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当一些企业在追求利润而忘记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时,造假也就成了这些商人追求利益的最快捷途径。本文以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为例,从道德价值角度分析食品行业应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希望食品行业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承担起经济使命的同时,更要承担道德使命,履行社会责任。
论文关键词:社会责任 食品行业 道德价值
2011年3月15日,据中央电视台曝光,河南省孟州市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有毒猪肉流入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事件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双汇集团在宣称依靠“优质、高效、拼搏、创新、敬业、诚信”的企业精神同时,并没有完全做到诚信经营。新华社记者深入调查采访发现,针对“瘦肉精”的监管链条看似完备,号称有“十八道检验”关,但实际上隐患重重。究其原因就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忘记了自己在道德层面上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道德价值关系
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和作为主体对象的客体产生了,当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属性发生联系时,就形成了价值关系。这就是说,价值关系是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的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
1.价值主体。在价值关系中,任何价值都是对人的价值,人以外的任何事物和现象都不能成为价值主体。一旦周围的环境进入了主体人的实践活动范围,主体以自身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于外部环境,主体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就转化为价值关系。所以,只有人才是价值主体。
2.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相比较,客体的范围很广,就可能性而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一切自然物及其关系,人的一切活动(物质的、精神的)都可以作为价值客体。但是,世界上的一切存在并不是当然地就是价值客体,在现实性上,只有那些进入主体对象性实践活动的范围、与主体发生联系的、主体的需要和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客体,才能成为价值客体。
3.价值实践。价值实践就是价值主体改造价值客体的活动。在实践关系中,主体基于自身需要及对客体的认识,提出实践目的,运用工具和手段实现对客体的改造,取得一定的物质成果,把自己的目的、能力和力量对象化。同时,客体也迫使主体的改造活动遵循它的规律性,主体的实践目的、实践方式和实践结果都要受到客体的制约。这一实践活动过程,也就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相互作用的过程。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以满足市场需要的基本经济组织。从这个定义中可知,企业基本使命是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角度讲,企业是一个“经济人”,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经营目标。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企业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地存在,因此,企业又是一个“社会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
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企业既要承担为其生存和发展而追求利润最大化、满足股东利益的经济使命,还要承担为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应义务而追求社会发展的道德使命。企业应当不损害或满足其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所在社区和环境等方面的利益,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对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的道德价值关系分析
在今年的两会上,虽然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但3月份以来,“瘦肉精猪肉”、“染色馒头”、“毒豆芽”、“墨汁粉条”等食品安全事件可谓层出不穷。
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这就是说,人与动物不同,人做任何事情总是有主观动机的,人们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企业经营主体在商品交换中总是要“利己”的,因为它们首先是个“经济人”。但是,马克思也强调,人的本质不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所有社会关系是人在社会实践中生成、丰富和完善的。在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的价值关系中:“瘦肉精猪肉”的价值目标是获取非法的高额利润,其中价值主体有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销售者和养殖者等,价值客体是“瘦肉精猪肉”,价值实践是饲养“瘦肉精”猪和销售问题火腿。
(一)从诚信的角度看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中的价值关系
诚信缺失已成为食品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食品质量缺乏诚信,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严重隐患。在此次的“瘦肉精”事件中,部分销售者片面追求经济利润,饲养者同样受到了利益的驱动,因此在养殖的过程中添加“瘦肉精”,销售者却依然把这些问题火腿出售给消费者。销售者和饲养者这两大价值主体在对价值客体的实践活动中,过分强调了主体客体化,忽视了价值客体的规律,最终使得价值实践活动产生了负价值。诚信经营既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行为,诚信经营本身就是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同时,诚信能为企业带来顾客,诚信能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能为企业带来持久的利润,诚信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之本。
(二)从义利关系的角度看双汇集团“瘦肉精”事件中的价值关系
作为“经济人”,企业为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但显然,追求利润不是企业的唯一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手段,企业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创造顾客,而创造顾客则要依赖消费者对企业的长期信任与忠诚,这样才能使企业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成为可能。所以企业必须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为“代价”,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企业的利公行为,有稳定忠诚的顾客给企业带来的长期利润,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企业的利私行为。在此次“瘦肉精”事件中,作为价值主体的经营者偏离了双汇集团“优质”的企业精神,被利私行为冲昏头脑,在价值实践活动中,把问题食品提供给消费者,这无疑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因此,对食品行业来说,生产销售实质上体现的是义利关系,也是一种“以义统利”的关系,即盈利必须以行义为前提,这是由食品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
三、食品行业的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
食品行业生产的产品具有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特殊性,这决定了食品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首先要做到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履行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营造企业与社会的和谐、互动关系,对企业获取长期经济利益、获得长远发展大有裨益,也是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虽然食品行业尚不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但也绝不能“损人利己”。因为“损人利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但对于经营主体在商品交换中的“利己”行为是能理解的,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邓小平同志也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重视物质利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动力作用。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12月就发表讲话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在商品交换存在的条件下,人们在经济行为中“利己”的动机无可非议。我们不应把经济活动与一般社会活动等同起来,评价人的经济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关键不是主观上是否存在自利的动机,而是看他是如何“利己”的。是“损人利己”或是“利人利己”,“损人利己”与“利人利己”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构成了不道德与道德的分界线,我们提倡的是要“利人利己”。
显然,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如“瘦肉精猪肉”、“染色馒头”、“毒豆芽”、“墨汁粉条”等都是以“损人利己”即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利己的前提,因此,食品行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同时,监管部门更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坚守为政之道。因此,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通过价值实践改变落后的、畸形的、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创造进步的、合理的、完善的符合人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的社会关系,是个人和社会的共同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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