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作为法律运转的强大精神支柱和人们行动先导的法律文化在精神层面的深刻影响,是造成法律实施不理想的一个主要的、根本的原因。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注重制度层面建设的同时必须正视和构建与法治国家相匹配适应的现代化的法律文化。
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治生成 法治国家
通过多年的法治实践,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从法治实施的角度来看,法治没有随着法治制度层面的完善而生成,存在着有法不依、法习相悖等大量与法治社会不和谐乃至严重冲突的现象。造成这种状况有许多方面的原因,但作为法律运转的强大精神支柱和人们行动先导的法律文化在精神层面的深刻影响,应是一个主要的、甚至是根本的原因。当社会生活秩序朝着法治化的方向急剧变换时,作为法律运作主体的公民和官员的文化心理结构中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落后的、陈腐的法律观念、价值标准和思维与行为方式。 法律文化使人们滞留于传统社会关系格局的范围内,以传统法律文化为精神潜意识支持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相背离,使得法治难以真正生成,如何构建和养成缺失的法律文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注重制度层面建设的同时必须正视和构建与法治国家相匹配适应的现代化的法律文化,笔者将从法律文化层面探讨和思考法治生成的进路,希望能为解决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有所助益。
一、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生成的阻却作用
在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中,孕育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融合法、道、释各派学说带有自身独特法律精神和制度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少法治因子和法治精神,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在一系列基本问题上都是互不相容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种种消极因素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了诸多不利的深刻影响,与法治的发展和现代法治观念形成了激烈的冲突,甚至成为法治建设的具有负面强大阻力作用的反方向力量。
(一)人治与法治的冲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特征上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人治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礼德与法刑的价值关系上,强调道德教化为主, 法律强制为辅,使得传统法律成为伦理道德和行政命令的附庸,通过礼治主义的张扬使道德而非法律成为传统中国民众心中最终的约束力量,塑造成了一种重礼轻法、重德轻刑的道德型人格,并积淀为一种顽固的心理意识。纵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与道德相混合的道德型人格和重德轻刑的心理意识形成的人治观念削弱了法律的社会价值,成为我们法治建设的心理阻力,进而影响法治社会的构建。
(二)国家本位和权利本位的冲突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和义务本位主义,其特点是忽视个人价值和个人权利自由,权利与义务相分离,人只是义务的承担者,并不是权利的享有者,它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本位法,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在传统法律文化塑造的国家本位的法律观念的基础代写论文上很难萌发出公民的权利意识,无法形成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权利义务观,导致中国现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
(三)权力本位与法律本位的冲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向崇尚权力至上。两千多年来的专制主义政治,是皇权独尊,至高无上,法随君出,权力大于法律。 在权和法的关系中,权是目的,法是工具和手段,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从传统的法的运行模式来看,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不分,地方行政长官兼有审判权,在整个民众的法律心态中就会产生一种意识,认为法的实施必须以权力的行使为前提,法是权力的化身,权力是法的灵魂。从而积淀形成了“权力至上”、“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下,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使得人们习惯于以对权势的崇拜来代替对法律的捍卫,权力本位的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人们的观念中权力就是法律,人们不畏法而畏官,权力崇拜造成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人们不尊重和信赖法律,更不信仰法律。在我国,法律的权威相对于权力而言远远没有形成。权力本位和官本位作为与法治社会背道而驰的思想产物,对法治建设的最大危害是阻碍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现代法治法律至上理念的形成。
(四)等级观念与法律平等的冲突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了平等的价值。等级观念的消极影响在法治建设中体现为,重视人情,漠视法律,同罪不同罚,特权现象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心所欲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法律得不到一体遵行。由传统法律文化的等级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积淀下来的等级观念严重阻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与现代法治的平等观念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五)无讼观念与法律运用的冲突反对争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以无讼来维护社会秩序,厌诉、息诉成为人们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观念,使中国民众漠视诉讼。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质上是一种公法文化, 其主要标志就是刑法发达,而传统法律的严刑峻法的特性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恐惧意识和厌诉的价值取向。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封建法律的残忍和司法的武断专横,使人们对“法”和“刑”产生逆反心理,人们厌诉、畏法,无法也不敢相信和依靠法律。在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思想深处,对法律持敌视或怀疑的态度,避之犹恐不及,根本不相信司法是伸张正义的渠道。在社会形态上,由于自然经济的特性,传统的中国社会形成了一个十分固定的、封闭的、具有情感因素的稳定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一个熟人社会中,当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各种利益纠纷时,民众不愿意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和诉讼手段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而喜欢选择私了或利用各种关系去解决纠纷,人们更习惯于依靠伦理纲常和族长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纷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培育法律文化促成法治生成
