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的结缘

时间:2024-04-26 09:48:4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内容摘要:法律与文学都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以人为本,法律主要是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人的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乱说;什么事情可以去做,什么事情不能去做;文学是人学,是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法律是用抽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文学是用形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法律与文学在叙述的人物对象上不一样,在修辞语言上不一样,在逻辑要求上也不一样。可以说所有的法律故事都是文学作品的素材,但不能说所有的文学作品都涉及法律。说法律创造文学,是因为法律故事成了文学素材的源泉;说文学修饰法律,是因为文学贯穿于人物成长的每一个阶段,文学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

  关键词:法律文学    故事情节    语言艺术    逻辑规范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aw and the Literature

  Abstract:The law and the literature all take the human and the society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take the human as the foundation. The law mainly is the standard to adjust the person's in society behavior. It tells people what behavior is illegal and what behavior is a kind of crime ; what word may be said freely and what word can ‘t be spoken irresponsibly ; what thing may be done and what thing can’t be done. The literature is a kind of study about the human. It is the kind of knowledge about how to describe , explore and influence human. It is the method and the behavior way that people portray the character image. The law is carried on with the abstract thinking way , while the literature is carried on with the concrete and vivid thinking way. The law and the literature are dissimilar on the character object that they narrate , in the rhetorical language and in the request to logic. We may say all legal stories all are the literary works‘source material , but we can ’
t say all literary works all concern the law. To say the law creates the literature is because the legal story has become the fountainhead of the literature works‘source material. To say the literature decorates the law is because the literature runs through the every stage that the character grows in. The literature can cause the dull law to change more rigorously, accurately , character and colorful , to has the more profou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and the social practical significance , and even to conform to the request that the nation practices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legal literature plot of the story language art logical standard

  一、导语

  也许是因为我喜爱文学,尽管不是我人生的全部,起码算得上业余的绝大部分,不说把文学当饭吃,也应该是作为品尝人生味道的点心,才对文学有这等心思,算是情有独衷。正如著名作家何士光先生为我的长篇小说《律师手记》写的序那样:“从梁盟的写作看来,他是一个传统文学作者,作品还和思想、道德、情操、事业之类的观念相联系,那么在当年,在传统文学正逢其时的那一段时间,他为什么不如鱼得水一般地投入写作呢?我记得那时候他只是喜爱文学,却没有聚集起更多的心力来从事写作。反倒是到了现在,都已经时过景迁,三春去后诸芳尽了,到了文学作为快餐一类的消费品,需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市场卖点的时候,他反而迸发出来巨大的创作热忱,把作品一部接着一部地写出来,这情形不是有些让人不解?”说实话,我从1979年在《山花》开始发表文学作品一直到现在,虽然1990年到2002年间隔12年的时间没有触进文学的大门,关闭着自己,静坐常思,闲笔写些公文之类文章,那时就写得少了。说忙于工作只是借口,业余时间多多有余。但我又酷爱法律,这回我可以把法律当饭吃了。自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天走上法庭当检察官支持国家公诉,自从因工作需要改行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天上法庭作为一名律师为公安局的会计作贪污罪的刑事辩护,法律与文学就在我的心里留下烙印。印象更深的是有人说我业余时间不去钻研法律,却去不务正业,我没有反驳,只好一笑了之。我想写法律与文学的文章不是心血来潮,而是构思已久,苦于学术方面的理论底子差矣,文字功夫不到家,便长久地把这件事情拖了下来,这还因为我缺乏文学理论,也缺乏法学理论。法律与文学是以文学的一般性服务于与法律相关的文学特殊性这一学科领域,处于文学和法学的交叉地带,属于新型的边缘学科,具有独创性和开创性,具有极大的提高拓展研究层次的空间,这样可以既关注文学的人性和艺术性,又关注法律的科学性、应用性以及法制的社会性。我在长期的磨砺和遐思中,将法律与文学溶为一体,交叉进行一些浅薄的琢磨,说点不成熟的感想,与行家交流,或许能开窍自己的写作欲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这未必不算是一件好事。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律与文学的理念与关联

