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类在遭受大自然接二连三的打击下,开始反思人类与生态系统的关系,认识到人类健康权与动物生存权是并行不悖的,并且纷纷推出各种主张,本文在批判“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至上”两个极端化观点的同时提出自己的主张,即“以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随后又提出笔者对代写论文未来动物保护立法的见解,希望能对动物保护能做出一点理论贡献。
关键词:动物生存权;人类健康权;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利益至上;以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
一、动物生存权与人类健康权组成生态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物物相关律”和“相生相克律”两大基本规律。“物物相关律”是指自然界中各组成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改变其中的任何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1]因而为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在某生态系统引进某一物种,也不能任意灭绝某一物种否则两者都会引起生态失衡。为此,《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存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2]所以说,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生存权。本文作者将动物生存权定义为:动物因存在而固有的,免受不必要杀害和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动物生存权与人类健康权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实际情况完全不是这样的,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多种野生动物都濒临灭绝。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生态伦理关系的两大主张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至上主义”这两种生态伦理关系的主张。(一)“人类中心主义”1.基本内涵。随着“上帝中心论”哲学思想的瓦解,人逐渐从神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加之蒸汽机革命,使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类自信心增强的同时追求主体精神的野心空前膨胀。反映在哲学思想上,人类认为自己是万事万物的主宰,人类可以随意的剥削和掠夺自然,自然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的,即“人类中心主义”。2.理论依据。首先,“每个人都有权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人类与动物的关系,被视为财产占有的关系,任何人都有权为了自身利益占有、使用、处置这份财产。其次,“理性人”的法律标准:人类之所以拥有权利,因为人类有理性,有意识,有社会性。因为人类满足这三项标准,在拥有权利的同时,才能承担义务。动物没有理性、意识和社会性,因而不能承担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动物不能成为权利主体。[4]第三,功利主义伦理观认为: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自然界生命中最大的善,人类作为自然界的成员,理应把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大的善,此外人类相较动物而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人类理应有凌驾于动物之上的权利。[5]第四,权利主体范围的要求权利主体从男人扩大到妇女和儿童,从白人扩大到黄色及黑色人种后还未扩展到无意识的动物种群。因此动物不是权利主体。3.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正是在“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从神性中解放出来,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然而,以人类为中心主体地位的膨胀,人类肆意的掠夺剥削自然,使大自然一次又一次遭受人类的涂炭。(二)“生态利益至上”“生态利益至上”的主要观点是:人类只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这个大网中的一个点,人与自然界的其他动植物没有质的差别,只是发展阶段不同而已;因此,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物也应成为价值主体,当人类与其它物种种群的利益相冲突时,人类应服从生态利益至上。“生态利益至上”承认了动物的价值,认识到了缓解人类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但却走上另一个极端。“生态利益至上”认为:当东北虎要吃人时,应当保护东北虎的生存权。因为东北虎属于珍惜濒危保护动物。所以,个人和东北虎这个种群相比,东北虎种群的价值高于人类的价值,东北虎种群的善大于个人的善,应该维护东北虎而不是个人的生存权。
三、“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的理论观点由于“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利益至上”两个理论的极端性,笔者主张,在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上,应该采用“人类和动物为价值主体”的观点,此观点似乎有些中庸之道,但是这是对人类健康权和动物生存权共同保护的一个良策。其核心内容是:承认动物也应该成为道德共同体关心的对象,是价值主体,拥有权利;但是当动物生存权与人类生存权及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要以有利于人类发展,生态环境和谐运行为处理的原则。(一)动物扩展为权利主体的理论依据首先,将动物扩展为权利主体符合法律权利主体范围不断扩展的规律。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权利的主体也从男人扩张到妇女和儿童,从贵族扩张到奴隶,从白种人扩张到黑人和黄种人,因此,我们认为权利主体扩张到动物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其次,权利源于需要。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生存权利,因为人类有生存的需要,因此拥有“生命健康权”;动物同样作为自然界中的成员,也有生存的需要,因此也应该具有生存权。(二)动物生存权与人类健康权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原则当动物的生存权与人类健康权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以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原则。比如,在“非典”和“禽流感”事件中,为使人类和其他动物免受病菌的感染,及时的宰杀染上病菌的动物,不仅不是对动物生存权的否定,而是为了更好的尊重生态发展规律。由于“人类中心主义”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很多学者走向另一个极端“生态利益至上”,对于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共生是不利的,四、中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中国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仍受“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作出这样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规定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的法律主要保护野生珍稀动物,对非野生非珍惜动物缺少关注。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对动物保护立法的建议鉴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已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1.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思想,承认动物的价值。我国动物保护现状与“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思想有很大关系,只有从根本上改变立法初衷,才能使动物真正得到保护。2.将动物上升为权利主体。现行保护动物的法律,都是把动物作为客体加以保护。但是,只有赋予其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才能切实使动物的生存现状和环境得到改善。3.将动物保护范围扩大到野生非珍稀动物和非野生动物。4.对野生非珍稀动物的保护要侧重其“野”性: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提倡驯养野生动物,这样本身对于动物“野”的天性的束缚和虐待。加强对非野生动物,尤其是对工作动物和实验用动物的关爱。实验用动物和工作动物对人类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其工作和被实验的“使命”,往往无生存权可言。因此,我们应在立法中规定实验用动物的实验次数、手段进行限定,减少实验时痛苦程度。工作动物是为人类提供服务的,经常是常年累月的辛苦,当其体力不再胜任繁重的劳动时,就以屠宰场为归宿。因此在立法中,需要明确规定动物每天的工作强度、休息时间、退休制度等,切实保护它们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宋伟。善待生灵[M].安徽: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2]曹明德。法律生态化初探[J].现代法学,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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