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实质是自由现实化之路

时间:2024-04-26 09:48:0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现代法治存在着许多价值追求,有自由、公平、秩序等,为什么自由的价值会从法治中显现出来,我们从法、法律、法治与自由的概念来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法和法律常常被人们互通来使用,但是两者有很大的不同。法在哲学上是指事物内在的本质性规定或在社会学中被认为是长期形成的社会准则。所以,在社会中法是通过不同的习惯、道德、法律等多种形成体现出来的。而对于法律,人们认为它是通过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社会规范。但其实法是通过法律来表现的,马克思说:“法律是事物法理本质的反映”,但在法律形成的时候,可以趋同于法,也可以背弃法。法治则是法律的良好运行。

  人自由本性的具体化是通过法治来实现的。当人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一员对秩序的需要和遵守,才产生了法治。作者对法治的总结是人们在法律的运行下有着一定的行为自由。人存在的前提是自由,人们选择法治的生活方式去探寻自由的现实化。自由也是受到一定规则限制的,不仅要维护自我的自由,也要维护和肯定他人的自由。这样就将法律与自由结合起来了。

  一、对自由的理解

  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就是自由。围绕它展开了一系列基本问题。人们对自由的认识主要来自三个层面: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人与自我。简单的介绍一下三者的意思,人与社会的自由包括个体之间的即你与我的冲突与协调。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以及群体相互之间的,如国际问题等。人与自然的自由:“由于将人的自由同对世界的认识联在一起,导致西方世界两千多年来,一直崇拜知识和科学。他们深信,只要他们坚持知性追求,他们也能像上帝一样伟大。他们的口号是知识就是力量,似乎既可使他们成为世界的主宰,又能给他们带来自由。”①人之于自我的自由,也就是精神与内体的结合,精神是无限自由的,肉体是有限的,要受自由限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治与自由对人存在的意义和关联

  自由是人的本性,人总会不自觉得追求自由。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当“法的统治”不会成为套在人们身上枷锁的时候,法治才对人起着有效的作用。

  1、自由精神使法治产生可能。

  由于人们向往着有序的生活方式,所以人类才会选法治。对于自由而言,一个人的空间中,不存在所谓的自由,只有自己与他人接触,产生关联后,才存在自由与不自由的说法。人是群体性的,也就是说必须活在社会当中,而自由在社会中是通过秩序来表现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一种有序的生活方式,其目的是保证人们的自由。黑格尔把自由视为法律的本质,认为法律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因此“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②马克思认为,真正的法律是自由的体现,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自由,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③

  2、法律是自由的现实化。

  对自由的限制不是在于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而是像德国学者赫费所说,“自由的限制换得了自由的保障,对自由的放弃回报以对自由的权利的要求。”④作者认为真正的法治是对国家政权的限制而不是对百姓个人自由的限制。

  维护行为人自身利益,保障社会发展的最低伦理底线,维护社会的自由,是法律限制自由的三个理由。就是为了使每个人的自由受到保护,所以才使自由受到限制。“法治的价值一方面意味着自由的法律限制或法律的尺度;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法律这一尺度本身应具有一种尺度。法律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对www.falvlunwen.net自由实行任意的限制,法律本身应遵循一种原则和尺度。”⑤

  在法治社会中,人的自由就是选择的自主性的实现,法律通过为人们提供选择的机会。它以明确的语言规定了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所以,法治的运行减少了人们生活中对自由选择的盲目性,增加了可预测性,即增加了行为选择的自由度。

  3、法治的核心内容:自由权利

  因为有着自由精神的想法,所以使得法治由此而产生。人们选择过有秩序的生活,自由不再高不可及,而是由自由权利表现出来。自由通过法确定下来,成为人们在社会中的自由权利。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法治的核心内容是自由权利。

  (1)法治的现实目标是自由权利。法治一直都是调和权力与自由之间关系的润滑剂。法治的兴起与发展,一直有个目标,即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限制国家的权力。

  (2)自由的权利化即自由的现实。自由经法律认可而成为权利,自由也必须通过法律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康德说:“权利是把每个人的自由限制在个人自由与个人自由之间达到调和境界的条件上的,只要每一个人的自由能依照一个普遍法则,则这境界使可以达到”。⑥

  4、法治才能保障人的自由

  自由、秩序、正义、平等和效益等这些价值,都是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居核心地位,是法治的元价值。人的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的其他价值依附于自由价值。因为法治的其他价值在某种意义上不具有独立性,而从属于自由价值。罗尔斯为了发展一种能与功利主义相抗衡的道德哲学,它不仅要适合道德直觉而且在制度上要具有可操作性即正义价值。罗尔斯还认为,社会结构应该基于两个原则: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所有人都享有与他人相同的权利和自由;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公共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所以,社会正义的实现也可以保障人的自由价值。

  (2)自由是法治最高层次的价值。人想自由的本性决定了自由价值在法治价值目标中的地位。自由既是法治产生的根源,又是法治产生的目标。就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言,寻求一种自由与秩序的和平共处是永恒的主题,这是一种自由秩序。“法律之下的自由”理念作为法治的内在逻辑,先承认人的自由,才是拥有无限的可能。因此,自由是有秩序的追求,即法治的最高追求。

  注释:

  ①启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P12.

  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P10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P176.

  ④【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P272.

  ⑤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P165.

  ⑥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6.P636.

  参考文献:

  [1]杨昌宇着。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法律出版社。2006.

  [2]启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3]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相关文章: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问题研究04-26

论劳动产权04-26

浅析房地产登记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04-26

电子易物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04-26

浅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破解剥削悖论04-26

浅议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04-26

银行清收贷款中对抵销权的误读04-26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范围研究04-26

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04-26

公司担保解析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