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军功爵赏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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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军功爵赏法律制度是汉代军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参考汉代军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出土文献资料,尤其是张家山汉墓竹简等简牍文献,试图突出对汉代军功爵赏法律制度的研究,在对其进行系统梳理上做出粗浅的尝试,从中可以管窥到汉代军法的特点,以及它对前代军法的继承和对后代军法的铺垫,从而期望能对更充分全面地认识汉代的军法,乃至汉代的法律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汉代;军法;功爵;惩罚

  在汉代战争频繁的背景下,军法的制定与整理日渐频繁和成熟。汉初“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删百八十三家取要用定着为三十五家:“武帝时,军正杨仆捃摭遗逸,奏兵录,犹未能备。至于孝武,命任宏论次兵书为四种。”《汉书·胡建传》:建上奏曰:“臣闻《军法》:立威以威众,诛恶以禁邪。”这是《汉军法》开宗明义句。今天所能从古籍中检阅到的最早的军中约,得数二千一百余年前西汉时期的《军法》。汉律久已散佚,汉代军法散见于文献可考者仅屈指可数几条,幸有出土文献为研究汉代军法提供了弥足珍贵的补充。本文试将出土简帛与历史文献相结合对汉代军法中有关军功爵赏的法律制度做粗浅的尝试性研究。《孙子》佚篇《见吴王》:“赏善始贱,罚……。”赏罚分明有信,有助于实现对军队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汉简中的兵书论“刑”多言及“赏”,视刑赏为重要的治军措施。军事刑法是从外部对军队进行强制管理,军功爵赏制度更着重从内部激发将士的积极性。相关拙作多论及“罚”,故在此仅言爵赏。

  一、两汉军爵制度沿袭概况

  “古者人臣功有五品。以德立宗庙定社稷曰勋,以言曰劳,用力曰功,明其等曰伐,积日曰阅。”秦汉赏军功主要通过军爵制体现。《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封爵之誓曰:“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爰及苗裔。”刘邦实行赐爵制,赐爵的根本条件是军功。爵名有“赐爵五大夫”“赐爵卿”“赐爵封”及“赐爵重封”等。汉五年五月刘邦统一全国行封赏诸将士及“从军归者”,实行秦时制定的二十等爵制爵名与爵秩。《汉书·百官表》有详细记载: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吕后时期正式形成了“赐民爵”与“赐吏爵”制的分张,取消了以有军功赐爵这一根本条件。文景二帝时期,“赐吏爵”暂时中止,“赐民爵”获得了发展,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武帝时期,仍以“赐民爵”为重点,“赐吏爵”只是偶尔实行。一个新的独立于二十等爵制之外的十一级(或谓十七级)的“武功爵”制出现。获得“武功爵”的根本条件是立军功,对象是将士,“以宠战士”,“以显军功”。昭、宣二帝时期,除“赐民爵”仍在实行外,“赐吏爵”有了显著发展。东汉的赐爵制实际上只剩下“赐民爵”,而“赐民爵”又限于第八级。其原有的特征和性质,已经不复存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汉简中的奖赏律令

  张家山汉简和其他汉简中的《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赏)科别》《击匈奴降者赏令》等令册,给军功爵制度提供了大量史料支持。

  《二年律令》中的《爵律》规定了拜爵及赐的原则:“当拜爵及赐,未拜而有罪耐者,勿拜赐。诸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级予万钱。诸诈伪自爵、爵免、免人者,皆黥为城旦舂。吏知而行者,与同罪。”《户律》有关于二十等爵制实名与爵秩的规定:“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西汉前期获爵者可享受经济和政治多方面权益,当时人对赐爵很重视。孙家寨汉简,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具体内容。选取具代表性律文摘录如下:“(1)十一,军吏六百以上,兵车御右及把麾竿,鼓钲钺者,拜爵赐论,爵比士吏(2)各二级,爵毋过左庶长,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过五大夫,必颇有主以验不从法伏(3)二级当一级,以为五大夫者,三级当一级,首虏不满数者,藉须复战。军罢而不满数,赐钱级。”居延新简主要内容为捕斩代写论文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按引文出处序号选录如下:“(1)等三人捕羌虏,斩首各二级,当免为庶人。有书。今以旧制律令,为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各如牒(2)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将率者一人, (中缺)吏增秩二等,从奴与购如此,其斩匈奴将率者,将百人以上一人购钱十万,吏增秩二等(10)有能生捕得反羌从徼外来为间候动静中国兵,欲寇盗、杀略人民,吏增秩二等,民与购钱五万,从奴它与购物如比(14)又以其所捕斩马牛羊、奴婢,财物尽予之。”

  敦煌汉简:“(1)《击匈奴降者赏令》(2)□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户),赐黄金五百(斤) (3)取故君长以为君长,皆令长其众。赐众如隧长其斩□(4)□□赋二千石□赐诣□□言及武功者赐爵共分采邑(5)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A)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五百。”这五支简组成的令册残简说明该令包括两项内容,关于斩首捕虏者拜爵、赐金的规定和对匈奴降者赏赐的规定。“击匈奴降者赏令”,军法中没有这方面内容,是作为令追加发布的。元朔五年卫青大获全胜,使匈奴与汉的优劣之势发生逆转。与此同时,因赏赐所需也给国库带来压力。为寻得财源,武功爵提上议程。《史记·平准书》: (卫青)将六将军仍再出击胡得首虏万九千级,捕斩首虏之士受赐黄金二十余万斤。……于是大农陈藏钱经耗,有司言:“天子曰:”……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斤。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以显军功。“

