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教育矫正

时间:2024-04-26 09:48:0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刑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进步与文明的历史。从报应刑、威慑刑到教育刑、矫正刑,再到恢复刑,以及在此理念下形成的各种行刑模式,使人们对监狱这一特定的机构内行刑的理念、内涵和路径的认识更加深刻、更为理性,行刑理念以及矫正哲学的变化引导着监狱行刑工作。研究行刑模式成为监狱行刑的关键所在。

  一、以回归社会为导向,是监狱行刑模式的基本价值取向

  罪犯来源于社会,回归社会。监狱矫正罪犯,从基本理念的确立到具体路径的选择,都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基本要求。从目前的实际行刑工作看,重视的是罪犯安全度过服刑时段,缺乏的正是罪犯回归社会的引导与教育,这是造成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国家惩罚罪犯,其目的是矫正罪犯,能够使其复归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矫正罪犯更是人类文明的要求,也体现监狱价值所在。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下,如何促使罪犯回归就成为监狱的首要目标。在我国,监狱长期封闭和独立运作,监狱改造罪犯主要从维护监狱安全和罪犯在监狱内的劳动效益出发,对罪犯改造的具体评价指标和如何适应回归社会的矫正内容尚缺乏科学、有效的举措,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监狱一直在坚持改革创新,但矫正人、改造人的科学路径和方法,特别是对罪犯心理疾患等针对性的治疗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也是改造质量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罪犯的犯因性问题是复杂多样的,但其社会化的失败是不容忽视的,因而矫正罪犯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如何解决罪犯与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况且,罪犯的监禁是有期限的,回归社会是监狱矫正的必然走向。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技能训练以及有关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等处理技巧的培养,就是监狱矫正罪犯的本质内容,也是罪犯刑满后立足社会的基本要求。

  矫正是在监禁的状态下进行的。监狱的固有属性会产生“监狱化”问题,这会阻碍罪犯的社会化进程。监狱化是指罪犯接受监狱的规则、习惯和一般文化的过程,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在其经典性的著作《监狱社区》中提出来的。美国犯罪学家莫顿认为,将罪犯置于监狱加以改造,以期其能适应社会生活,就像将人类送上月球以学习适应地球生活一样的荒谬。“将一个罪犯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情,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其成为一个模范公民,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监狱化与监狱的目标追求是完全背离的。在监狱矫正中如何克服机构式矫正的弊端与不足,在此过程中,更多地围绕罪犯回归与恢复,促使罪犯再社会化,就成为引导罪犯矫正与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去监狱化的有效途径。回归的价值导向,决定了监狱矫正罪犯的内容和路径不能仅仅满足监狱自身的需要,而是应立足于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通过对罪犯个体生理、心理、行为的科学认识,与罪犯共同制定矫正方案,执行矫正措施,发挥矫正技术与方法的综合效能,能够使罪犯在再社会化的进程内按照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学得基本的生存技能、工作技能和社会交往能力。监狱的矫正过程中,除了在矫正的内容上满足回归与恢复的需要外,监狱的环境设计、形态样式等也要尽量满足罪犯再社会化的要求,使罪犯在监狱内就了解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以教育为核心,是监狱行刑模式的主导内容

  从世界行刑发展态势看,现代社会尽管刑罚思想不断改变,但教育刑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兴盛不衰,究其原因,在于现代文明社会人们认识到教育对人类自身的作用,教育成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人们在教育中从生物人转化为社会人。对于罪犯而言,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导致犯罪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社会的,也有个体的,但在人的社会化进程中,有的人走向犯罪,其决定性的因素是个体教育方面的原因。因而,对罪犯的矫正与改造,其本质的涵义就是通过教育,转变罪犯的心理结构,能够使罪犯学会基本的生存技能、文化知识、道德法律规范和社会交往能力。

  自由刑为主宰的现代行刑体系,如何促进罪犯顺利复归社会,成为监狱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监狱存在的角色体现。我国从清末监狱改良以来,一度开始改革刑罚制度,实施以教育和教诲为主的监狱行刑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的是劳动改造刑,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行刑模式开始转型,从劳动到教育,从改造到矫正,特别是新时期监狱体制、机制和布局的调整,监狱行刑的目标更加清晰,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狱矫正罪犯的目的更加凸现。矫正罪犯的内容、路径、手段和方法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监狱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也是不断在实践层面大力创新的重要内涵。特别是针对罪犯个体的特定性和差异性,如何实施个别化矫正,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就显得更为关键。从改革开放后的监狱实践看,也是在这些方面进行重点的探索和突破,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矫正技术的运用、个别化矫正方案的制定、矫正质量评估等一系列对矫正科学化内涵的探索,为我国监狱进一步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对罪犯的矫正以教育为核心,应该如何确立教育的地位、内容、方法和路径,否则教育矫正刑的模式难以为继,更多的是形式上的表现。通过对我国劳动改造刑的分析,建立真正的教育矫正刑,实行劳动改造刑在新的历史阶段的转型需要共同努力。以教育为核心,就是需要在罪犯矫正的全过程贯彻教育人、矫正人的宗旨,把对罪犯的教育融入到行刑与矫正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能够发挥教育的主导性作用。以教育为核心,就是需要突破传统的教育方法,依靠和运用现代矫正技术和手段,通过一系列科学的路径建立罪犯教育的评价与考核体系,保证教育对罪犯的身心起到全面的修正与调节作用,从而能够发挥教育持续的、潜移默化的功能。由此可见,对罪犯的教育,不能仅仅局限在文化教育,文化教育仅是监狱教育的基础环节,而是要把对罪犯个体的矫正作为教育的中心,这样,罪犯的犯因性问题就显得十分关键。通过对罪犯犯因性问题的科学分析,针对罪犯个体存在的缺陷以及形成这些缺陷的轨迹,在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和措施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矫正技术和方法,对罪犯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是教育矫正刑模式的内核所在。

