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官僚制理论,是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 韦伯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建立在法律权威基础上的理性官僚制。法家思想中就蕴涵着这种官僚制主张,笔者称之为法家官僚制思想。本文以法家人物的著作为参考资料,对法家官僚制思想进行了梳理,将它从原着中的混沌状态上升到归纳分类的阶段,使之成为一个完整体系。其目的是为了说明我国法律传统中蕴涵着丰富的法治因素和理性因素。法家官僚制思想的理论价值与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当前的吏治改革,建立法治化、理性化的职官管理控制模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家; 官僚制; 效率; 理性; 法治
法家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特色极为鲜明的学派之一。如果说儒家思想是以维护礼治、德治、人治为主旨,崇尚“郁郁乎文哉”的盛世,那么法家则刚好相反,它反对以血缘、出身来划分尊卑的传统礼治,崇尚“权制独断于君”的以君主为本位的集权体制,以实功实绩作为重新划分社会等级的标准。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诸子百家中最讲求政治法律的可操作性的一家,所以它的理论多集中于工具模式的层面,具有注重实用的显著特色。其官僚制思想也不例外,同样着眼于寻求如何达到“法治”,实现富国强兵和救世的目标。依循法家一贯务实的现实主义眼光,我们可以发现,法家官僚制思想就是其哲学理念、价值观等在政治、法律层面的反映,是法家精神本质的某种合乎逻辑的外延和细化。
一、法家官僚制思想要点法家首先强调,必须强化以君主为本位的中央专制集权体制,这导致它在思想逻辑上势必反对贵族分封政治,而创立一种“管理政治之新方法”〔1〕。君主必须采用一种新的标准,为自己找到一大批可用之人。这样的人在法家看来只有两种———耕( 农民) 和战( 士兵) 之人。特别是有军功之人,“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从这种途径产生的官僚们,与君主间有了一种职业化的、非世袭的、具有雇佣性质的新型关系,二者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新型的君臣关系在形代写论文成以后,君主如何治吏就成为法家理论的核心内容,能够反映他们这种思想的一句经典之语,即是“明主治吏不治民”。基于法家对于人性都是“好利恶害”的基本判断,他们认为治吏也必须严格地在“法治”下进行,以此来构建一种稳定的官吏任用、考核机制。这是一种充满法治主义的科层制即官僚制的职官体制。现分述法家官僚制思想要点如下:
(一) 选吏上的军功标准———“国以功授官予爵”法家率先站出来,反对贵族世袭和任人唯亲,除了君主以外,其他人都应不论出身,“因能授官”,这是对任职者任职资格的明确限定。如,商鞅主张“壹赏”,即赏赐只给有功于农战的人,重点又是奖励军功,主张“利禄官爵专出于兵,无有异施也”。他反对任用儒家所说的“贤人”,认为“任贤”是一个主观的标准,同时,他又把那些既无军功又不从事农作的人,称之为必须铲除的“奸民”。特别是对于宗室贵族,如果他们没有军功,也必须要取消其贵族资格,使“富贵之门”只对努力于军功的人开放。商鞅还提出“信赏必罚”的主张,即凡是符合条件的,必须要“赏厚”,并且做到赏罚公平,“不失疏远,不违亲近”,这样才有信用。韩非子也提出,官吏的任用是关系国家存亡治乱的大事,必须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在这个标准前,人人平等,“赏善不遗匹夫”,“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在世卿世禄制度下,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掌握权力的大小,完全由他在血缘上的优越程度所决定,一般的社会平民几乎没有任何跻身社会上层的机会。法家为社会的效率与发展主张取消世袭,并提出一种选任官员的公平有效的方式,从而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等级静止的状态,为普通民众特别是出身低微的人提供了一条通畅的晋升之途。
(二)治吏上的法治标准———“案法而治官”与儒家偏重追求法的内在价值不同,法家十分重视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认为应该使法律成为划分官吏职能、判断他们是否尽职守责及行赏施罚的唯一准则,从而以理性的眼光设计了一整套调控官吏的机制。
