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4-04-26 09:48:4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提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新时期我们党从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和昌盛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执行、调解等重要职责,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妥善地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平衡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保持和稳定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个人的看法和观点,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共同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

  关键词:人民法院   和谐社会   职能要求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能的期望,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是朝着这个目标去努力的,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差距,尤其是在新形势下,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法院的一些做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打击犯罪和保护弱势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及困难,这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不利,为此,笔者欲从和谐社会的涵义、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人民法院的职能要求分析人民法院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涵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同时,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四条原则性的界定,反映在法院工作中就是:一是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增强全社会的创造能力;二是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三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四是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这些都与人民法院的职能息息相关,如尊重劳动方面,就是要求法院对在劳动中出现的纠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来调整,又如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方面,法院可以通过我国《行政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调整。

  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内涵可看出,构建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建设法治社会。这是因为,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基本特征,就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具体说来,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性质包含着对于法治的要求,和谐社会的每一个特征都包含着对于法治的需要。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最佳状态。在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的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能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法治是一种整体化的社会状态,同样要求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它可以保证社会对于差别的尊重,并在尊重差别的基础上实现结构协调与运行互动,从而建立起承认个体、元素互补、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企业事业组织都依照法律作出自己的行为,都依照法律的既有规定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法律运行是良好的,社会运行也会是良好的,这正是和谐社会的所需要的。良好的法治状态就是社会的和谐状态。因此,作为建设法治社会重要力量的人民法院,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构建和谐社会的困难及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一方面,是要求人民法院大力运用和谐方式审理案件,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制保障;另一方面,整个社会都来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有利于改善人民法院的执法环境,对人民法院顺利有序开展工作十分有利。但是,就目前我国实际国情来说,执法环境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1 、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指法院自身的执法环境,包括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硬件设施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是很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各地贫富差距较大,由此造成人民法院的差距也较大,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正在搞规范化法庭建设或建院部办公大楼,大量投入资金购置电脑、办案用车、更新档案管理室等现代化设备,积极改善硬件设施,但是这样就使得经费严重不足,有相当部分法院都是在“拆东墙,补西墙”,工作运行在负债累累之中,而有的基层法院仍然存在一只笔、一张纸的时代,没有电脑等现代化办公室设备。另一方面,法院得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不是很够,而且有的当地政府不但没有款拨给法院,反而要提成法院的诉讼费收入,这样就无形之中给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有些麻烦和困难。软件设施方面,主要是指人力资源,目前,经济不发展地区的基层法院审判骨干流失严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事件也在不断上升,与此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上生,由此使得审判工作任务重,法官压力大,而另一方面,由于当地经济不景气,法官的待遇提不上来,使得审判骨干缺乏积极性,从而造成法官都往有钱的法院或转行做律师;另外就是法官断层问题严重,由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当法官的要通过司法考试。近几年来参考的情况表明,基层法院人员参考通过率极低,而以前不用司法考试,靠划时间得来任命的法官大多接近退休年龄或已达30年工龄以上,因此,法官缺乏后劲补充,面临断层。

  2 、外部环境。外部环境是指法院自身以外的执法环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行政干扰和群众不支持。尽管我国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不得干涉,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干扰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问题时有出现,尤其是行政案件,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或单位,法院想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必须请示多方面的领导或单位才能最后下结论,必须顾及多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尽管我国依法治国策略已经深入开展多年了,但是法制宣传力度仍然不够,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农村,群众法制意识仍然很淡薄,从而使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支持,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给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困难。

  人民法院职能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全盘考虑,综合平衡。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其职能作用的发挥,是其他部门不可代替的。和谐社会的涵义强调了对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的职能要求,为此,笔者根据上述所谈到的和谐社会涵义及所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谈谈人民法院应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达到平衡社会关系,调处矛盾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的目标:

  一、走和谐发展之路。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也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作为社会争端的最终解决机制,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要想更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必须解决好自身所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自身事业走有序和谐的社会发展之路,首先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确保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履行法律职责。二是处理好服从、服务国家工作大局与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关系,妥善审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案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三是处理好坚持公正司法与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中遇到困难与矛盾之间的关系。四是处理好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与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之间的关系,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其次,必须注意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必须把法院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始终把为发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务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任务,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必须用这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法院自身建设,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队伍为保障、以改革为动力,妥善处理好肖扬院长提出的涉及法院发展的十大关系,正确应对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全面推进法院事业走和谐发展之路。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强化职能作用