  直白地说句老话,什么叫法律?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说法律的意思泛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等规范性文件。[1]

  什么叫文学?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手段,形象地反映客观现实的一种艺术,包括小说、诗歌、散文等。[2]

  不难看出,法律除了调整单位的某些具体法律行为之外,法律与文学都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用我们现在时髦的话说,就是以人为本,法律要以人为本,文学也要以人为本,法律主要是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人的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乱说;什么事情可以去做,什么事情坚决不能去做;文学是人学,就是研究人的学问,是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没有文学,人们的生活中就会缺少迷彩服,就会缺少欢乐,比如有人说春节晚会一年等一回的心情一样;法律是用抽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文学是用形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法律与文学在叙述的人物对象上不一样,在修辞语言上不一样,在逻辑要求上不一样。可以说所有的法律故事都是文学作品的素材,但一定不能说所有的文学作品都涉及法律。说法律创造了文学,是因为法律故事成了文学素材的源泉;说文学修饰法律,是因为文学贯穿于人物成长的每一个阶段,文学不仅能陶冶人的情操,还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说文学的创造性,是说我们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去创造文学。[3] 卡夫卡曾说学习法律就像嚼锯木屑,所以身为律师却钟情文学,也正是他创作了数量众多的法律文学作品,《法律之门》中的“门”至今使人充满猜想,既蕴含了深刻的哲思,又饱含审美的意味。在美国刚刚建国时,法庭审判活动被视为话剧,参加审判活动就像参加演出话剧一样,后来慢慢地技术性规范越来越多,而且审判活动的程序越来越正式,文学色彩也就逐渐渐弱了。

  在文学具有虚构色彩的时候,要严格规范文学中所涉及的每一个人物不去侵犯真实人物的权益,不去指名道姓地辱骂人物,尽管文学在鞭笞生活中的丑陋和邪恶的时候,也不会去触犯法律的具体规定性。这样,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法律与文学的紧密联系性,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两者巧妙地联系和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4]

  有学者说得好,文学扩张了人的想象力,表达了人心所要到达的地方,承载了人对现实的反思,更是本真感情的流露,人的悲欢成败的呈现。文学的思维,孕育了法律的真实,孕育了法律话语呈现形式的真实,也孕育了法律寻求突破的另一种视角和资源。如果法律话语的混乱可以借助本真情感的纯度还原为原始的真实和纯真,那么在这一点上,文学的确拯救了法律。我们今天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际上在一九二四年鲁迅先生就谈到文学救国的问题,他说:“我似乎实在愚陋,直到现在,才知道中国之弱,是新诗人叹弱的。为救国的热忱所驱策,于是连夜揣摩,做文学救国策。”[5] 看来,文学不仅拯救人,还拯救国家;法律不仅治理人,还治理国家。一个国家要发展,那里能离得开法律与文学。“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6].

  以下的这个观点是得到认同的:法律文学也是我们研究法律与文学的较好素材。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是一部文学巨著,莎学界的评论也使其内在的文学价值得以淋漓尽致地展现,《威尼斯商人》是一部历史上称道的法律杰作,但其法学研究价值是很大的。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帮助朋友,向犹太商人夏洛克借了一笔钱,夏洛克为了报复安东尼奥平时对他的侮辱,情愿不要利息,约定在三个月的期限到来之时,如果安东尼奥不能清偿债务,就要由夏洛克在安东尼奥心口所在的附近割一磅肉。后来因为安东尼奥的商船接连沉没而亏本到期无法还清债务,夏洛克就向法庭起诉,请求按照原合同履行。威尼斯的公爵和元老们的劝解都无法让夏洛克回心转意,只能准备执行原合同。安东尼奥友人的未婚妻鲍西娅聪明过人,假扮法律权威来到法庭,宣布说合同上所签订的惩罚于法律条文含义无抵触,夏洛克有权在安东尼奥的胸前割一磅肉;可是因为合同上只写了一磅肉,所以如果在割肉时流出一滴血或者所割的肉超过一磅或不足一磅,就是谋杀,要按照威尼斯的法律抵命并没收全部的财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等同于法律的效力。法官不能以不符合公序良俗而宣布合同无效。一定要以法庭的强制力执行这个合同。

