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本科法学教育反映出不少问题。一方面,法科毕业生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现实需求; 另一方面,法科毕业生直接走上法律职业岗位后不能即时发挥功效,再教育和再培训的成本较大。如何使办学规模扩大的同时,保证向社会输出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当前法学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高校若能对各地人民法院试点推行的法官助理制度主动介入,构建“法官助理”的订单式培养模式,不失为开放式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化”好路子。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 法官助理; 订单式培养
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
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下开展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美国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推行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 ( 一)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 ( 二) 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 三) 2004 年 9 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明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 ( 四) 2007 年 12 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 ,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 800 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尝试采用法官助理的形式。〔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加入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 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 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审判员的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和法律文书的修改定稿上。全国其他一些正在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采取的配比模式(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还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3 + 3 +2”模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 + 2 + 2”模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 +2 +2”的模式,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3 +3 +2”模式等,它们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相比也都是大同小异。总体看来,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处于试行推进阶段,其定位、职责等尚待法律认可确定,理论代写论文界和实务界也有各自不同的见解,但对于我国试行并推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必然性、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已为多数人认同。事实上,法官助理制度十余年的试点工作,在缓解当前法院人少案多这一凸出矛盾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最直接的作用便是让审判人员从大量繁琐的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应地减轻其工作压力,使其有更充足的精力和清晰的思路来处理案件的审理。这也让我们看到法官助理的现实需求量,高校法学院如能做足准备,主动介入,与人民法院一起推动这一制度的深远发展,确保法律事务( 辅助工作) 人才梯队建设良性循环,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其对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中国法治进程建设、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和影响都将是巨大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产学研联合式”的良性互动
“产学研”联合作为各省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的战略中的重要举措,其联合培养大学生机制产生了积极的效用: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得到了增强,学校教育资源得到了整合,大学生实践能力得到了提升。但人们通常认为产学研联合培养是属于理工学科的专利,笔者就高校法学院系与法院深度合作过程中构建良性互动的“法官助理订单式培养模式”,试图证明社会科学也适合这一机制。
法学院与法院联合开展本科生法官助理订单式培养( 以下简称法官助理项目) 是一种区别于传统专业实习的全新实践教学模式。通过建立健全“实践前选拔培训、实践中指导沟通、实践后回访交流”的动态管理模式,使法科生在法官的指导下,以法官助理的身份全程亲历庭前阅卷、归纳争点,旁听庭审、起草文书、开展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等实务过程,在案件中感知法律的真实,在亲身操作中体验司法的严谨。法学教育者在面对民众“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的感叹和疑问时,该如何有所作为,去突破法学人才培养与司法实务脱节,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错位的瓶颈呢? 相信法官助理这一项目能够形成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产学研联合式”的良性互动,从而拉近人民法院与高校法学院的距离。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与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法院系统各类诉讼案件大幅增加,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显。以浙江省为例,2010 年度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808894 件,办结 805404 件,同比分别上升 2. 99% 和 3. 38% .办案法官人均结案 154. 5 件,是全国平均数的 2 倍,各项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均位于全国法院前列。〔2〕从全国来看,这一趋势也是只升不降,这显示出法院对司法实务辅助人才的一种刚性需求。试想,让高年级法科生走进法院( 以大三下学期完成国家司法考试后为宜,同时将原来大三上学期的专业实习拆并) ,让法科生成为法官们重要的辅助力量,而法院则成为法科生在走上社会成为法律人之前的重要实践基地,构建一种产学研联合培养的模式,一定能发挥独特作用。