  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终端解决机构,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因此,为了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人民法院工作应当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妥善依法调节社会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打造和谐社会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和谐社会应该是秩序良好,社会安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惩罚犯罪,教育罪犯,减少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以打黑除恶活动为契机,依法从重打击杀人、抢劫、故意伤害、重大盗窃、爆炸、绑架、毒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同时也要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保护人权,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青少年由于受到各种不良社会影响,犯罪率也在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等地方的安定,人民法院必须在依法审理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缓刑犯罪分子和服刑人员也要努力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帮教,让他们悔过自新,不再重新犯罪,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二)、平衡各种社会法律关系,妥善运用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针对目前大多数矛盾纠纷都是来自家庭、邻里之间的小纠纷、小矛盾,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村镇邻里关系的和睦,并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支持新农村的建设;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及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加大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诚信有序的交易秩序建立。

  此外,要想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应该运用和谐方式来处理矛盾和纠纷,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群众以和谐方式处理问题,因此,必须继续推进多渠道解决矛盾的调解机制的完善,坚持“能判则判,该调则调,判调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效力,同时加强在诉讼前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可以将案件交给社区组织进行调解;认真做好裁判后的息诉工作,在裁判宣告后要向当事人讲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此外,随着当前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推进,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越来越得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支持和帮助行政机关及时发现违法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并及时纠正过来,做到依法办事,因此,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好司法审查职责,既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又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新思路,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努力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推进官民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建立。

  (三)加强立案和涉诉信访、审判监督工作,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近年来,信访、申诉再审问题一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上访量,使一些久拖不决的上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积极建立“信息灵敏、反应快捷、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工作机制,严格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院、庭长接待日及情况通报制度,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告知当事人反映问题的渠道;对不属于本院受理的,要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确实有重大冤情的要进行认真审查。要明确界定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凡是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使人民群众“告状有门,冤情能申”。对不符合受理申请再审条件的,可以按照信访处理。要切实帮助群众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营造出一个和谐的执行环境。执行难一直是一个捆扰着法院多年的老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在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法。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做好执行工作,不要把一些简单的执行案件弄成难案件,这样将会妨碍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的工作机制,规范、健全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在机制上和制度上保障;同时要突出重点难点案件,针对不同的执行案件类型,制定出不同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两个效果,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对那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非诉生效行政裁决的个人或单位,在以法律教育为先导无效的情况下,要坚决依法强制执行,将这种有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嚣张气焰压下去,维护司法权威。此外,人民法院还应积极探索和运用执行和解方式,从而引导群众运用和谐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营造出一个和谐执行的环境。

  三、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要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院工作人员的水平和素质,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强法院自身队伍建设,强化“以人为本,以才强院”意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新时代的要求。首先是必须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增强法院干警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树立人民公仆意识,对干警进行执法为民的宗旨教育,让干警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工作态度,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同时要积极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教育活动为契机,提高干警思想素质,培养爱岗敬业精神,保持积极的工作热情和态度。其次是加强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全面实施《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完善适应审判工作所需要的教育培训体制和培训模式,落实培训、考核、使用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训激励、约束制度,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并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利用庭审观摩等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最后是加强法院文化氛围建设,营造团结、互助、有活力的法院和谐氛围,培养法官对职业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使法官自觉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务实、创新的意识和目标,用先进文化、典型人物引导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凝聚和调动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智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出一个和谐安定、团结互助的工作环境。

  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整体工程,需要全民族的共同努力,这就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集体力量,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而此点离不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是时代的需要,是我国逐步推进依法治国策略的需要,人民法院必须把法制宣传看作是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等方式以案说法,对群众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让群众了解违法犯罪的后果及严重性;同时可以走上街头,深入基层社区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群众合法合理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此外,人民法院可以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作用,及时整理在审判中发现的典型例子,进行评析形成宣传材料,与新闻报刊、电视媒体合作,直接地向群众介绍典型案例,分析案情,通过以案说法,切实让群众感受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总之,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社会才能形成一股无形的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语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因此,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根本指针,继续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平衡社会关系,调处矛盾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切实解决各种妨碍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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