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等”是否应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这一原则既贯穿了全部刑法规范,又体现了自由、公正等的这些价值取向,并且具有指导、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意义。本文以此为由,具体论述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平等;基本原则;自由;价值
I.可能性
“平等”虽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进了我们的教科书,但在学界中这件事还有很大争议。关于平等是一项原则还是权利,平等到底是否能称得上是基本原则的问题仍不断地被人们提出,对于这些问题,我个人的观点是,平等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必要的,是毋庸置疑的。
既然说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那么我们就先来弄清它是什么含义。又很多人喜欢将其陈述为“刑法所特有的……原则”我觉得这样的定义甚不妥当,为什么刑法的基本原则就只能为它所“特有”呢?“基本”二字本身包含了具有限制范围的含义吗?
关于基本原则的概念,各学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其基础性、根本性是毋庸置疑的。有的学者进一步明确:法律原则是寓存于法律之中,最初的、根本的规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1 )他明显地把基本原则的落脚点放在了法的价值上,这说明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出发追求的价值的道理。至于什么是价值,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讨论。应该说,每一种部门法都有自己所追求的价值——即在某种意义上它所能给于人们的自由,那么,不同的部门法所追求的价值——也就是那些人们追求的自由——会不会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呢?我想会的。”因为马克斯曾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历史中形成的‘。”(2 )既然人权——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含有各种法所追求的人的自由的内容——都带有社会历史性,那么在同一个社会历史时期和精神文化阶段的人们,怎么不能有自由追求上的相似性?由此,我们可以肯定:部门法之间的价值追求绝对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如果
这样的话,上述定一种的“特有”两字就站不住脚。我们不妨再看看其他的说法。还有学者将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司法意义的准则。这样的论述既体现了作为原则的基础性和指导性,由于具体的法条区分开。这种观点排除了“特有”的因素,体现了“原则”二字应有的内容。应该说,这样的阐述较为妥当。由此,平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便有了一个基础,一个可能。
II. 必然性
贯穿全局的规范
“平等”一词的概念较为模糊,至今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在这里不从文字上深究其含义,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平等是人的一种追求。人们追求自由人格的形成,追求“法律上的平等”(‘egalite ’ davant la loi Gleichheit vor dem Gesetz)或是“法律上平等”(Equality under the law)之类的内容——即使它仅仅保证了形式上的这种自由。
既然平等是人之追求,那它理应为法之拥有。“刑法平等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和行刑平等”,(3 )我们就分别从这几个方面看看刑法中的平等。司法上的平等很容易理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正式这种思想的体现;与之类似,守法平等也很容易推出,即每个人都要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绝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之意。至于立法平等,又可以叫做“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指的是“公民不仅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法律本身也必须具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内容”,“有关这一点,……”从这个角度讲,立法也上应有平等的内容。其贯穿了立法是无可非议的了。
让我们再来看看具体的司法平等——也就是关于平等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体现。其实只要简单地介绍一下它们的含义,我们便不难看出其中的平等的味道。定罪上的平等,指的是在定罪时要采用相同的标准;量刑上的平等指的是“同罪同罚”,不允许特权的存在;行刑上的平等,说得是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似的受刑人,刑罚对他们的处理也行相同。这些隐含在其中的平等观念体现了“重重轻轻”的刑罚思想,有利于人们法律平衡心理的形成,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也有利于法律诚信度的提高。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平等已经在实际上贯穿了全部的刑法规范,即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基本条件已经满足了。
统率全局的规范
其实平等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这两个字几乎向我们描述了人们对法的终极追求,于是这不得不让我们再一次认真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与平等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知道,自由是很早就产生了的——在这里我们暂且把自由理解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个人能够充分发挥自我潜能以追其更大幸福的可能性,而不是“完全依赖于有利的(favorable )外部环境”。“我可以适当地称这种自由为环境自由(circusnstantial freedom )”,(4 )即是为所欲为的自由。而且我们也知道,自由是为法律所追求的,它像一种生而有之的信念暗示着我们法律应该如何做。