现实中,许多高校法学院现有专业实习、校外导师制度等,大都具备升级为法官助理项目的基础条件。以笔者所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为例,前些年开始在本科生中实施的“新生导师制”和“社会导师制”已渐趋成熟,若将其组合起来,变由一名法学院专业教师和一名法院资深法官联合指导的“双重导师制”: 校内导师主要负责学业指导,工作重点放在大一和大二阶段,法院导师主要负责实务指导,工作重点放在大三和大四阶段。这样可以有效弥补单一导师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欠缺,整个法学人才的培养过程也更趋于科学和完整。此外,我院每年约有 200 余名大三法科生奔赴全省约 60 家司法实务部门参加为期三个月的专业实习( 也称“毕业实习”) ,其中一大部分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但实习期间正值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复习的关键时间,很多学生难以全身心投入实务的学习,加之法院对刚进入高年级的法科生的实务能力缺乏信心,整个实习演变为流于形式便不足为奇。而建立良性的法官助理项目,则前来实习的法科生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准法律人( 也可采取“通过者 2 人 + 未通过者 1 人”为一小组的团队方式解决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制约) ,经受了社会对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考验,法院对这样的实习生自然充满信任。其间由法科生协助法官完成组织庭审,起草、制作裁判文书等法律辅助工作,就能使法科生发挥类似法官助理那样保证法官职业化的制度功能,条件允许和时机成熟时,还可以与法院的法官助理招聘进行挂钩,即我们所设想的“订单式”。可见法科生参与司法实践是大有作为的,关键看高校法学院如何定位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
人们常说“闭门造车、纸上谈兵、无病呻吟、陈词滥调”是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科研的常见弊病。参加法官助理项目的法科生可以多种形式关注社会现实,借助法院案件资源,有的放矢,深度切入,发挥理论优势,参与课题研究,服务司法实践,通过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前沿,从而克服上述这些弊端。比如说 2009 年轰动全国的“70 码飙车案”,该案就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实习基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果我们建立了良性的法官助理共同培养模式,在该法院从事法官助理的法科生便可在不妨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手资讯优势,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交通肇事罪的实证研究”,进而作出系统的理论梳理、详实的数据分析及审判规律总结。这既可以成为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也能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一定支持,对法学院而言则是经典案例的积累与存储,一举多得。
三、“法官助理”订单式培养模式: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有益探索
首先,从人才培养规律看,法律人才作为特殊的职业人才,其培养尤其依赖实务。实践对法律人的理想、信念、知识、技能、思维方式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说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应符合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借力于司法实务部门的现实案例资源开放办学是绝佳的选择。其次,法官以严格的诉讼程序,排除一切真伪不明的状态,并依法律作出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终局评判,从而保障人们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作为司法的永恒使命,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办案要与时俱进,为了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更需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素养的要求。
上述两点也完美诠释了法学院和法院的密不可分的关联。试想我们的法科生可以在法官助理项目中,不再把法律文书当作一份作业或一段文字,而是将裁判文书与法治的本质结合起来,与公正司法结合起来,与公平正义联系起来,将来他们才能无愧于法学这门世界上最古老、最神圣的学问。而这,需要我们构建一个平台,使法科生真正置身到有血有肉的司法审判中去。也唯有如此,法科生才能走出象牙塔,在自己的亲身经历与感知中读懂法律这门科学。
社会上不少人都对“85”后、“90”后对于未来的担当存在疑惑,甚至将其上升到“有什么样的人才,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有什么样的法科毕业生,就有什么样的中国法治的未来”的高度。当我们正在全面步入“85”后、“90”后成为法科生主力队伍的时代,试想如果这代人果真无法担当法治的未来,这将不仅仅是教育的失败,更是整个国家和民族致命的失败。教育机构应当积极改进传统的教育理念和办学方式,让“稚嫩的准法官们”走出陈旧的教科书,走向真实的社会,去体会自我的责任,体味使命的艰辛。相信法学院和法院共同培育法科生从事“法官助理”的订单式培养模式可以让法科生变得成熟,让未来的法律人更加优秀。
当然,在法院的这一试点成功后,法学院还应积极拓展法官助理项目的外延发展,致力搭建平台,除了法院系统,还可陆续在检察系统、律师服务机构、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设置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仲裁庭书记员等共同培养模式,引入优质社会资源以促进法科生教育,探索有特色的法科生培养的规律。这件一举多得,法院、法学院和社会三方都互惠双赢的好事值得我们作进一步深入的思考与探索,只有不断开拓创新,才能走出一条中国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路子来。
参考文献:
〔1〕余建华,孟焕良。 2009 年,萧山法官人均办案 244 件〔N〕。 人民法院报,2009 -03 -06( 3) .
〔2〕齐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 年度工作报告〔N〕。 浙江日报,2011 -01 -28( 8) .
相关文章:
浅议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04-26
银行清收贷款中对抵销权的误读04-26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范围研究04-26
有限合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04-26
公司担保解析04-26
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思考04-26
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机制研究04-26
对庞德社会法学思想的几点思考04-26
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04-26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