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息化战争中的法律文化力,是指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一体化战争中,运用与战争直接相关的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影响他人以达成战争目的的能力。这一定义表明:一是作为力量资源的法律文化是从广义的角度诠释的,包括制度与精神两个层面;二是法律文化力既是一种“软力量”又是一种“硬力量”,既有“软”的吸纳力又有“硬”的强制力;三是法律文化力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实力”,是指影响他人的一种能力(对运用方而言)或力量(对力量资源而言)。
一、基于信息化战争的法律文化力
传统的冷兵器战争、热兵器战争和机械化战争,尽管法律文化在其中也发挥著作用,但由于受人类文明发展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难以为法律文化力提供适宜的生长土壤。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化战争悄然登上历史的舞台,这一新的战争形态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作战样式。迥异于传统战争形态的信息化战争为法律文化力的生成提供了实践土壤,使法律文化力概念的提出成为可能。
一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法律文化力在战争中的生成奠定了物质基础。法律文化力在战争中的生成,离不开国际战争法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战争法尤其是国际人道法规则在战争中的应用。信息化战争中,起关键作用的是“精确制导的常规突击武器和防御武器以及新物理原理武器。”〔1〕36精确制导武器的使用一改以往“粗放型”作战样式,战争的附带性损伤明显减少,精确打击既满足了军事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战争的人道主义要求。未来新物理原理武器的发展主要以摧毁敌人的作战平台武器系统为目标,作战效果远高于传统战争中的大规模暴力对抗。
二是信息化战争制胜的法则包含着法律文化力的内容。“战争是流血的政治。”〔2〕480传统战争形态视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为制胜的法则,流血的暴力则是达成这一法则的基本途径。在信息化战争时代,由于资源中心由物质转向了信息,对制信息权的争夺成为制胜的法则。这一法则为服务于战争的法律文化生成法律文化力提供了基础。我们看到,在已发生的几场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战争中,战争各方在法律文化力的运用上可谓绞尽脑汁、煞费苦心。例如,美英为寻求对伊动武的合法理由,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人权、联合国决议”等问题上做足了文章。
三是高度透明的战场空间为法律文化力提供了广阔的实践舞台。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侦查手段的多样化,侦查精度随之越来越高。在日益先进的侦查设备和系统面前,战场空间日趋透明。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传媒技术的飞跃,新型传媒拉近了人们与战争的距离, 2003年伊拉克战争就被称为“人类历史上首次电视直播的战争。”〔3〕256高度透明的战场空间把战争各方的军事行动展示在世人面前,为世人借以评价战争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国际战争法律文化发挥其作用提供了实践舞台。正因为如此,战争各方都注重昭示己方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同时收集敌方违法行径的证据,并借助传媒大肆渲染,以求压制敌方的军事行动,创造有利于己方的战争环境。
总之,在信息化战争时代,法律文化在战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软力量”理论和文化力理论的推动下,法律文化力应运而生。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律文化力的特征
从总体上看,战争中的法律文化力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力量性质的软硬性兼备。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文化力既是一种软力量,也是一种硬力量。作为一种软力量,集中表现为人们对与信息化战争直接相关的法律文化的主观认同,认同的有无和强弱,可以通过民意调查和行为表现加以衡量。美英绕过联合国,发动了没有合法性依据的伊拉克战争,不仅在世界上陷自己于孤立,而且在国内也承受着巨大的反战浪潮,仅“2003年2月的一个周末,美国就有80万民众上街游行。”〔4〕27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都是一种软力量。例如,违反人道法的虐囚行为肯定会招致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接受过法纪教育的士兵必然比没有接受过法纪教育的士兵更能自觉地执行条令条例。作为一种硬力量,法律文化力主要表现为他人对与信息化战争直接相关的法律文化的被动的、非出于己方自愿的承认与接受。离开了这种硬力量,法律文化的调整功能就难以发挥,法律文化就会失去实际的应用价值;没有这种硬力量的作用,就谈不上战争的合法与非法,战争受难者的人权就成了一句空话。在国际法上,惩罚敌国士兵和其他敌国人民所犯的战争罪行,是国际法所承认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证合法作战行为的方法〔5〕76
二是作用方式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相结合。法律文化力软硬复合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作用方式上要求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相结合。作用方式的非强制性,在“软”性层面的体现是法律文化对他人产生的吸引。基于吸引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是法律文化力运用的最高境界;通过吸引还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孤立敌方,争取有利于己的作战环境。作用方式的非强制性,体现在“硬”性层面是法律文化作为“外力”对他人的内心震慑,以及基于相同的理由法律文化对他人的反制。作用方式的强制性,集中体现在“硬”性层面,是以国家或国际社会暴力的运用为典型表征的。“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那么法律所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会因被代写论文统治阶级的拒绝或社会成员的任性变得毫无意义。”〔6〕150战时军事法律秩序的维持,需要国家强制力的支撑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弱法”、“软法”,但强制性作为其基本属性则是毋庸置疑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强制性正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三是力量资源的多元性。