  莎士比亚的《威力斯商人》不仅是精深的文学,而且是严谨的法律。可见,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下,合同效力与精彩的法律故事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文学家让法律故事世代相传,我们受益非浅。

  三、人物的故事情节

  文学是人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的权利,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情节是指人物的行为和关系所构成的事件系列,“即人物之间的联系、矛盾、同情、反感和一般的相互关系,──某种性格、典型的成长和构成的历史”[ 见高尔基《论文学》].文学以情为本,人的感情世界具有深奥性、丰富性、牵制性;藕断总也丝不断,人死总也情不绝。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相对稳定性。社会有法律就有文学,社会没有法律了,仍然具有文学。何不如说有人就有文学,有人不一定有法律。文学艺术的主要功能在于淋漓尽致地揭示人的特殊性的复杂多变。

  法律人物以“法律”二字为限制,案件故事里的“人”的意思就更狭窄了,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人,不能说是包括对案件关心的人,这种“人”,哪怕指所有的诉讼参与人也是有局限性的,多指负有法律上规定的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在离奇和普通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中,都需要案件情节,但是这个情节必须是原始的、客观存在的,真实可靠的,不能让人为地去加以任何语言词汇的修饰、夸张、描写和形容,需要真实地把客观存在的事实表达出来就行。文学中的人物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文学中的人物不仅可以是案件当事人,而且还可以是社会中的任何一个成员,这就是文学是人学的道理体现,无论是用文学的眼光看问题,还是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7] 这说明人的伟大,说明文学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说明法律赋予人的权利与义务与国家大事的相关性。

  法律没有故事不行,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牵肠挂肚、离奇神秘、扣人心弦的故事。故事就像粗壮的树干,情节就是故事的枝桠。法律没有情节,就构不成案件,没有案件的发生,法律何用?文学也需要精彩的故事,需要情节。至于情节,亚里士多德仿佛预见到了后世在诸如此类问题上的可能歧出,早把情节和故事分得清明。他举欧里庇得斯的《伊菲格涅亚》和荷马的《奥德赛》为例,说故事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大纲,而情节却是一个整体,一切起承转合必须符合可能和必然的原则;情节还要有一定的长度,而其长度以容纳决定人物命运的行为和事件为宜。而且情节摹仿行动,人物性格、主题思想等等,皆是在构成人物命运的行动和事件中逐渐体现的。莎士比亚当是这种的理论的一个示例。[8] 小说和故事不能分开,一篇小说,往往是在讲一个故事,故事是相对独立的一个情节发展过程,其中包含了一些细节,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情节发展过程。

  文学中的情节结构以小说为例,包括交代、开端、发展、高潮以及终结。

  文学是有情的,情节是感情的节章。情是人与人之间产生的,我总结做人的道理当中,应该切记“六不要”:话不要说错,路不要走错,药不要吃错,床不要睡错,门不要进错,包不要摸错。法律是最有情的。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为的就是要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样,许多人也认为法律与文学存在矛盾,但我认为,关注人性、以人为本,这应该是文学和法学的共同之处。文学对于正义的崇尚,对于邪恶的鞭挞,也是和法律精神相通的。只有在深刻参悟人性的前提下,制订出来的法律规范才是切合人民意志的。[9] 文学关注人,法律同样关注人。

  四、文章的语言艺术

  法律是规范条文的艺术;法律与文学系两种思维,法律以抽象思维趋向于表达“因为的所以,自然的道理”,表达“应当”、“可以”、“按照”、“根据”、“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等等。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语言不单是词汇的积累,主要还是对生活的感悟,对法律的理解,对文化的修养,对弱者同情的领悟,法官觉得就这么下判自己才像是在做人,检察官觉得法官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更多的言辞意见,律师以及当事人也用语言表示同意法官的判决,这当然是艺术的再现。主观臆断的法官完全可以不消如故地把律师的意见搁置一边,说服力很强的辩护词可以吸引高明的法官。参加审理王洪文、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的律师在语言艺术上为中国的律师做出了典范。值得深思的是,法官可以居高临下,洋洋洒洒,一挥而就,因为法官不担心没人看他们写的判决。无论句子如何冗长,意思如何颠三倒四,理论如何深奥,律师和专家学者们都会认真拜读,用心领会。但律师不敢如此潇洒,遣词造句必须慎之又慎,尽量言简意赅,否则法官很可能失去耐心,将诉讼弃之一边。即便法官能够耐着性子看完,那也是一头恼火。[10]

