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案例研究区别于一般的案例分析,旨在透过案例总结与提升其中蕴含的部门法规则或法理问题。从研究所涉及的案例数量而言,有个案、类型化和整体性三种案例研究方法; 从研究的视角而言,有部门法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三种案例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案例研究应当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关键词:案例研究 案例分析 类型化
当下,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于案例研究的重要性基本已达成共识,近年来也涌现了丰富的案例研究成果。虽然有学者对我国案例研究的现状作了全面深刻的反思,①但是面向未来的、如何进行案例研究的讨论却并不多见。因此本文拟结合自己的体会,对如何进行案例研究作些初步探讨。
一、案例分析与案例研究
长期以来,案例分析成为了案例研究的主要类型甚至是主流。但是,在笔者看来,案例分析具有诸多的局限与缺陷,不能视为法学研究方法中的案例研究方法。
( 一) 案例分析的典型样态
一般来看,案例分析类文章基本上是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及理由、作者观点及理由三部分构成。这些内容基本上均围绕着特定案件的具体情节而展开,介绍在某些构成要件或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上所展现的各种分歧意见,最后介绍作者本人对于这些分歧的观点。由于刊物或报纸对文章篇幅的限制,这类文章往往既没有理论梳理,也没有参考资料,只是在有限的篇幅中将作者对该特定案件的处理意见完整呈现而已。
( 二) 案例分析与案例研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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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的不同。案例分析的目的在于解决个案,而案例研究的目的则是为了发现个案所存在的具有研究意义和价值的法律问题。由此可以认为案例分析是具有实务导向的,而案例研究则兼具理论与实务双重目的导向,即既从理论角度提出问题、思考理论,又面向实务与未来解决法律适用或立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难易不同。案例分析往往依赖于作者本身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而对个案中的相关问题作代写论文出判断选择与理由阐述,一般而言无需建立在文献的收集与研读、问题的发现与提炼、论证的设计与展开等工作基础上。而案例研究却恰恰相反。
第三,效果不同。案例分析围绕着解决特定案件的处理而展开,具有严格的个案特定性的限制,没有理论上的总结提升,往往难以对他人、他案有直接的启示与借鉴意义,因此其效果有着极大的局限性。而案例研究则往往超越案件本身,其所得出的结论无论正确与否,均对他人、他案甚至是制度完善、理论发展有着重要的启示与借鉴。
因此,笔者认为,案例分析的文章虽然有其本身的功能定位与价值目标,但不宜列入案例研究的领域,更不宜成为案例研究的主流。随着法律实务界研究水平的提升与研究力量的强大,在法学发展、法治进步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背景下,法学界更应当从注重立法论的研究转向解释论的研究,更加注重对司法实务中所呈现出的法律适用的各种问题,并从中进行理论的提升与总结,更需要从案例分析全面步入案例研究的阶段。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案例研究的三种类型
( 一) 个案性案例研究
个案性案例研究是指针对单个司法案例进行的深入研究,其研究重点在于该特殊个案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及法律解释领域的问题。正如原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世新大学廖义男教授所指出的: “个案评析即对单一之法院裁判,先就其个案之事实、争点、法规之解释与适用,予以叙述后,从法理上予以评析法院认事用法之过程及结果,是否论证严谨,见解是否符合法规文义、论理逻辑及立法目的。个案评析之选择对象,通常是该法院裁判表示之见解,对法规之阐明有重要之指引作用或有新的观点,应予重视,或其见解独特,值得注意与讨论者。”②需要强调的是,个案性的案例研究区别于传统案例分析的最重要之处在于,其所关注的重点在于该个案所揭示的具有一般意义或理论价值的法律问题,即超越了该个案特定案情的普遍性问题,例如法官在法律解释中对于法律规则的新理解、在漏洞补充中对于法律规则的新发展以及法律适用中的难点所反映出的立法问题。尽管从理论上看,任何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件都可以成为研究对象,但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笔者以为具有判例性质的指导性案例应成为个案性案例研究的重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参阅案例) 等。
当然针对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例,有时也是极具研究价值的对象,在个案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以许霆案为对象的研究就是如此。在 CNKI 检索中,标题中含有“许霆”两字的文章共有 293 篇。这些论文,或者是从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务的角度对诸如盗窃金融机构、减轻刑罚、量刑规则、刑法解释、刑事政策等问题的研究,或者是从法理角度对民意与司法关系、法官职业思维、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解释、难办案件的法理等进行研究。正如《中外法学》主编梁根林教授在约请六位教授就许霆案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时所指出的:“对许霆案进行规范分析与法理探讨,希望通过对许霆案这一个案的学术关注具体而微地推动中国法治与法学的进步。”③
( 二) 类型化案例研究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没有法律审的程序,因此大量的案件往往集中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兼之我国地域广阔、案件数量庞大、裁判文书的公开与整理编纂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类似于判例制度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也尚未完全成形,因此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往往蕴含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案例之中。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案例研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案例研究,不能仅着眼于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案例,而需要面向中基层法院开展案例研究。
