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危险的事是法律失信

时间:2024-04-26 09:48:5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我们现在真的需要一批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自己生活的社会环境的精英分子能致力于我们理性、平等、和谐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许他们努力暂不被人理解甚至被人嘲笑,但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向这个社会所提供有见地的思想和有益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在他们自己被溶入历史洪流之前,至少能激起些许浪花,而正是这微不足道的些许浪花,才积少成多,汇成波涛滚滚的历史洪流。

  关键词:诚信理性   司法公正

  去年,笔者在西安出差,刚上出租车,那驾驶员听说我去法院,就很认真地问:你说,咱们国家到底有没有法律。本来我想很正统地告诉他:当然有法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怎么能说没有法律呢?但看着发问者那十分较真的神情,加之做律师遇到的有法不依、违法办案的事情又十分平繁,也就不得不用一句禅语来调侃:法在你心中,信则有,不信则无。

  让人感到悲哀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当老百姓把法律当作《圣经》去读时,而在另一部分执法人员的眼里,那法律只不过是任其揉捏的橡皮泥。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可就是有不少执法者明目张胆地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你不按他们的要求去作证,就不让你走,不让你睡觉,甚至大打出手。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就有些法院竟不通知证人到庭质证,甚至证人要求到庭质证也不让出庭,那怕明知证人证言是被刑讯逼供取得,那怕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有明显的矛盾。《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于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就有些司法机关把没有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双方互有来往、互赠的礼品、礼金数额大致相当的行为也认定为行贿。在这里,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被他们随意地搅混了。当然,有人说这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找关系,动用权力或金钱去影响那些司法者,让他们将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归位,也就是说当事人要用真的“行贿”才能求得“非行贿”的法律归位。难怪有人发牢骚说:“法律是个婊子,只跟权力和金钱上床,从来都不把正义放在眼里”。

  子虚律师为不服虚拟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向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时,曾提出:依照法律规定,相关判决书中被告收受律师送礼的部分并非受贿(被告也给律师送过礼,并且双方所送礼品礼金总额相当),但判决书却错误地认定被告收受律师送礼为受贿,而被告因为其收受律师礼金在其受贿数额中所占比例极小,其收受律师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对其量刑几乎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被告也就没有为此提出上诉或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律师行贿显然不妥。同时,行贿是一个罪名,而非一般违纪行为,因为它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律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应享有这种权利。《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律师“行贿”行为应当是指“经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为,而不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随意认定。另外,更重要的是律师作为证人没有被通知到庭与被告质证,也就是说,法院把一份没有到庭质证的证人证言(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法院通知证人而证人没有到庭,而是证人要求到庭质证,但法庭根本就没有通知)作为认定被告受贿的证据,而司法行政机关又把法院对被告受贿的认定作为证据来处罚律师,这样“背靠背”的处罚岂不荒唐之极?然而就是这种荒唐之极的行政处罚,居然能得到复议机关的维持。

  子虚律师说: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与子虚拟省司法厅的处罚决定如出一辙,仍坚持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审查或推翻审判机关生效的判决”,他们只能依据审判机关已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来认定子虚律师行贿,而对子虚律师提供的足以推翻判决书所谓“行贿”事实的六份证据只字未提。并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律师行贿行为进行认定”。

  “看来我真是一个不合格的律师,也该被淘汰出局了”,子虚律师说:“我做了近二十年律师,对上述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与复议机关的认识差距竟这么大,以我这个水平去理解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让当事人去相信法律,简直就是在欺骗当事人,这样的骗子,我不做也罢!”

  子虚律师没有说他是否还要提起行政诉讼,笔者也不好再问他。因为在他不打算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是笔者仰仗着对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信任和对法律的理解,鼓励他提出行政复议的,可现在看来,笔者也错了。原来我们的法律竟如此高深,让一些资深学者和律师都无法正确地去理解。

  但笔者仍觉得,法院用一份没有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去认定被告有罪,而司法行政机关又用法院对被告的有罪认定来处罚证人,这种做法肯定有违我们最基本的法制原则。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认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个行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与《刑法》中的行贿有何区别?对此,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有义务以公开的方式告诉人们,告诉中国的十几万律师,而不能以一句“有权认定”来打发行政复议申请人。

  我们的法律已经告诉我们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做了会有什么后果,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规范人们的言行,而不能随意改变或扩大法律打击的范围,我们的法律不能失信。

  我们应该能预见到,当人们都不再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时候,当人们遇到纠纷,遇到不公平都不去寻求法律救济而以另外的非法手段去“摆平”、去解决的时候,我们的国家该是什么样子?我们的法律应该有她的公信力,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更有义务在公民心中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公正形象。否则,那才是比台风、比地震还要危险的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在期待着我们的法律底线不再随风漂移,都在盼望着法律不被金钱和权力干扰而能理性、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然而,我们每一个人又似乎都在等待着理性、平等的法律象陷饼一样突然从天而降,很少有人准备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去为我们理性、平等、和谐的法律制度去做些什么,因为他们都不相信自己的创造力和影响力。

  事实上,我们现在真的需要一批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自己生活的社会环境的精英分子能致力于我们理性、平等、和谐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许他们努力暂不被人理解甚至被人嘲笑,但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向这个社会所提供有见地的思想和有益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在他们自己被溶入历史洪流之前,至少能激起些许浪花,而正是这微不足道的些许浪花,才积少成多,汇成波涛滚滚的历史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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