1. 以法治为基础的职能划分———“君臣守职,百官有长”法家提出以法治为基础进行严格的职能划分,“明分职不得相逾越”,以法律的形式将各官吏间的职责分类、分级、分层,每个人只做自己份内的事,“忠不得过职,而职不得过官”,通过层层分职分责的国家官僚机构的运作,才使上令下达到普通的平民群体中。慎到认为,首先在君臣之间就有职权的不同,君臣都应该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尽到自己的义务。“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主不要去做具体的工作,但要充分调动臣下的积极性,使得“下之所能不同”,而都能为“上之用”。同时使职责不同的各类官吏,“士不得兼官”。韩非子也认为首先君主就应明确自己的权责,不做自己不该做的事情。他举到很多例子,比如田婴相齐时,有人对齐王说: “终岁之计,王不一以数日之间自听之,则无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王于是开始听取会计报告,结果听不胜听,吃了早饭顾不得吃晚饭,最后终于睡着了。韩非子总结说: “王自听之,乱乃使生。”君主的职责应是安排和督促臣下去分层负责,臣下们更是要守职尽责,不能“越官”而“有功”。臣子们各有司职,这样便无法推诿责任,各尽本分,同心为国,此为“治之至也”。申不害在臣下守职方面同样要求得十分严格,官员既不许失职,也不许越权。这种观念随着申不害在韩国任相而对韩国的君臣产生了很大影响。有这样一件事很能说明: “昔者韩昭候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韩昭候一觉醒来看到衣服很高兴,就问左右: “谁加衣者?”左右说: “典冠”,韩昭候马上大怒,同时处罚了典衣和典冠两位官员,“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 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因为忠心而越职被罚,这样的事大概在儒家是不可想象的,但了解了法家精神,则可以知道这里仍然是它一以贯之的理念思路。
2. 严格公私分开,要求臣下不得“释法任私”从法家开始,“公”与“私”才成为政治法律的专用术语。法家认为,“公”代表了国家利益,而“私”则是指包括君主以及各级官吏在内的个别或少数人的利益。主张公私分明,且“公”始终高于“私”。因为“私”是法律范围以外的偏私的言行、做法,所以如果官吏们都顺着自己的私心去做事,将会造成国家混乱的局面。吴起首先提出了“公”、“私”的问题〔2〕。《战国策·秦策三》中说吴起主张推行“使私不害公”的“法治”,不许各级官吏以个人之“私”防碍国家之“公”,要求官吏奉公守法。慎到也认为,“公”即是“法”,“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立法就是为公,而不是为私的,“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管子》中也同样有这样的观点,“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公”、“私”是对立的,“吏多私智者,其法乱”。韩非子也认为,“公”与“私”本来就有着天然的对立性,“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要求官吏必须“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使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3. 官吏考核与奖惩上的“法”、“术”结合法家主张,君主在考核臣下时要掌握一些重要原则,即: 恪守法度,运用权术。在“法”与“术”的操控下,才能让臣僚都克尽职守。以“术”来监督和考核臣子的实际功绩,以“法”进行厚赏重罚,以此来确保官吏都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尽职尽责。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以“术”督察臣子的实际功绩———“循名而责实”。“( 法家) 术者,所以治治民之人者也”〔3〕。“术”之说,最先由申不害提出。其所谓的“术”,是君主驾驭臣下的“君人南面之术”,即如何使臣下忠于职守,是“循名而责实,课群臣之能者也”的好办法。韩非子发展了申不害的“术治”说,韩非的“术”,包括“阴术”,即“潜御群臣”,它一般是不公开的,由君主“藏之于胸中”; 另一部分则是这里主要说的,客观化控制的方法———“阳术”,即指“循名责实”。从法家务实的价值观出发,实效功利是衡量事物价值的唯一基准,对臣下也要专以功用考察,因此要“循名责实”,“形名参同”,“综核名实”。所谓的“循名责实”,即以实证主义的眼光考核官吏,依照其外在的名位,督责其达到相当的实际功效。“循名而责实”是君主公开的考核官吏的原则,也是官吏公开可循的法则。韩非子认为,君主一定要根据官吏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来考察其政绩。他举例说,“客有为齐王画者,齐王问曰: ‘画,孰最难者?’曰: ‘犬马最难。’‘孰易者?’‘鬼魅最易’。”因为“犬马人所知也……故难; 鬼魅,无形者,故易之也”,所以有客观依据的,一点也马虎不得,而“鬼魅”这样大家都不知道是什么的东西,就可以随便画了。一旦依据是主观的,那就是模糊的,官员的地位就会取决于上司个人的态度,从而大大发展了人身依附关系。而如果考核一个官员,只看他的实绩,官吏就会知道自己真正应该在哪方面努力。第二,以法为实施保障,进行厚赏重罚。天下政务纷繁,各级各类官吏在明确职责后,为保证他们日常工作的行政效率,必须“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以法令严格维护考核奖惩制。实施法令的方式就是赏刑的两手,只有这样百官才能畏法尽职。商鞅主张官吏们必须克尽职守,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否则“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在执法上不讲情面,“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子也指出,只有“法不败”,群官才会“无奸诈矣”。