法治化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制定了多少法律,而在于法治是否真正得到有效实施。而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文化为基础,就不可能有效实施法律,因为“文化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作为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风俗习惯,在人们的心理、态度、生活方式中的积淀和凝聚是极为深厚的,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法律文化条件准备不足,与法治建设的制度层面形成强烈反差的,恰恰是缺乏现代法治所需要的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因此,在法治进程中,法律文化的构建必不可少。
(一)构建现代法治需要的理性的法律文化
在法治建设引致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价值规范整体转型的过程中,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进行整合,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彻底涤除人们内心深处的宗法观念、等级意识、特权意识,逐渐培育民众作为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增强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意识和精神,实现向现代法治观念的转换,形成以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社会契约观念等现代法治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的理性要素为主体的法律文化,构建一套与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文化和价值理念体系。
(二)塑造权利本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文化
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不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而是以平等的契约关系为基础,实现平等权利观念在法律文化以及表现法律文化的法律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树立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限制的基本人权观念,为实现人权创造社会环境和精神条件,逐步形成以权利本位思想为中心的法律文化。
(三)通过司法公正,培育法律至上和法律信仰的法律文化从根本上讲只有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才能切实逐步培育形成,司法公正在促使法律至上和法律信仰形成的过程中起着巨大的潜在作用。正是司法公正在法律文化形成中的具大作用,在培养法律文化的实践中,司法必须以公正为价值目标和追求使命,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做到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信度,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和严格执法,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培育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促进以自由、正义、公平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强化法治教育,养成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的法律行为模式
要用主流法治文化的引导作用,优秀法律文化作品的导向作用来进行法治教育。要使广大人民群众敢于言利,敢于鲜明表达自己的立场,实现广大公民维权意识和用法意识的质的提高。在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上采取教育宣传为主、媒体监督为辅,政府倡导为主、法治良性反馈为辅,为政者守法为重、公众厉行法律为先等多渠道、多层次、复合型、立体式的法律文化构建模式。使公民真正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使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成为大多数公民的普遍心理态势和行为习惯,使公民文化、权利文化、法律至上文化等主流法律文化真正形成。
(五)用吸收借鉴的方法培育具有现代法治内容的法律文化对传统法律文化不应全盘的肯定或全盘的否定,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应加以抛弃,剔除糟粕,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应加以借鉴、吸收和修正,吸取精华,现代法治建设应对传统法律文化思想进行批判吸收,以利于发展、丰富中国的现代法律文化,促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化。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没有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现成的法律文化资源可供传承,在现代法治法律文化的构建中,必须大胆地移植吸收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成果,为我所用。在移植、消化、吸纳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使之本土化,并与中国本土的传统法律文化良性互动,从而完善中国法律制度、提高民众法治观念、推进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构建。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大国从事法治建设,其复杂性和艰巨性确实是空前的。法治建设并非制定和颁布一些法律法规就一蹴而就,法治实施中种种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社会现实也一再提示我们,仅仅有了良好的法律制度远远不够,“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规范并不能自己实现自己,而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和始终不渝的遵守,是法律规范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良好运行的前提,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核心,法律文化作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通过精神层面的软环境深刻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情感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规定和制约着法律规范的实现水平和发展方向,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主政者和全体公民能否真正接受现代法治的理念。如何构建法律文化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表达是一个艰难、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由传统人治型法律文化向现代法治型法律文化的转型过程。必须花大气力去建构和重铸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律文化,营造与现代法治相应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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