同时,由于各地、各级法院的法官们对法律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可能而且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进而对同类案件也可能有着不同的判决。而支撑这些不同判决的理由往往又体现着法官们对于法律规则的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解读,是法律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搜集整理同一问题的相关案例,就此开展类型化的案例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正是廖义男教授所称的裁判系列评析方法: “系列评析系就适用同一法规条文之所有相关裁判做系统之整理、分析,观察法院之论证方法及见解有无分歧或保持一贯,以及前后有无及如何变化等,并据此评析其对法规发展之影响。”④近年来,对于类型化案例的研究,学者们也进行了较多的总结与探索。有的行政法学者提出要加强对行政判例的类型研究,“在已有和正在展开中的个案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分门别类的专题研究,并由专题研究发展到综合研究,以推进我国行政判例的发展,进而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的进步。”在该文中,该学者依照支持维护型判例和监督制约型判例的标准,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初步的类型化研究。⑤章剑生教授以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为主题,搜集整理了 1985 年至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 11 个案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系统的研究。⑥在经济法学界,也有学者进行了类型化案例研究的有益尝试。谢晓尧教授在搜集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例的基础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重要领域进行了研究,展示了司法界对于此类问题的不同裁判理由与结论,对于推进竞争法学的研究和竞争法制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刘春田教授在该书的序言中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书的出版反映了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一种新兴的研究趋势。⑦笔者也对案例类型化的方法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例如,为了分析驰名商标案件中商标淡化理论对于案件裁判的影响,笔者曾搜集了100 件我国驰名商标司法案例加以类型化的研究,总结了各地法院如何运用或拒绝运用淡化理论的理由与方法,进而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预测。⑧在笔者看来,类型化案例研究应当是法律实务界与法学界今后研究中国法律问题的重要方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型化案例研究的主题往往是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普遍面临的法律适用的难点问题,往往具有中国特殊时期、特殊背景下的法律问题特殊性,应当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第二,类型化案例研究的素材是各地法院就同一问题所作出的不同判决,反映了中国法官们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的探索、创新与智慧,无论其判决结果是否正确、判决理由是否充分、规则理解是否准确,总是代表了司法机关对于解决法律难题的一种努力,都有值得总结的经验与教训。通过类型化的整理与研究,既可能推动这一领域的问题解决,更有助于裁判规则的逐渐统一,并有助于推动司法解释的完善和立法的发展。
( 三) 整体性案例研究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整体性案例研究,是指针对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型的所有案例所进行的系统研究,其所关注的是某一问题的变迁轨迹与发展规律,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法史学或法社会学的研究。
例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司法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司法对于农村的发展究竟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 尽管我们也可以从逻辑与理论的角度总结出几点结论,但毕竟缺乏实证的支撑。如果以某一基层法院三十多来年所有的涉农裁判文书为基础,通过裁判整理、数据统计、问题归纳、结果分析,当可以从总体上勾勒出我国司法机关三十年来对于农村发展进程中各种问题的法律态度演变历程,从而以司法的视角反映与描述中国农村法制的发展,发掘与总结司法与农村乃至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及相关规律。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重视与加强了调研工作,针对本院一定时期以来的某一类型案件进行系统的梳理,从中发现司法实务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些调研是从事整体性案例研究非常重要的基础,如能进一步进行理论的总结与历史发展的梳理,当能更好地发现与总结司法活动的规律。
例如,笔者为研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关于竞争诉讼中损害赔偿额的适用问题( 即当原告无证据证明自己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得时如何确定赔偿额) ,虽然由于案例搜集条件与能力的限制,未能全面收集我国法院系统所有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文书,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所有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北京法院系统的案件,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法院从驳回原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赔偿商誉损失到定额赔偿、法定赔偿的变迁过程,总结了司法裁判及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得出法定赔偿制度必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正式确立的结论。⑨
