境
和谐社会当然不是僵化也不是混乱的社会,而且一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一个僵化或混乱的社会是不可能充满活力的。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惨痛教训与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要实现不僵化、不混乱的社会和谐状态,法治就是最重要的路径。
2.2.5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法治加以维护
宁祥和是人们对于自身与社会生活的美好向往。安定有序的状态也就是社会秩序良好的状态。只有社会管理达到相应良好程度的社会,才可能出现这种太平盛世的景象。法律就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法治的情形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安定与否,有序与否。法治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与保障。
2.2.6社会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是法治对相关关系的调整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良好认知的产物。人类经历了无数的失误和挫折才得出了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结论。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依法调整在自然问题上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没有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的法律,没有把这些法律充分实现的法治机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仅仅是一种良好的愿望。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和谐社会的构建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自我发展的情形。
3.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要从遵循和弘扬宪法精神做起
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对人类思想,行为的规范。“以人为本”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内在价值核心,就法律而言既是以人的权利为本。[2]这也是胡锦涛同志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描述的灵魂所在。
3.1.1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核心,以人为本则是宪法价值核心。
宪法在社会主义中国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制的最高规范,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迈向小康社会必须依据的国家章程。依宪行事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依法而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宪法内在价值核心,在我国宪法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即是“三个入宪”:一是人权入宪、二是私产入宪、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入宪。这就更加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强化了以人为本的观念,使以人为本这一宪法内在价值核心和最高价值追求更加彰显。
3.1.2宪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载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根本上说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自从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法治的观念已经逐渐深入人心,法的意识空前高涨,整个社会心理从原先对政府的期待逐渐转化为对法的期待。十六大报告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这与我国宪法精神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要从遵循和弘扬宪法精神做起。只有遵循和弘扬宪法精神,才能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才能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
3.2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前提条件
3.2.1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
和谐社会是一个被法律调整得很好的社会,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个具有良好法治状态的社会。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使各种重要的社会关系获得良好法律调整的制度前提。我国正在建设的,并预期在2010年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应该是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3.2.2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保证
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一些社会方面的问题的无法可依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无序。社会一旦无序,就不会有和谐可言。
3.2.3和谐社会需要完备的法律调整
凡是需要法律调整的事项,都应当得到法律的调整。所以和谐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这里的良法应当是指价值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技术意义上的表述科学完善,实质意义上的适应社会发展。完备的法律体系应该包含着这三个基本方面的要求。
3.3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3]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社会没有纠纷是不可能的,减少纠纷和化解纠纷则是必须的。只有纠纷较少,一旦发生了又能很好解决的社会,才是最好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以和谐社会作为目标的司法必须以公正作为价值目标。法律本身就应当是为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公平就是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4]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理想。实现公平正义是对法律本质的体现,是司法对于法律本质的展现与归结。每一个社会的司法体制都有实现司法公正的程度问题,没有一个司法体制会公然反对或者否定公正的价值诉求。公正是司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
司法机关是社会争端的裁决机关,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的基本模式还是建国初期设立的。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体制愈来愈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决定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正如十六大所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改革司法体制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实现公平正义,从而为社会和谐提供深厚的基础与良好的保障。只有矛盾纠纷通过司法得以良好解决,违法犯罪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控制,我们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和谐社会。
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将是漫长和遥远的,会遇到各种艰难险阻,包括见过或未见过的重大难题,但是中国走向法治是历史的必然,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长远的社会目标,甚至是我们追求的重要社会理想。在我们前进的路途上肯定还有很多艰险,在路途中还会遇到挫折,但是,我们不能灰心,我们要勇于担负起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去眺望中国法治国家的日出,去展望中国和谐社会美好的前景。
参考文献:
[1]2005年2月19日召开的政府转型与建设和谐社会改革形式分析大会之会议综述hattp:‖www.chinareform.org.cn.
[2]张文显论和谐社会“2005辽宁o沈阳法治论坛”中演讲
hattp:‖legaltheory.com.cn.
[3]李曙光“加快司法改革,让法治成为和谐社会的平衡器”——于2005年2月19日召开的“政府转型与建设和谐社会改革形式分析大会”发言稿。
[4]孙国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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