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 村治模式;利益;村民自治
〔论文摘要〕 中国的村治制度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在经历了皇权统治下的村治模式、人民公社式的村治模式以及村民自治模式之后,我国的村治模式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跨跃。但是纵观这一演进的过程,我们看到唯有发轫于农民群众之中、植根于乡土社会之上的村民自治制度真正实现和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农村社会之中,农民群众是最主要的利益主体,甚至从全国来看,我国历来从事农田耕种的农业人口也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但无论是皇权统治之下的村治制度,还是建国初期人民公社式的村治模式,都不具备保障农民利益的实际功能,反而实现的不是统治者的利益就是农村社会中“权威人士”的利益。这往往激起底层劳苦大众的不满和反抗,使得中国历史上基层政治制度很不稳定,时常发生改革和变迁的状况。直到1983年之后,我国广大农村开始实行了以村民自治为主的基层民主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说空前地促进了农村利益主体的繁衍与滋生,也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阶级内部各主体利益的实现,是迄今为止发展最成熟、利益实现功能最强的村治模式。
一、皇权统治下的村治制度与农民利益的实现
传统皇权统治下的村治制度根系于以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为基本内容的封建宗法制度之上。齐国管仲在加强地方管理的同时,在中央政府之下增设了县、乡、率、邑四级行政机构和官职。从这一设置起,开始有了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雏形;同时依托宗族制度,以户为单位进行编制,组建了战时打仗、平时耕作、军民合一的“什伍制度”,即“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初步形成了影响皇权统治达数千年之久的“编户齐民”制度①。之后,又经过了秦、北魏、北宋、元朝等多次改革。无论如何变革,表现出来的总体特点是:皇权要通过族权渗透到农村社会当中。这一方面是因为地域辽阔,国家财政开支无法支付国家政权直接在村庄层次上建立,从而要依赖地方宗族组织对民间社会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族尊乡绅在地方的影响力较强,较外来官员在村治管理上更有优势,从而要通过宗族加强对农村社会的控制。
在以皇权为核心的行政力量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相交织而形成的封建专制统治之下,在国家层面,以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权威至高无上,利益不容侵犯;在农村社会层面,乡绅、宗族势力依托自身相对独立的地理生存空间,运用宗法等级观念,在地方施行小范围的专制统治。相对于此,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动人民及其私有财产从降生之初就陷入极端卑微的境地,民众连私有财产权和生命权都不能真正为己所有,何谈其他利益的实现呢?
传统村治制度随着专制皇权的终结而解体后,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再次试图通过建立乡村秩序维护其专制统治,但均告失败。而后,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开始逐步走向现代化。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人民公社式的村治模式与农民利益的实现
1949年建国以后,党领导人民开展了广泛的土地改革运动,建立了互助组、合作社,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了人民公社式的村治模式。
人民公社肇始于1958年8月,中央做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认为“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因此,决议之提出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要建立农村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互结合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村一级组织由原来各小社联合,改为生产大队或耕作区。
生产大队既是基层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它把原来的各小队改为生产队或耕作区。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②。据统计表明,在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74万多个农业合作社迅速合并成26500多个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民12690多万户,占农民总数的99.1%③。这样,人民公社化运动很快推向了高潮,至同年9月底全国已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创建的初步构想是:通过全民所有制,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加速实现农村的共产主义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社组织无论在经济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上的“一体化”使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公社将农村小私有制、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多种所有制下的土地、牲畜财产被视为当然的公社生产资料以行政手段无偿占有。公社实行按“劳动日工分制”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这种制度由于存在着男女同工不同酬和干多干少一律平均分配的弊端,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贡献与劳动价值的背离。这样就不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公社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④,也严重侵犯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从政治利益角度分析,高度集中的权力体系剥夺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解构了政治参与的基础。农民的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响应上级号召维持高度一体化的行政权威体系,有时还带有强制的性质,农民利益难以得到反映。这不但不能提高农民的民主政治素质,反而使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部分如迷信、盲从、个人崇拜等沉渣泛起⑤。而公共事务上,无论是干部选拔,管理委员会的选举,还是公共决策、社队管理全部由党员干部统揽。广大社员只有服从命令的资格,凡有不同意见,就被扣上反革命和阶级异己分子的帽子,从而强行压抑个人能动性。农民民主政治权利就这样被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包办代替了。因此可见,人民公社构建的初衷虽然是要平等实现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但过于集中的组织形式只能导致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在政治和经济上对人民利益的侵害。这种制度之下,农村社会中能够实现的决不是农民的利益而是集体的利益。
三、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民利益的实现
受漠视和抑制的自主需要使农民开始质疑公社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则从体制上解构了人民公社式的村庄治理模式。而后,随着村民自治在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的发轫,这一现代化的制度形式开始在广大农村孕育生根。
村民自治所以能够在农村社会获得生存的土壤,首先依赖于制度本身的对各种利益诉求的包容性。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处于封建社会还是处于建国后人民公社体制之下,整个农民是一个具有单一身份的群体。但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农村社会实行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之后,随着部分农民职业的转换,农民阶级内部逐渐分化,农民工、知识分子、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乡镇集体管理者等新的利益群体开始出现。各种派系、组织、行业协会也不断萌生并散发着勃勃生机。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村民自治制度能够认可不同利益诉求,并为农村社会中各利益主体合理、合法表达自身利益开辟了道路。
不仅如此,村民自治模式还在人民公社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在领导权限上,村党组织是领导核心,但是与公社体制下党组织包揽一切的格局相比,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村中一些重要的权限已经部分让渡给了村民群众和自治组织。在治理结构上,形成了以村民会议决策、村委会执行、全体村民普遍参与选举和管理,以直接民主为主要形式的治理结构,改变了公社体制下,民主选举成为摆设而以少数干部为主体管理的结构模式。在管理手段和方式上,实行乡与村之间的民主“指导”,村内部由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主自治,改变了公社以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等手段进行管理的方式。在组织上,确立了依靠群众自治组织,通过全体农民参与组织、参与管理,改变了以建立和依靠全能而行政化的超大型组织进行管理的组织形式⑥。可以说,村民自治真正赋予了广大农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从政治层面上给予了民众以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
注释:
①刘娅:《解体与重构: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乡村社会》第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何泽中:《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第198页,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③王沪宁:《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意象探索》第5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④⑥尹业香:“矛盾·改革·出路——农村人民公社以来体制与制度构建之反思”,载《学术论坛》2005年第10期。
⑤徐国普:“人民公社时期乡村权力结构的特征及其影响”,载《江汉论坛》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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