至于平等,似乎可以作为自由的一部分。一个人所赋有的尊严不同于事物的属性,它在程度上是没有差异的。在人性上,没有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多或少。因此,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并且具有平等的人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上的平等所应达到的程度应是“反为法律所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5 )我们可以将这种形式的平等称作“条件平等”,即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因此我们也不得不注意这样一个问题;正是因为有利这样的“条件平等”,上述自由的“可能性”才能成为现实的存在。换言之,如果不给与机会或条件上的平等,(这也并非意味着一味苛求相同)那么,我们实际上是否认了某些个体的潜力的发挥,人为地将结果规划在我们希望的目标范围之列——正如古代君王世袭是所做的一样,百姓除了暴乱,无论如何也不会有机会当皇帝。这一点是我们都能理解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知道:在百米赛中,所有的运动员都应该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或者,我们可以向另外一些人论述的一样来换一个表达方式:平等是较自由更为基本的价值。他们是通过阶级社会中中下层社会为了争取于上层社会享有自由,于是要求与其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件事来说明问题的。他们指出:那些人很明白,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实际上,这也是我的想法,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平等是自由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条件。我们也许不能认为平等因其“基本”而“重要”,但我们却应承认,它的确因其“重要”而变得“基本”。正如我前面的例子:如果运动员们是以参差不齐的起点开始他们的百米赛跑的话,他们中的一些人获取利益的“可能性”在实际上便受到了阻碍。
既然平等是自由的很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它理当成为法律——当然也包括刑法——所追求的价值。所谓“价值”,应是“对以往的法制实践中法律本身进行反思和评价的理性的积淀,它也反映了当前法制实践中的利益要求,寄托了人们对法制理想状态的向往与信念。因此,法律价值相对于现实的法而言必然构成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和批判性,它是法制发展、完善的灵魂和动力。”(6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生而有之的自然平等观与阶级的对立日趋严重,因而平等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要求也愈加升级,这种要求随之上升为“理性”,成为法律的追求。这种追求不仅是现实意义上的,也是一种对未来的向往,人们向往能够满足利益的需要,使可能的利益得以实现,即自由的“可能性”能变为现实。在这种环境下,平等作为一种法律评价和理性积淀,真正地成为了所有法律所应追求的价值之一。
然而,我们可以发现,没有任何一条或几条法律能规定平等应该是什么样子的。也就是说,单从表面上看,你无论如何也找不到“平等”的容貌。但实际是,它悄悄地渗透到了法律的了法律的每一个角落。这情形如同我们观察一片叶子:我们用我们的肉眼很难意识到其中有水的存在,可实际是,无数有体液组成的洪流正在冲过叶子的每条经脉。这是我想起了博登海默对平等的看法:“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性概念。”(7 )所以,平等根本无法以具体法规的形式存在,它必然是高于具体法规,具有指导性和统率性的法之精神。也就是《良法论》中形容的那样一种“灵魂”和“动力”。
法律追求自由,自由需要平等,于是平等也成了法律的重要追求,然而这种价值却无法具体地体现,但它作为一项原则却很合适。所以,正如这个小标题说的,它应是“统率全局的规范”。
其他问题
当然,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它也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即“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8 )既然平等贯穿了刑法的所有规范并已在其中起着指导、制约的作用,它当然地就会符合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其实,也正是通过平等,这些基本精神才能很好地得以体现。那么,是否有人会说:既然平等已经是法律的价值,再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多余的?其实谁也不能肯定作为价值追求的东西无法成为一项原则,况且很多原则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准则。(见(1 )的说法)“以平等为法律价值为有否认平等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实际上否认了平等作为法律(包括宪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因为平等是一切法律的价值追求。”(9 )
III.结论
总的来讲,不管是在立法、司法还是守法上,平等都应当且已经被当作一种原则加以遵循。具体到司法上,它也贯穿了定罪、量刑和行刑者三大部分。因此,平等作为基本原则的首要条件——它对刑法规范的始终贯穿性已经具备。我们知道,自由和平等都是法律的价值追其,只是在具体地位上有所差别。但无论如何,只要我们肯定了平等在法律中的目标地位,这就够了。因为,由此我没可以推出“平等”二字对刑法的指导性和制约性,它也是一种精神内核,是一种内在的动力。
满足了上述的条件,平等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显然是必要的了。一部没有它作原则的法就是没有方向的法,是不符合正义的法——虽然我们这里不会讨论“正义”的含义,但我相信,其中必或多或少的有平等的因素。当然,“无论法制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有多么重要,它们都代替不了其他刑法原则的存在价值,因为刑法履行多种社会功能,负有调整相互矛盾的利益的使命。”(10)而我所强调和论证的一切,在这里就只起到更好地实现这种功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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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1 )葛洪义。法理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许崇德、胡锦光。宪法(第二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赖早兴。论平等在刑法中的地位(J )。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十二卷第二期,2006
(4 )摩狄曼·J ·阿德格力。六大观念: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M )。北京:团结出版社,1989
(5 ) Chaim Perelman.Justice (New York 1967 )
(6 )李龙。良法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7 )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 )赖早兴。论平等在刑法中的地位(J )。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十二卷第二期,2006
(10)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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