  因为的所以,自然的道理。起诉书、辩护词、公诉词,以及法院的判决书里涉及文学里的修辞和叙事。叙事是组织和表达认识的方式,是理解和认识世界的方式。西塞罗曾认真研究了修辞和法律问题的关系。这表明在法律世界的形成过程中,修辞与法律已经建立了密切联系。司法判决中的修辞绝不是简单的遣词造句,实际上具有说服的功能,是讲解自己判决理由的一种方式。完美修辞应包括以下六个要素:1 、明确的法律条文;2 、历史因素的介绍与叙述;3 、修辞必须是完整的结构,判决书结果是结构性论证的结果;4 、要有固定的结构;5 、其结论应是深思熟虑的结果;6 、要包括伦理观点,合乎一般道德准则。[11]法律的抽象思维讲究语言艺术,讲究咬文嚼字,讲究严密的法律逻辑性,讲究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

  文学是丰富语言的艺术,塑造艺术形象,用人物形象再现生活,是一切艺术的共同特征。“文学就是用语言来创造形象、典型和性格,用语言来反映现实事件、自然景象和思维过程。”[12]譬如绘画、雕刻通过色彩和线条塑造可以直接感触到的艺术形象;音乐则靠音响、旋律来塑造凭听觉感知的艺术形象;舞蹈靠形体动作;戏剧和电影则是综合艺术,包括文学、音乐、美术诸多因素。文学作品区别于其他艺术形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文学是语言的艺术。文学的语言要有实体感、浮雕感,就是形象化的语言。清代的文学家袁枚说:“一切诗文,总须字立纸上,不可字卧纸上。人活则立,人死则卧,用笔亦然。”就是要让每个“字”在纸上立起来,字词必须立地见形、落地有声,最富立体感和动作感。离开了语言就不会有文学,高尔基把语言称为文学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素。语言是作家用来反映社会生活,塑造艺术形象必不可少的工具。高尔基曾赞扬托尔斯泰的文学语言技巧:“应该向托尔斯泰学习造型技巧、浮雕般的描写,学习他把对象写得几乎可以用肉体感触到的技巧。他描写出来的形象,使人真想用手指去碰碰它,在这方面他是一个无与伦比的作家”。鲁迅先生的文学语言沉毅、简练、犀利、泼辣,富于幽默感和讽刺意味;老舍的文学语言明快、幽默、富有北京一代的地方特色,有较强的音乐性;赵树理的文学语言朴质明朗,幽默机敏,有山西一带的浓厚地方色彩;茹志鹃的文学语言清新、细腻,给人一种亲切柔美的感觉。文学的形象思维语言的形象性,讲究语言的幽默性、神秘性。留下思维的翅膀去展开想象的空间,讲究的是人物故事发展的逻辑性,不完全研究有因果关系。

  参考文献:

  [1] 见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词典》458 页。

  [2] 见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3] 见张丽卿《法律与文学比较研究——以卡夫卡“审判”为例》

  [4] 胡水君《法律与文学:主旨、方法与局限》

  [5] 见鲁迅《文学救国法》开篇语

  [6] 见美国学者詹姆斯·伯艾德·怀特在《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中认为。

  [7] 孟德斯鸠

  [8] 见陈众议《故事·情节·小说》光明日报

  [9] 见应松年中国宁波网

  [10]见朱伟一的《文学与法律》(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11]见吴玉章:《法律与文学》的演讲,见《中国学术论坛》

  [12]见高尔基《论文学》第3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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