提出“爵禄劝而官职治”,即只有对实际业绩好的给予重赏厚禄。对有功劳的赏赐越优厚,越有奖劝作用,“贤材者处厚禄、任大官,功大者有尊爵、受重赏。官贤者量其能,赋禄者称其功”。对没有多少实际业绩甚至违法犯罪的官吏,“刑过不避大夫”,“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4. 对官吏的职业化要求———“以法为教”商鞅在《商君书。 定分》中详细阐述了培养懂法的法官与官吏的思想。他建议孝公把全国通晓法令的人聚集到都城来,让他们到殿前接受任命。在殿中设置一名法官,御史府设一名法官,丞相府设一名法官,然后在各郡县分别设一名法官。对这些法官进行统一培训,让他们通晓法律条文的内容,通过这样严格的学习,通晓律令的职业官吏就被培养出来了。他又要求其它各级官吏都要学习和熟悉国家法令,弄清法令的具体规定和适用的各种情况。官吏们还有义务回答百姓对有关法令的咨询,“遇民不修( 循) 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 如果法官没有回答,而询问者后来犯了罪,就必须要“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 如果官吏该记住的法令忘了,“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 如果官吏敢擅自篡改法令的,“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依循现代官僚制理论,理性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专家”政治,即由严格受训的专业吏员承担,而法家的主张,恰恰具有这种突出特点。在先秦诸子中,成为后世政治法律思想渊源的主要是儒家和法家的学说。我们可以发现,先秦儒家的眼光主要放在“民”的身上,其核心观点是“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而法家人物则从一开始即把目光放在吏身上,治吏是法家政治法律理论的核心内容。且先秦儒者因为常常被排斥于实际的政治活动之外,所以其理论通常与政治实践有很大差距,以至被指为“迂远而阔于事情”。而法家代表人物均是各国主持变法、直接参与政治实践的人,他们熟悉实际政治运行中的各种利害关系,所以特别重视推行一些治吏的理念和建构一种官吏体制,认为吏治的成败会直接关乎一个国家的稳定。因此,他们在“以法为本”的法治思想指导下,对官吏之任用、设官分职、考核等等内容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对君主专制下的官僚制作出了缜密的研究和设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家官僚制思想的现实借鉴当代中国在基本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价值观念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现代的标准去衡量,人们常常会斥责法家思想缺乏现代民主、自由的精神,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成为拒绝借鉴它的理由,实际上西方现代法治也是在它的同样缺乏民主、自由的古代传统中发展而来的。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独特的国度所进行的任何社会变革,必须首先借助于自己的传统。法家官僚制思想的理论价值与实践经验对于我国当前的吏治改革,建立法治化、理性化的管理控制模式,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层级化与部门化机制,但实际上政府权力仍呈现出严重的人格化倾向。尤其是在基层行政组织中,占支配地位的常常是人情伦理。公共权力的效能常常因领导者素质与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因公务人员的情感而摇摆不定。政府权力的人格化,必然带来行政组织运行的大量非理性和低效率。主要表现为: 一是官员使用的主观性。人员的录用往往不是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人员的晋升也不是严格依据工作实绩、技能,而是各种非正式的关系,从而导致一些官员阳奉阴违和人格依附; 二是机构设置的随意性。机构的增设与变更,往往以“长官意志”为转移,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 三是法律制度及其尊严的缺失。偏好政治动员、说教和强调个人道德自律,导致许多领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法律权威受损; 四是血缘、人情等时常支配公共权力行使的方向,致使法律因人而异,缺乏稳定性与普遍性。部门主义、地方主义泛滥; 五是公共责任的漠视或逃避。失职、越权、滥用职权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司空见惯,造成效率的低下; 六是一些领导者独断专行,惟我独尊,法与权力成为压制、排斥异己的工具或假公济私的手段,等等。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目前吏治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其体制的理性官僚化。法家官僚制思想恰恰是反对官僚主义的,它反对“人治”,表现出非人格化、法治化的特征。