  在此基础上,建立对罪犯教育矫正的科学评估体系。监狱内教育的内容与罪犯回归社会紧密结合,根据复归社会的需求,不断修正矫正的方案,形成覆盖罪犯矫正全过程的系统的矫正计划。以教育为核心,就是要改变单一的被动型教育模式,形成监狱与罪犯共同参与的互动性教育模式。罪犯是教育矫正的主体,其对自身的矫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矫正计划、方案和各项矫正措施的实施中,就必须从发挥罪犯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出发,使教育的内容为罪犯所需要,教育的方法为罪犯所接受,能够使罪犯认识到改变犯因性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产生重新做人的动力,保证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模式的教育,是在矫正框架体系内针对罪犯需求的系统的教育项目的实施,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罪犯的文化知识教育。犯罪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人文化程度的高低与犯罪的关联度并不密切。因此,将监狱办成学校是对监狱本质职能的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在实际工作中会阻碍监狱矫正罪犯的效能。监狱教育,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教育,固然需要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的特性,但针对罪犯的个别化和再社会化教育,需要从罪犯的个体特征和心理需求出发,以矫正罪犯的不良心理结构和行为为教育的主旨,因而,对罪犯的教育需要进行系统化的计划,通过对罪犯个体的生理、心理、认知和行为的测试,作出个别化的诊断结论,是教育的前提与基础。而这些需要运用现代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刑罚学等的最新成果,结合矫正技术的综合运用,才能使教育顺利进行,因而,监狱教育与一般意义上的教育相比,难度更大,成效的滞后性更强,需要监狱更多从社会效益出发来规范监狱的教育活动和各项矫正活动。

  三、认真审视罪犯劳动性质,是改革监狱行刑模式的关键所在

  劳动作为矫正罪犯的一个传统项目,一直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其实早期监狱的存在,强调的是对罪犯的惩罚与报应,因而劳动在其性质和表现形态上体现为劳役,折磨罪犯,让罪犯身心痛苦是劳役的性质所在,因而,劳动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矫正罪犯的功能。但是,由于劳动对于人类发展的属性,劳动从现代监狱改良开始就成为矫正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尽管在监狱的发展与变迁中,特别是不同时期国家矫正哲学与刑罚理念的变化,罪犯劳动的形态和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尤其在当今社会,西方国家的罪犯劳动更重视培养罪犯的劳动纪律、劳动技能,其经济功能已经大大减弱,劳动成为罪犯改造方式的一种自我选择,而且与罪犯本身的处遇挂钩,从而使劳动转化为现代意义上的一种矫正手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狱的一个重要因素。对罪犯劳动的经济性与矫正性(学习技能、培养习惯)就如钟摆一样,呈“u”形来回摇摆,从而使罪犯劳动蒙上了难以摆脱的阴影。现代矫正,需要准确定位罪犯劳动在罪犯矫正中的地位、性质、功能、作用和实践形态,发挥劳动作为矫正人、改造人的手段性效能,而不能无限扩大劳动的功效,把罪犯的改造等同于罪犯劳动。劳动是为整体的矫正目标服务的,其仅仅作为一个矫正罪犯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劳动改造刑,此行刑模式固然有其历史价值,但在新的历史阶段,转换劳动改造刑模式也是历史的必然。从劳动改造刑转向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教育矫正刑是解决我国当前行刑遇到的困境的有效路径,也是建立现代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当前监狱体制改革和司法实践看,解决罪犯的劳动问题成为改革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改革罪犯的劳动问题,需要从立法到监狱多个层面的努力,在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教育矫正刑模式内,对罪犯劳动的改革应注意到以下几点:

  一是罪犯劳动是在矫正的范畴内所开展的。罪犯劳动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性质与地位,而且这种性质与地位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更需要体现在监狱实际执行上。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手段。那么,罪犯劳动作为行刑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罪犯劳动的组织、安排、劳动项目的选择、劳动任务的分配等有关一系列问题都应该在满足罪犯矫正与改造的需要下进行。罪犯劳动在现代社会的惩罚性功能正在逐步丧失,而其改造性功能日益得到加强,这是人类自身文明发展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学、合理、有效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为罪犯矫正的一个重要内涵。追求劳动的经济效益已经不是监狱劳动的终极目标,而劳动的教育功能和培养功能成为罪犯劳动的本质所在。因而,改革罪犯劳动,就是建立全新的理念,对劳动的性质、劳动的具体实施,在罪犯个体矫正测试的基础上,按照劳动对罪犯个体作用的差异程度,合理安排不同罪犯的劳动内容。当然,这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可以通过缩短监狱现行组织的劳动时间,加大罪犯习艺性劳动的份额,从劳动岗位的选择、劳动定额的分配、劳动效果的评价等方面建立适应罪犯个体特征的评估体系,在整体的矫正方案中来考虑罪犯的劳动安排。罪犯劳动的经济指标不是衡量的标准,而是把罪犯劳动纪律、劳动技能、劳动体验、劳动合作等作为罪犯劳动的重要目标。这需要通过体制与机制的改革来实现。令人欣喜的是,监狱体制改革已经纳入了国家计划并正在有序推进。在制度层面科学规定罪犯劳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也是劳动成为矫正手段的基本路径。

  二是罪犯劳动追求的是矫正效能。要真正实现罪犯劳动的矫正效能,难度非常大,这也是当前监狱改革的重点与难点。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劳动改造刑模式,使劳动在根本上成为监狱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来源。尽管从建立财政保障体系以来,这一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分配机制、保障力度等原因,在短时期内实行劳动的根本转型难度很大。监狱在安排罪犯劳动时首先考虑的是经济效益,而且原有的生产规模、生产格局无法在短期内改变,这也增加了行刑模式转变的难度。解决罪犯的劳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西方国家200多年来的监狱改良对劳动问题一直非常重视,经历了多种罪犯劳动的历史类型。但就现代社会而言,在矫正界普遍认识到劳动的处罚功能已经丧失,或正在丧失。监禁就是对罪犯的惩罚,劳动更多成为罪犯的一种选择,并与处遇紧密相连,而且对劳动效益的分配、劳动报酬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劳动成为矫正的一种手段。追求劳动的矫正效能,就是要彻底转变通过罪犯劳动谋求经济效益的观念与分配制度,监狱管理人员的收入由财政全额保障,不得从罪犯的劳动中得到经济利益。对于劳动产生的效益,上缴国库、建立被害人赔偿基金和罪犯劳动报酬等制度,使劳动成为矫正与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成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手段。劳动作为手段,只有与其他矫正罪犯的手段一起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劳动改造的功效。这些手段在现代矫正技术的导引下,针对个体的差异,运用不同内容的矫正手段和方法,实现对罪犯个体的矫正。从我国的现状看,解决劳动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益的调整,将罪犯劳动的收益,与监狱警察个人和单位的收益脱钩,才能转变劳动无限制追求经济效益的状况。

  三是妥善处理监狱企业。改革监狱企业是我国监狱改革的焦点。监狱企业在改革后能否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或股份制企业?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监狱企业是以罪犯为主体劳动力的企业。由于罪犯劳动的特定内涵,决定了监狱企业不能是纯粹意义上的企业,其主要功能是为罪犯劳动或习艺提供场所和岗位。罪犯劳动的法律属性表明了监狱企业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因而与一般意义上企业设置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在改革的初期阶段,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监狱与企业的分离是必要的,其主要目标是把监狱的大工业生产分离出去,形成现代监狱制度和运作机制,但从监狱的本质属性看,监狱不应该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而监狱的生产组织体系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从监狱分离出去,监狱也不可能保持大规模的生产体系和生产格局。监狱与社会发展吻合,同态发展是监狱的历史必然,企图再坚持监狱的不适宜的生产规模,留恋历史的存在形态是对监狱发展的否定,对我国建立现代监狱体制也是十分有害的。因而,在改革中认清监狱企业的本质以及发展走向,是当前实施监狱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的重点应该根据罪犯劳动的本质属性,选择适宜罪犯劳动的岗位和工种,使劳动成为矫正罪犯的整个体系内的构成元素。而从目前劳动的现状看,罪犯劳动的岗位,可以选择有利于培养罪犯劳动纪律、劳动技能和谋生能力的岗位,加大对罪犯习艺性、实用性劳动技能的培训,使罪犯在劳动中得到矫正。因而,对罪犯的劳动除了由国家投入外,还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对现在的规模型监狱企业,尤其是消耗资源为主的监狱企业,应该逐步从监狱体系中退出,而且这类劳动对罪犯的矫正也是不适宜的。

  从劳动改造刑到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教育矫正刑,是我国监狱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性选择。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监狱体制与监狱布局的全面改革,加快行刑模式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其在监狱矫正罪犯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其决定了整个行刑的方向与效能,更规范着监狱的改革走向,因而从法律层面规定我国的行刑模式和内容,就显得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1]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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