法律文化力的资源可以从观念、制度、历史三个维度加以考察。法律文化的历史之维,反映了法律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法律文化的观念之维,即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或观念性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体系等内容。其中,法律心理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民族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7〕119.善于利用这种“超稳定”的民族法律心理,往往会极大地激发己方人员参与战争的热情。法律意识较法律心理有较大的易变性,为了促使己方人员在战争中更好地贯彻己方的意图,战争各方无不重视对己方人员灌输有利于己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是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论化、理性化、体系化了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价值观的总和〔7〕130.为有效影响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状况和法律心理状况,战争各方必然想方设法地拓宽法律职业者群体,扩大反映己方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思想体系在社会成员中的普及面。法律文化的制度之维,即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或制度性法律文化,是对器物形态、组织形态、内容形态法律的总称〔8〕。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涉及国内军事法和国际战争法两个层面:国内军事法律文化,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要求任何社会成员包括军人必须遵行,违反者会受到严厉惩处;国际战争法律文化,是国际社会协商议定的产物,任何缔约国都有遵守的义务,战争冲突的各方无不想方设法从中寻求己方行动的合法性而把对方置于非法不义的困境。
四是力量影响的趋同性与差异性共存。与现代法律文化融合性与民族性特征相适应,法律文化力也具有力量影响趋同性与差异性共存的特点。前者是趋同的法律文化对不同受力对象产生趋同的效果,如观念性法律文化的趋同推动了国内法的移植和国际法的形成。“权利、自由、平等、民主、多元和宽容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各国宪法所接受和确认的基本价值”〔8〕,包含这些基本价值的现代法律文化虽始于西方,但非为西方独享,“我们如果把现代法律文化一概视为西方的产品而简单加以拒绝,则会误入狭隘民族主义的歧途。”〔8〕力量影响趋同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趋同导致观念性法律文化的渐趋一致,人们会对同一法律现象作出类似的反映和举动。后者是指各异的本土法律文化引发不同的受力对象对同一法律现象产生不同的反映。P.罗格朗在《何谓“法律移植”》中认为,“法律移植”是不可能的,因为“意义不会简单地将自己借给法律移植;它并不会‘在国际间流通’。”〔9〕85但本土法律文化的各异性是客观存在的,各异的本土法律文化既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的趋同,也导致了不同的受力对象对同一法律现象会产生不同的反映。如果法律移植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得不到本土的认同,移植的只能是制度的躯壳。在西方社会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人权高于主权”的战争理由,在第三世界则被视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是赤裸裸的侵略。
三、法律文化力在信息化战争中的作用
法律文化力在信息化战争中的作用,是指战争各方基于各自的战争目的,运用法律文化对战争中诸多要素施加的影响力。
1.对法律文化自身的优化力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促使战争形态由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转变,法律文化因其自身相对稳定性而滞后于社会的变革和战争形态的转变,这种冲突迫使法律文化不断优化自身以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和战争形态。从作用对象看,这种优化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化吸收本土法律文化和外来法律文化;二是观念性法律文化和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间的渗透影响〔10〕。前者的动因不在于外来的压力,而是由信息技术的飞跃带来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战争形态的转变引起的。对本土法律文化的消化吸收,实际上是赋予其现代适应性的过程,主要包括:一是摈弃与信息化战争不相适应的内容;二是保留扩充对战争具有普适性的内容。对外来法律文化的消化吸收,实际上是赋予其本土适应性的过程,这种适应性不是依赖“共谋”的非强制性支配或根据“承诺”的强制性支配,而应是在保持“主体性”基础上的内化〔11〕22.后者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存续和运行能够促进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变革和生成,但观念性法律文化也能将法律价值传输到制度性法律文化中,促进或阻碍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变革;二是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协调程度,决定着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运行状况。
2.对己方军队战斗力的整合力
法律文化对己方军队战斗力的整合力,是指信息化战争各方运用法律文化整合战斗力构成要素,最大限度地激发己方战斗力的能力。以作用对象和战斗力构成要素为标准,其整合力主要体现在:一是对信息化军事人才的培育力,包括以法律文化确定信息化军事人才的必备素质、规范信息化军事人才的教育培养、健全信息化军事人才的吸引和保留机制等方面。二是对信息化武器装备的创新力,即其被运用来推动信息化武器装备创新发展的能力,包括以国内法规制度保障、鼓励和促进信息化武器装备的创新发展,以对作战方式和作战手段限制的国际人道法规则促成武器装备的创新发展。三是对战斗力组合要素的优化力,即其被运用来推进信息条件下的军事理论不断发展、体制编制不断革新和军事训练不断强化的能力。俄联邦《军事学说》是全面阐述俄军事理论的纲领性文件,从1993年版发展到2000年版,俄军事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我国,历来就有“编制就是法律”〔11〕307的观念,强调“依法制定编制,依法执行编制,依法管理编制”〔12〕307.以联合出版物为依据是美军联合训练的一条基本原则,其联合出版物有3个层次6大类,共114本之多〔13〕428.