三、案例研究的三种视角
就研究者研究目标的预设而言,笔者以为可能存在着三种案例研究,即部门法规则的研究、法理问题的研究和法社会学的研究。
( 一) 部门法规则的研究
人们研究案例,往往首先关注的是该个案或类型化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或法律解释问题,因而也总是从部门法规则的角度加以研究。确实,从部门法规则角度的研究,显然应当是案例研究最为主要的研究目的与类型,也是其他案例研究类型的基础与前提。而且,在解亘教授看来,先例性规范的抽取恰恰是案例研究最为重要的目的,是我国判例制度或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与完善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但是,通过案例研究提出部门法规则的适用、解释或创制,进而提取先例性规范,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案或类型化案例,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发展、法学理论和案例变迁作系统梳理、分析与研究,这也是笔者所提出的案例研究区别于案例分析的重要原因所在。例如,前文所提及的理论界对许霆案的研究,其中众多的研究成果就是从刑法这一部门法及刑法学视角所进行的。由于在定性、量刑以及改判过程中的各种特殊性,许霆案将刑法领域的诸多隐含的问题突出地反映与显示出来,引发了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与深入研究。这一研究对于法学理论更好地回应司法实务并推动刑事法制与刑事司法的完善,显然是非常有益的。
( 二) 法理问题的研究
事实上,一起案件往往并不仅仅单纯地涉及某一部门法的规则问题,而是综合地反映了实体法、诉讼法以及总体性的法律问题,因而也完全可以并应该成为不同视野的研究对象。在部门法之外,案例也应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素材。例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法律帝国》开篇即以孙子投毒杀害祖父的埃尔默案等提出“法律是什么、立法者所制定的实际法规的真实内容是什么”这样一个重要的法理学问题。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进程中,社会实践不断地通过司法案例提出各种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固然可能从部门法角度加以回应与解决,但经过深入挖掘,其蕴含的往往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需要从法理学、法哲学角度加以认识与解决,并且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又往往呈现出法律问题的中国特色,从而蕴含着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的中国特色提炼的可能性。近年来,我国的法理学者们越来越重视基于案例的法理学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从法理的角度思考部门法问题,更有助于提升法理学研究成果对于中国社会现实的解释力与针对性,进而有助于形成中国特色的法理学。例如,苏力教授近年来通过对案例的研究,透过相关的部门法规范从法理角度提出并分析了众多值得深入研究与富有理论意义的问题,成为了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一道亮点。
当然,由于法理学宽广的研究视野和敏锐的学术触角,近年来法学界特别法理学界对于众多案例甚至是热点涉法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以图在研究社会现象的同时,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法律意识提供法理层面的意见、建议与思考。例如,周安平教授近年来对众多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法理的思考与研究。相比而言,针对司法案例所进行的法理研究,由于其事实材料、原被告双方或控辩双方的陈述与辩解、法院裁判理由等更为正式,一定程度上更能保障法理研究的现实针对性与法律问题的确定性,因此应当予以更多的提倡。
( 三) 法社会学的研究
笔者此处所指的法社会学研究,特指基于类型化案例研究特别是整体性案例研究而进行的制度变迁、法律发展规律方面的研究。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案例的研究,过多关注部门法规则,至多发展到法理学问题的研究。但是,当今中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是如何发展形成与变迁的,往往缺乏实证的考察与梳理。即使存在着此种研究,也往往是基于对学说、法律文本的分析。事实上,法律文本只是立法者对规则的主观设定,其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运用、存在何种问题,是无法仅基于文本而能够认识到的; 脱离对现实问题分析的学说,特别是以国外理论与制度为参照的学说,也无法真正解说中国的法律实践。因此,突出反映法律运行实际情况的案例就成为研究法律实效和法律变迁的最重要素材。同一类型的案件,法院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处理结果,必然是由不同的法律文本、社会形势、意识形态、法学理论以及公共政策等共同影响与作用所致。通过梳理这些案例的裁判结论与理由,挖掘其背后的各种作用因素,基本上可以还原此种变迁的原貌,并进而总结出我国法律发展与司法运作的一些规律。此种法社会学的研究,对于我们今天审视司法改革的方向、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非常有益的。司法案例潜藏着丰富的研究资源,是中国法律完善、司法公正、法治发展、理论创新的重要素材,案例研究应当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之一。而如何进行案例研究,当然也是条条道路通罗马。本文所提出的,只是笔者的一孔之见,不在于追求其完美与正确,而只求为同仁提出笔者的一点体会与思考,若能起到些许的借鉴与参考作用,则足矣。、法治发展、理论创新的重要素材,案例研究应当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之一。而如何进行案例研究,当然也是条条道路通罗马。本文所提出的,只是笔者的一孔之见,不在于追求其完美与正确,而只求为同仁提出笔者的一点体会与思考,若能起到些许的借鉴与参考作用,则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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