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是遏制和打击贪污犯罪十分有效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从许多国家、地区有效治理腐败的情况看,依法治腐、治贪是绝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即“通过法治反腐败”。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立法步伐不断加快,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推进。我国在1997刑法典中对贪污犯罪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从贪污犯罪的主体、手段、刑罚等方面作了尽可能全面详细的规定。但是打击和惩罚贪污犯罪仅仅是事后惩罚行为,新时期我们更应该关注贪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根据检察系统最新统计,我国目前贪污犯罪案件出现了一系列的新特点(:1)贪污犯罪的主体多是各级官员,且级别越来越高,部级干部犯罪亦不鲜见,位高权重且造成损失后果严重;(2)大案要案急剧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从几十万元到了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人民币;(3)涉案领域越来越广泛,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土地、交通、金融、医卫都是高发领域。目前还渗透到了文化、科技、教育等“清水衙门”,几乎覆盖了社会的各行各业;(4)群体性腐败,也就是“群蛀”现象严重,大量窝案、串案的出现,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抓抓一串;(5)潜规则犯罪开始显现。从建筑、医疗到牛奶,一说都是行业内的潜规则,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干部提拔中的潜规则——买官卖官;(6)新型的腐败形式和手段也不断出现,不是“共同经营”或“长期投资”,就是“干股”或“特定关系人”等。
上述贪污犯罪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和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均表明“贪污贿赂犯罪是公共权利异化的结果”。因此,在权利之外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来规范和监控权利的运作,应当是新形势下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必要前提。于是,廉政法制建设的思路便逐渐清晰。
廉政法制建设或者说廉政建设法制化,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是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迫切需要我们根据新的形势,把公务员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职责权限、组织协调、工作程序以及处理问题的政策标准等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性举措。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法制建设,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和法规。在规范行政主体方面,出台了《国务院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等;在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在完善监督法律、法规方面出台了《行政监察法》、《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在惩戒方面,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违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的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以及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都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也为廉政建设的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从控制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上看,目前的廉政法制建设还存在体系不完备、立法粗疏、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政法律制度建设不健全、不完善;二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惩罚力度不到位。因此,当前为控制贪污贿赂犯罪,应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廉政立法必须坚持事前预防、综合治理、事后严惩的价值取向。具体落实到两种形式上,一是专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的立法;二是廉政立法或其他立法中规定专门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款。比如,应考虑尽快建立健全以下法律法规:一、制定《财产申报登记法》,实行财产申报是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应当具体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如实申报登记个人、家庭财产的义务以及不如实申报登记个人、家庭财产将受到的处罚,除此之外,还要定期申报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活动等,并且申报表可供公众和新闻工作者或者社会监督群体随时查阅。制定《财产申报登记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起到早期预警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工资收入水平相符合,及时预防犯罪;还可以当其有贪污受贿行为时,确定其有较大数额的财产来源不明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制定《举报人保护法》。建立周密的保护、鼓励举报人的制度。公众举报揭露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是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不可缺少的一条重要渠道,由于举报者的举报行为一旦被被举报者发现,可能会因此受到种种侵害。实践证明,在我国,举报人未能得到应代写论文有的保护和奖励。随着互联网络的发达,网络反腐逐渐成为一种群众监督的新形式,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其仍然不能取代传统的举报形式,只有通过立法,明确公众到哪里举报、怎样举报、如何提供证据等,完善的举报人制度要比网络举报更严肃、更理性、更有实效。况且,我们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等,虽然这些规定在执行中还没有完全到位,也没有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但实践证明,建立保护、奖励举报人制度会大大促进国家廉政建设。
三、制定《反腐败法》,预防腐败犯罪的专门性立法是国际社会廉政立法的重要内容和发展方向,许多国家都有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犯罪的成功措施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近年来,制定《反腐败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本文作者同样认可这一呼声,认为这是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廉政法制建设“标本兼治”的重要环节,对于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无疑具有重要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四、完善刑事法律规范,充分发挥刑法的刑事规制作用。我们在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的同时,还应当强化司法惩治,充分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这对于有效控制不断升级的贪污犯罪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现行刑法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在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惩罚的力度上还存在立法的缺憾,不仅与国际社会反贪污犯罪立法的趋势不相一致,也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不协调。要使反贪污贿赂工作绰有成效,就必须加大惩罚力度,使贪污贿赂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为。
日前,我国著名反腐专家林喆在被采访中问及“我国4万亿元经济刺激方案中的资金走向,以及是否会滋生腐败”等问题时回答说?“:任何一块肥肉扔到贪官面前都会被贪污腐败掉的。我们不是算命先生,不知道哪里可能会出现纰漏,只要篱笆没扎牢,就会有老鼠跑进来,只要掉以轻心,只要制度不完善,只要监管不力,就会有贪污腐败,资金就会被挪用。”所以我们必须“扎牢篱笆”,我们期待在经济复苏的同时,我们也能拥有日臻完善的廉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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