3.对国家战争潜力的挖掘力
法律文化对国家战争潜力的挖掘力主要表现在以健全的动员法规体系保证国家的各项战略资源迅速满足战争的需要。动员是把国家的战争潜力转化为战争能力的有效机制,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美国认为,只有建立完善而有效的战争动员法规体系,才能保证动员体制在战时有条不紊地运行。美国的动员法规体系十分庞大,既有《国防生产法》、《战略和重要物资储备法》、《国家紧急状态法》等基本性动员法律,又有大量涉及国家不同资源动员的法规,还有政府和军队各部门制定的不同等级的动员计划,这一动员法规体系有力地保障了美军近几场信息化战争的军事行动。法律文化对国家战争潜力的挖掘力还表现为以规范而严厉的制裁措施确保战争动员工作的正常进行。动员法规赋予各级动员部门的应急权力,其实施是以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时的权利为代价的,势必会引发许多矛盾和纠纷,为此各国对违反动员法规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4.对敌方战斗力的遏制力
法律文化对敌方战斗力的遏制力,主要是通过对敌非法企图的吓阻、对敌非法行径的打击和对敌违法犯罪人员的强制实现的。对敌非法企图的吓阻,是指运用国际战争法律文化或国内军事法律文化对敌可能实施但尚未实施的非法企图予以遏制,使敌不敢轻举妄动。当战争一方较另一方有着明显信息优势时,可能会迫使另一方置国际法规则于不顾铤而走险,使用一些极度危险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式,这就需要运用相关法律规则予以有效吓阻。对敌非法行径的打击,是指针对已经发生的敌非法行径,适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使敌在法律和道义上陷于被动,从而削弱敌作战意志。海湾战争中,伊拉克把大量外国公民扣为人质,企图阻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其发动的进攻,西方国家则依据日内瓦公约对伊的非法行径予以猛烈抨击,并利用联合国通过要求伊允许外国公民立即离境的664号决议,使伊不但没有达成自己的目的,反而陷自己于不义。对敌违法犯罪人员的强制,是指依据国际战争法律规则或国内军事法律规则,通过公布名单、通缉、审判等程序追究敌违法犯罪人员的战争责任,从而震慑敌军,动摇敌军心。2003年伊拉克战争,美军发出“扑克牌通缉令”,把包括萨达姆在内的54名伊拉克高官列入抓捕名单,有效地打击了伊军士气。
5.对世界正义力量的争取力
法律文化对世界正义力量的争取力,是指战争各方运用受到广泛认同的国际战争法律文化或国内军事法律文化来争取国际社会支持己方和反对敌方或第三方军事行动的能力,主要表现在对己方军事行动的合法性防护和对敌方或第三方非法性军事行动的打击上。前者主要通过国际战争法律文化或国内军事法律文化的运用,表明己方军事行动的合法性,以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营造有利于己的战争环境。后者主要通过国际战争法律文化或国内军事法律文化的运用,揭露敌方或第三方军事行动的非法性,以激起国际社会的反对和抵制,达到遏制敌方或第三方军事行动的目的。1991年2月14日多国部队误炸了伊拉克一处民用防控掩体,导致400多平民被炸死,伊方就此在国际社会掀起了声势浩大的谴责浪潮,使多国部队陷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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