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时间:2024-04-26 09:48:4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政府的权力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制度与法律的自身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要达到这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必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作用,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基础

  Constructs harmonious society by law foundation

  Abstract: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 it will be certainly harmony between the human beings, government's power is received reasonabl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the market economy is harmonious development , legal system and legal own is harmonious as well as the human and the natural. If we want to achieve this kind of harmonious society , democracy and rule by law must obtain advocation and to play the basic role in the social movement , therefore rule by law is the important founda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Keywords: harmonious society rule by law foundation

  我们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民主法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作用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被确定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亦是和谐社会应有的政治伦理。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基本价值存在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转换为一种政治实践,而这一可行的政治实践就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此外别无他途。因此,民主法治被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基本路径,亦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目标的政治前提。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个动态的过程,是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全面合理有效的调整来实现的社会秩序状态。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社会关系主体的各种利益要求不断提出又不断协调,以形成全社会各种利益和谐共存的局面,而民主法治就是这一局面形成的重要机制。民主法制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和尊重。

  一、协调公民间权益冲突的法律规范是实现公民之间和谐的基础

  在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和谐问题上,社会主义法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单个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经常性参与到大量的社会活动之中,这种活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包括亲子、亲属、夫妻在内家庭关系,邻里关系,雇工和雇主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等。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还是在促进人与人和睦相处的温情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起着不可小觑的基础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依法行政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

  建立政府与社会、与公民的新型关系,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关键。首先,适合社会主义和谐要求的政府关系,表现在责,权、利三个方面,即合理分担的责任关系,相互尊重的权利关系,合理整合的资源配置关系。提高执政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从而为市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其次,建立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曾说,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因此,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来说,人本身才是评价社会活动和社会进步的最终尺度。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据和效力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法治的政府应该以服务优化作为行使管理职责的指导思想,提高政府在公费教育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医疗服务、科技服务、公共设施服务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在整合平衡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上,除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此外,还要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坚持效率、公平和利益的相对均衡是实现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好发展这个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务,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处于关键的发展时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对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来实现和谐发展,这已经成为公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他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行为,调整市场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另外,社会主义法治在维护社会公正、关注困难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亦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至于整合机制除了宪法作为根本依据之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利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种组织之间的利益和利益矛盾,例如利用税法,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利用社会保障法,保护全社会成员,重点是保护那些需要帮助与救济的困难群体的基本利益。整合平衡机制的法律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他必须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体现权为民所用的人文关怀和价值,体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佳互动与合作关系。当公民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者其他人侵害时,利益救济机制就应该启动和运行,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奋斗。利益救济机制的法律形式除了各类实体法之外,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内的各内实体法。因此,各类诉讼制度都要体现公正和效率原则,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在现代文明社会,必须树立起司法权威,社会大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司法权威,而且在感情层面上信仰司法权威;在利益救济机制中,公民体会到的不仅是实体公正,而且享受到程序公正。社会主义法治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在一个平等、自愿、有序、规范的竞争环境只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公平占有社会资源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为市场主体开辟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和建立了不同利益阶层表达其各种诉套公平的矛盾与冲突的解决机制。通过这一平台和机制,国家可以有效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在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使社会中的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

  四、可持续发展强制规范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保证

  众所周知,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的内部关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两大基本关系。这两大关系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价值追求,要求法律规范人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处理利益分配时,把人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员,在生态自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之间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并在法律规范体系与价值理念中体现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终极关怀,注重生态关系的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在法学界形成共识。它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类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正发挥者巨大的积极作用。实现天地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和自然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应该有生态伦理力量来支持。传统的部门法学理论很难承认、无法容纳这种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环境道德和生态理论,才能将环境道德、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国家和环境法治社会。

  总之,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实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理性人本的社会,而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和谐的社会关系牢固地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对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推进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睦顺畅。相反,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就此而言,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李君如。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民主法治。[J].人民网。

  [3] 李先波。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J].北京:光明日报,2005.11
 

  

相关文章:

自然灾害应对中的行政征购及其法律规制04-26

论我国私法精神之构建04-26

网络作品的侵权认定研究04-26

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构建基础04-26

关于环境法产生的原因的一点思考04-26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04-26

浅析网络技术应用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剖析04-26

浅议商号的法律保护04-26

浅析物权的法律保护04-26

关于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基点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