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是政府行为合法化的表现,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政府法治化建设的方向,和谐社会作为政府始终追求的重要目标,既需要法治政府提供保障,又为法治政府的建立提供环境支撑,十二五规划初期,以法治政府为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深入发展。
一、法治政府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行政活动依据法律的精神、原则和程序,并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而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其关键是要弘扬法治精神,使政府在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都能够突出“治”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而不只是停留在“法制”阶段或拘泥于法的完善、法的形式等表层问题之上。
1.法治政府调动了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通过科学的民主决策和规范的行政行为,法治政府不断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以政务公开凸显民意,以公正的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对政府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决策失误和行政违法等问题的责任追究,使公众的民主权益得以充分表达,必然会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最大程度地调动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政府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也使每个人都能将自己的言行与法律接轨,自觉参与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和支柱。
2.法治政府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突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治政府要体现法的核心价值就要通过利益协调和平衡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以法律的正确执行担当起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捍卫者,成为维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坚强力量,这样才能正确、合理、有效地处理农民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下岗职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失业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社会矛盾和纠纷,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力量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使和谐社会所提倡的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体现。
3.法治政府提升了和谐社会的诚信水平。和谐社会提倡的诚信由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会团体诚信和公民诚信构成,在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诚信居于核心地位,政府不讲诚信就会造成公民道德意识的沦丧,危及整个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法治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制约政府的违法行政、以权谋私和钱权交易的腐败行为,实现政务信息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使之成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基础,体现了政府的诚信形象,不仅提高了政府公信力,还引导整个社会恪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原则,也提升了和谐社会的诚信水平。
4.法治政府强化了和谐社会环境下的监督力量。法律是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政府以法律为行政工作的核心,强调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并在政务公开基础上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畅通了公众参与政府事务的渠道,便于公众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强化了来自政府外部的社会监管,使政府不断关注、约束和控制代写论文自身行为,形成廉洁自律的管理体制,对惩治政府贿赂、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构成极大威慑,逐渐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相一致。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和谐社会是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1.和谐社会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和谐社会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想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整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这一全局性部署下,各级政府从社会整体层面的价值目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予以统筹规划以求最大和谐,那么,这种和谐系统中必然渗透着安定团结、民主法治和诚实有信的因素,不仅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前提,也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2.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是法治政府的追求。十六届六中全会已将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扭转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调节收入分配格局、社会就业充分实现等一系列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基础,这些目标也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和方向,成为法治政府追求的终极目标,使政府理念的创新、服务方式的改进、诚信务实精神的塑造以及责任意识的增强都始终围绕这些目标而展开,全面体现了法治政府行政行为的核心取向。
3.和谐社会的精神意蕴是法治政府的价值体现。和谐社会要求民主法治得到崇尚并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突出作用,由此衍射出和谐社会的精神意蕴是消除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对立,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是秩序、自由、平等、正义,从依法治国的角度看,法治政府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缓解社会矛盾、达到自由和正义的社会状态等方面,可见,和谐社会和法治政府所体现的核心价值都是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
4.和谐社会的宗旨是法治政府的归宿。和谐社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强调和谐社会构建中要相信和尊重人民群众,全面实现人的价值,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近期和远期的要求。以人为本也是法治政府的归宿,要求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评价和衡量政府工作的终极标准。温家宝指出:“一切为了人民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强调了政府的依法行政要时刻以人民利益为工作重心,可见,和谐社会的根本宗旨也是法治政府的归宿,要求政府规范自身行政行为,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方便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才能体现执政为民的和谐局面。
三、以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思路1.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的认识水平,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奠定思想基础。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出台以来,我国法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态度不坚决、措施无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依然突出,造成我国城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社会矛盾时有发生的现象,反映出有些政府部门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提高政府的法治意识,协调各阶层利益,要求各级政府公务员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的观念,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弘扬法治精神,让人民群众明确法律的内容和要求,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形成全社会自觉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为和谐社会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2.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当代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认为“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政府不应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因此,促使政府自觉接受监督才能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在长期的行政活动中已形成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扩大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为充分体现法律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力,关键要重视群众和舆论监督,始终让人民满意不满意成为评价政府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并继续完善行政问责制,群众举报投诉制,拓宽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支持新闻媒体对政府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曝光、揭露和检举,政府则要认真核实和调查,对反映的问题限期整改,还要加强审计和监察工作,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3.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设,为和谐社会提供支撑力量。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之本是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设。随着和谐社会的推进,当前的立法要根据市场经济运行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以社会稳定为基础加大对收入分配、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方面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补充和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法律法规。在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使法律的出台、通过等环节建立在及时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审查和纠正,该废止的就废止、该修改的就修改,保证立法的质量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保证立法和制度建设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4.严格依法办事,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保障。依法办事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执政为民、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政府要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目标,就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状况能够对社会发展形成示范性影响,因此,政府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处理要树立法律的威信,坚持司法公正和独立,真正落实依法办事和违法必究的原则,从而带动全社会守法,要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人民群众意志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抵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权力监督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实现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才能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影响。
5.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为和谐社会提供配套措施。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法治政府的重要特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政府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腐败和滥用”。无论是规范政府权力、方便群众监督还是有效防止腐败,政务公开都是切实有效的方法,既能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又能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政府事务的途径,使其广泛参与政府事务,直接监督政府行为,因此,要利用互联网、公告栏和电话咨询等方式加大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力度,特别是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信息都要事先公开,让人民群众清楚地了解政府财政支出、服务的范围和重点,实现办事项目方面信息的充分告知,还要完善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的平台,优化行政服务流程,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为和谐社会提供相关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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