它可为我国当前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体系等的设计与建设提供若干借鉴,如: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严格吏治,以“法治”为导向,作为贯彻始终的理念,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公务员任用、考核、奖惩、罢免等的法律制度。把各类、各级人员的职、责、权,以及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通过立法的手段确定下来,制定完善公务员法,制定行政程序法,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各种责任追究机制,以降低人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同时,在观念上培养理性精神,倡导法治、规范和效能;
第二,改革缺乏有效竞争的干部人事制度。在公务员的选拔、任用上,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原则,确立公务员职位聘任制; 针对一些干部任职无期限、届满不卸任的不合理状况,制定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同时确立干部的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制等,执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更新机制;第三,以“功”即实绩作为考核公务员的主要标准。在现行的政绩评价标准中,领导的好恶、关系的亲疏、上级的要求随时都是在评价体系中起作用的决定因素。要取消这些政绩认定中的主观随意性、片面性和多变性。杜绝考核制度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实行目标与绩效管理,建立公务员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并使这一标准尽量具体化、数量化。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做到人尽其才,岗尽其用,以此作为其职位升降的依据,奖优罚劣,最大化地发挥其激励的功能;第四,严格实行公私分开。针对干部长期在一个地方和部门工作而产生的弊端,建立公务人员交流和任职回避制度等。防止出现类似“举贤不避亲”使亲属聚集而产生的弊端,杜绝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违法乱纪等腐败现象的出现。要求公务人员尊重法律权威,依法秉公办事,决不以私害公,树立政府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建立公务员职业培训制度,完善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培训体系,使其有序化、系列化,以提高公务员的执政能力和整体职业素质,加强政府行政效能。中国是一个传统深厚的国家。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蕴涵着丰富的法治和理性因素,法家尤其具有这种气质,它讲究事事皆有法度。所以,它的官僚制思想也以规范和效率为价值导向,集中于制度技术层面,关注如何以法治为前提来构建一种科层官僚制的职官体制,这种体制包括科层化的分官设职架构、合理化的运作制衡机制、严密的法律规章、训练有素的专业吏员队伍等等因素,从而保证了政权的高效和有控制地运转。这种官僚制思想与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滥用权力、人情风等的官僚主义作风并非同义语,恰恰相反,它意味着对私人关系的排斥而推崇规则主义、规范性关系。这些合理性因素对我国当前的吏治改革是可资借鉴的。
参考文献:
〔1〕 冯友兰。 原名法阴阳道德〔M〕/ /杨鸿烈。 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8.
〔2〕 武树臣,李力。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 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 147.
〔3〕 吕思勉。 先秦学术概论〔M〕。 上海: 东方出版中心,1985: 92.
相关文章:
小议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04-26
试析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批判与重建04-26
论引渡的依据04-26
试论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之物权的无因性04-26
浅析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及其风险防范04-26
论“赔命价”04-26
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04-26
谈健全和完善农村环保法治的设想04-26
浅析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现象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