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法治现代性因素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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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影响深远,也在某种程度上暗合法治的现代性,如朴素的民主主义思想,对人性道德的重视,对现代法治建设存在着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董仲舒;法律思想;春秋决狱;法治现代性;启示

  董仲舒作为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先秦各家学派中的合理因素 ,形成了西汉时期的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并对随后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分析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并从中寻找可与现代化法治体系对接的因素,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不无裨益。

  一、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的法治现代性因素董仲舒的学术思想主要集中在《春秋繁露》之中,其中当然包括法律思想。 但集董仲舒法律思想大成的,却是董仲舒政治生涯结束、归隐家中之后,另着的可作为断案参考的《春秋决狱考》一书。据《九朝律考》载:“考《汉志》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七录》作《春秋断狱》五卷,《隋志》作《春秋决事比》,并十卷。 是书宋初尚存,后不知佚于何时……应麟《困学纪闻》云,仲舒《春秋决狱》,其书今不传,《太平御览》载二事,《通典》载一事,所谓二百三十二事,今仅见三事而已。 朱彝尊《经义考》云,《艺文类聚》有引决狱君猎得鹿事,今仅见三事而已。 ”〔1〕由此可见,《春秋决狱》成书时的案例有“二百三十二事”,可惜流传下来的不多。董仲舒作为西汉的儒学大师,其法律思想的鲜明亮点即为揉合各家所长,使“春秋决狱”成为汉代断狱的一种方法和制度。 最突出的特征是直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作为审判的依据;主要目的是运用法律的力量,使儒家的伦理道德真代写论文正成为人们各项活动的准则; 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从《春秋决狱》目前可考的几个案例中(1),仍可见董仲(下转第80 页)舒法律思想所蕴含的法治现代性因素。1.以民为本,体现人性关怀西汉时期的法律因抄袭秦律,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过于机械,有乖人情,突出表现为对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没有过多的重视,不时表现为排斥,这显然与儒家的仁爱思想格格不入。尊崇儒术的法官们便以儒家思想为工具,借助“春秋决狱”,来消解汉律中所包含的残酷和冷峻。《通典》卷六十九记载了《春秋决狱》中表达人文关怀的两个案例:案例一“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案例二”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 乙怒杖甲二十。 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 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 虽杖甲,不应坐。 “〔2〕案例一说的是儿子杀人,养父包庇、藏匿。 按照当时的法律和道德,如果是生父,则不必连坐。 那么养父的法律地位是不是和生父相同呢? 董仲舒认为虽然是养父 ,但对儿子有养育之恩,已经有父子的名分,因此,具有和生父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应当连坐。案例二比较复杂, 因为案中的父子非一般的关系,儿子是被送养了的,生父对儿子没有养育之恩。 对这样的父子关系下的子殴父,如果机械地适用汉律的规定 ,将儿子处死,确实有违人伦。 董仲舒认为,甲未养育其子乙,于义已绝,不存在父子关系,乙不当坐。董仲舒对案件的判断, 相当重视实质意义的追寻,而非单纯地引经据典、机械断案,而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体现了对人性的重视与关怀,在一定程度上暗合 ”以人为本“的法治现代性。

  2.朴素民主,限制皇权专制汉代承接秦朝,吸取秦亡教训,初期采用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休养生息 ,经过文景之治 ,至武帝时 ,国家逐渐强盛,但武帝骄功恃傲,社会显出了疲态。董仲舒如此点评时政:“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 今废先王德教之官,而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与! ”〔3〕强调要顺应天道,施行仁政。董仲舒为此对“天子”与“民”的关系发出极为严肃的警告:“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 君命顺,则民有顺命;君命逆,则民有逆命。 ”〔4〕“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 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 ”〔5〕董仲舒的警告体现了既尊重王权又重民本的思想,带有朴素的民主性,对封建专制皇权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董仲舒法律思想对法治现代化的启示董仲舒法律思想对法治现代化的有益启示,也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以民为本的朴素的民主主义董仲舒是君权神授思想的集大成者,但他也讲天是万物之祖,天道无二,天子即位须体天之道,奉天法古,严格按照上天的旨意治理国家,与民亲善,亲贤远按,天子受命于天,上天设立君主是为了百姓的福祉。正如学者所言:“民本与尊神,是护卫君权的有机统一体,民本是君权的附庸,伸天仁民是董仲舒民本思想的特色,董仲舒在伸天主张掩护下的亲民思想,比先秦的民本思想有新的发展,并且达到了这种思想所能够达到的高峰。 ”〔6〕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无不把“民主”、“保障人权”等话语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作为终极目标在追寻。 尽管东西方学者对民主的理解、 论述民主的方式难免有差异,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中国固有传统文化中的朴素的民主思想。董仲舒法律思想中宽容仁爱的“亲民”情怀,现代中国的民主思潮可以从中吸收有益的养分。

  2.儒家的道德修养意识董仲舒对人性道德的不断追寻,也值得我们在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认真反思。毫无疑问, 我们这个时代已经迅速地功利化和世俗化, 对所有法律制度设立之合法性的设问都是 “用处何在”,但这个“用处”又指什么呢?不得不承认,这种功利主义的论调是极为有害的,“如果整个民族都追求物质享乐,就会使这个民族在与其他民族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另外,财富的增长处理不好会造成分配的不均,会在社会内部形成阶级对立 ,从而会削弱民族的内聚力”〔6〕。这显然昭示现代中国法治的走向应当有普适的道德意识的参与调解,推动这方面的工作任重道远。(1)《太平御览》 卷六百四十保存了二个案例,《白孔六贴》卷二十六、九十一保存了二个案例,《通典》卷六十九保存了二个案例,流传至今的共六个案例。

  参考文献:

  〔1〕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35.

  〔2〕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84.

  〔3〕班固。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042.

  〔4〕苏舆。春秋繁露义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2:107

  〔5〕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M〕。北京:中华书局,1975: 139

  〔6〕万义广,林青。董仲舒的民本思想新探〔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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