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根据理论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论述,解释了法治信仰的含义,指出了法治信仰的必要性,同时阐明了法治信仰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法治信仰 立法 守法 执法 司法
一、法治信仰的含义
法治有过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指维护君主专制的制度;一种指与人治根本对立的政治制度。《现代汉语词典》中法治有两种含义:一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一是指先秦时代以法家的主张治国。先秦时代法家推行的法治是“以法为本”,善于运用赏罚,将法与势、术相结合等,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使法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这种“法治”和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相联系的近代“法治”有着根本的区别。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洛克认为:“法治即是政府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贵贱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由此可以界定:法治即是法律高于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具有最高的权威,国家的一切均由法律进行统治和管理。
法治信仰就是理性的社会主体对法治理性认识即法律高于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具有最高权威,国家的一切均由法律进行统治和管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治信仰的必要性
弗罗姆曾说过:“没有信仰人能生活吗?人与其说有信仰,不如说在信仰中生活。”尼采也曾经把信仰视为人类生存的条件之一。对于法治而言,法治信仰乃其不可或缺的精神条件。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言。”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对法虔诚而真挚的信仰。
任何一个国家都期盼能够稳定和谐、长治久安,而想拥有一个这样的社会,就必须实行法治。人类的文明史已经证明,人类目前最具有理性,最为可行的治国方略和生活方式就是法治。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表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所以法治必须被公民信仰,被整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信仰。
三、法治信仰的内在要求
法治之路艰辛而漫长,要实现法治信仰就必须通过法学教育。杰斐逊说过“教育乃民主和法治的关键。”通过教育宣传和培代写论文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加强公民的法治信仰,以实现国家的法治。而法治信仰本身对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有严格而深刻的要求。
(一)对立法的要求。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是能够促
进正义和善德的制度。“霍布斯也认为”良法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要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良法具有长久性,是对人民的自我保全,而不是压迫人民的权威之治。法治国家的法律至少在内容上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正义性、公开性、稳定性等品质。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依据一定的职责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改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同时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民主原则、科学原则、法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二)对守法的要求。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法律,它已经尊重了我们,我们也要尊重它。”但是,守法不是对法律盲目的迷信崇拜,恰如边沁所言:“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的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要严格地遵守,自由地批判。”
(三)对执法的要求。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的授权,遵循法定程序,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能。孟德斯鸠早就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所以要实现法治的目标,执法者自己应当具有法治意识,对法律顶礼膜拜,对实现法治有坚定不移的理想信念。执法者应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素质,在执法活动中遵循合法、合理及效率等执法原则,依法执法。
(四)对司法的要求。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司法活动主要是由法院和法官来实施的,对法官的要求极为严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强调:“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耶林认为:“法官必须具有意志及道德勇气,不以个人的喜怒、同情或憎恶来左右法律的实践。”埃德蒙·柏克也曾说:“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漠的中立者。”所以对于司法者而言,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司法法治、司法平等、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责任以及司法公正等原则。正如波斯纳所言:“社会并不很相信高层法官就有高层的智慧,因此,社会也就不希望下层法官放弃一切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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