  三、其他文献记载

  汉采取两项奖赏措施,一是承袭秦制实行斩首授爵,所谓“上首功”;一是采取怀柔手段,重赏降者。奖赏史书中有“中率为侯”(《汉书·李广传》:李菜于“武帝元朔中,为轻车将军,从大将军去击右贤王,有功中率,封为安乐侯。”师古注:“率谓军功封赏之科着在法令者也。”)的说法。另有称之为“军法”的《斩捕单于令》中当也有奖赏军功的规定。

  推测汉初是以所夺敌方节的多少来计功的。《臧宫传》,臧宫攻蜀时,“前后收得节五,印绶千八百”。《后汉书·邓禹传》,邓禹于建武元年同王匡、成丹、刘均作战时,“获刘均及河东太守杨宝、持节中郎将弭疆,皆斩之,收得节六,印绶五百”。高祖五年,克项羽。五月兵皆罢归。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六年,始剖符封功臣。爵位可以承袭。汉简有置后律,专门规定了爵位的承袭。《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和《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记鲁侯奚涓死于战事,高祖六年,因奚涓无子,以其母底(疵)为鲁侯。汉初功臣传中,《史记》卷九五樊哙传中,有关军功褒奖的记事最多:“樊哙战砀东。却敌,斩首十五级,赐爵国大夫。击濮阳,攻城先登,斩首二十三级,赐爵列大夫。……攻宛陵,先登,斩首八级,捕虏四十四人,赐爵封号贤成君。汉王(刘邦)赐哙爵为列侯,号临武侯。”等等。像这样的军功记载,也出现在郦商、夏侯婴、灌婴、傅宽、靳歙、周勃等人的传记中。除斩首、捕虏、破军、下城、定郡县、捕得高级官吏外,先登、却敌、陷阵等用语,也可想象运用于军法之中。

  文景时期,实行了输粟买爵(入粟拜爵)制和徙边赐爵制。《食货志》:晁错说上曰:“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亡粟,弗能守也。‘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于是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按:文帝但从其拜爵一事。迨后孝景时,始行输粟除罪之制,但及徒复作而不及他罪,亦偶行之一时,不为常法也。

  《史记·吴王濞列传》:“刘濞定褒奖令:能斩捕大将者,赐金五千斤,封万户。……其以军若城邑降者,卒万人,邑万户,如得大将。……其小吏皆以差次受爵金。佗封赐皆倍军法。”封赐倍于军法,证明这一制度存在于汉军法之中。与刘濞定褒奖令的同时,景帝也封将军颁布制诏:“将军其劝士大夫系反虏。系反虏者,深入多杀为功,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者皆杀之,无有所置。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要斩。”

  武帝时,实行特殊的“武功爵”制,置武功赏官以宠战士。臣瓒曰,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政戾庶长,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军功多用超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如《食货志》霍去病斩捕首虏过当,封侯。《本传》师古曰:“军亡失者少,杀获匈奴数多,故曰过当。”再如:“朕唯将军任汉将之重,……使光禄大夫曼赐将军黄金五十斤、安车驷马,其上左将军印绶,以关内侯归家。”

  在对匈奴作战时,对卫青、霍去病下达的皇帝制诏中,也有很多军功记载,在此仅作摘录。对卫青元朔四年制诏:“今车骑将军青度西河至高阙,获首虏二千三百级,车辎畜产毕收为卤,已封为列侯……益封青三千户。”对霍去病元朔六年诏:“剽姚校尉去病斩首虏二千二十八级……以千六百户封去病为关内侯。”霍去病传中元狩四年出兵诏:“校尉敢,得旗鼓,为关内侯,食邑二百户。校尉自为,爵大庶长。”这表明有时也授予第十九级关内侯和第十八级大庶长。

  有关捕斩单于令的记载。《甘延寿传》:“许嘉荐延寿为郎中谏大夫,使西域都护骑都尉,与副校尉陈汤共诛斩郅之单于,封义成侯。食邑各二百户,加赐黄金百斤。”《陈汤传》:“延寿、汤上疏自劾奏矫制,陈言兵状。即日,引军围城捕杀单于。元帝赦延寿、汤兴师矫制,封宜如军法捕斩单于令。”以汉之旧事相比,而益见此事之未飨众心。捕斩单于,非寻常之克捷可比。汉有此令,而未尝有其事。《捕斩单于令》按:汉伐匈奴,其捕斩单于必有非常之赏赉着于军法中,此令是。

  汉代军功爵赏法律制度,首先注重君权至上,因时立法。皇权对军队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军队的支配权、将吏的任免权、军政大事,都由皇帝专断。赏罚二柄牢牢地控制在皇帝手中。统治者非常重视对赏罚制度的随时调整,基本每一任帝王都会根据形势的变化变更相应的名目、标准。如武帝时,实行特殊的“武功爵”制;有的赐爵制度只是施行一时的权宜之计,如文景时期的输粟买爵(入粟拜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其次,详备周密。立法律、令、礼等并举,法律形式多样,有律的总括规定,也经常以令的形式临时追加发布。内容从军功爵的赐予、剥夺、条件、等级及与之对应权益,爵位的承袭到对降者的赏赐都周密详备,可谓对整个军功爵赏的各个环节、各个事项都给予了比较全面周到的规定和管理。最后,厚赏明赏。赏赐的范围宽,如吕后实行全国性的无条件普遍“赐民爵”和给相当大的一部分在职官吏普遍赐爵。赏赐的力度大,赐金封侯,可享受经济和政治多方面权益。赏赐等级分明,有严格的确定的细化的可以参照的标准,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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