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信仰的培养

时间:2024-04-26 09:47:5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本文首先从法律信仰的内涵入手,其次叙述了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与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关系,最后论述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律信仰的形成的重要积极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 传统文化

  一、何为法律信仰

  中国语境中的法律信仰,其实质是指对实证法的信任与信赖。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系统探讨了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的历史关系,明确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何谓法律信仰呢? 伯尔曼认为,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法律概念与思想方式和法律规范。法律活动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由此解决冲突、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的过程。法律不仅包含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可见伯尔曼所谓的对法律的信仰实质上是对深层社会结构和人类有序生活过程的信仰,而不是对现实法律规则的信仰。在西方语境中,法与权利及正义是相通的。所以,对法的信仰说到底是对正义的信仰、对权利的信仰,而不是对实证法的信仰。

  那么,如何在实证法的尊崇与抽象正义的信仰之间建立逻辑回路呢? 伯尔曼的方法,是通过论证西方社会法律意识、法律信念与宗教的历时态关系,进而提出“法”的再次神圣化路径。对于我们,这种路径不可行。因为我们传统中的法律并不是渐渐失去民众的信任与尊崇,而是一开始就没有。我们所面临的实质上并不是法的信仰问题,而是实证法的信任问题。实证法实效性缺失的现实课题要求我们,必须实现法律意识从原先的敬畏到信任、再到信赖的有效转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

  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与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有着密切的联系。5 世纪时期,罗马帝国灭亡。尽管拉丁语的罗马帝国虽然灭亡,但却留下了一种使其名声和传统得以继续的东西,这就是影响拉丁语人口半数的基督教——因为其教义深入人的内心和意志,还因为有书籍和传教士的作用,这比任何法律和军队还有力量——所以,西方社会开始了宗教对世俗社会长达1000年的统治以及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基督教信仰。西方人对上帝的信仰,经过了千年的流变,逐渐转变成对法律的信仰,这种转变是怎么发生的呢?

  如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宗教如佛教、道教等一样,早期的基督教有一种“出世”的倾向。作为一个来自民间的宗教,基督教在其早期传播中并未刻意追求教会的统一性,相反它保持着浓郁的“地方(parochial) 观念”,各地教徒以他们当地的首领为中心形成许多分散的宗教社团。公元4 世纪初,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决意铲除割据状态,重新统一帝国。他纯粹从这一政治需要着想,觉得必须依靠基督教。“罗马帝国既然只有一个皇帝,一部法律,自由公民只有一种公民制,也只该有一种宗教。”他选择了当时已颇具影响的基督教。从公元312 年起,君士坦丁一世通过一系列法令和措施,将基督教扶植为罗马帝国的惟一宗教,并竭力解决各地基督教教派相互倾轧的问题,意在将业已存在的全帝国范围的基督教社会变成一个为其所辖区域内各类臣民提供必要凝聚力的重要工具。君士坦丁一世建立了一套与罗马帝国行政机制并行的教会组织系统,规定各地主教按帝国行省区域组织起来,各行省的主教以省府所在地的主教为首领。基督教在成为官方宗教的同时,本身的教义在官方背景的影响下逐渐呈现出一种强烈的“入世”倾向。教会开始背离它原先的宗旨,背离耶稣基督“我的王国不在这个世界”的教导,越来越世俗化并与强调与尘世融为一体。教会理论家也竭力倡导这一“入世”潮流,促使教会积极介入世俗事务“, 以图用世俗的手段来达到其精神的目的”。

  《圣经》中的一些话语,为教会的世俗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圣经·马太福音》记载了基督对彼得说的话:“我还告诉你,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基于这一点,教会代言人开始理直气壮地声称,罗马公教会“是领导的教会,全体将士的团结一致即来源于此”:“世上只有一个上帝、一个基督、一个教会,一个按照主的话建立在彼得身上的教会”:“教会的完满的团结不但气壮地声称,罗马公教会”是领导的教会,全体将士的团结一致即来源于此“;”世上只有一个上帝、一个基督、一个教会,一个按照主的话建立在彼得身上的教会“;”教会的完满的团结不但由彼得的继承者来象征,而且由他来体现。罗马主教的宝座是圣彼得的宝座“,如此等等。

  奥古斯丁认为,即使世俗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它在许多方面仍是不完善的法律。它的存在不是为了善者,因为善者努力追求永恒的利益,服从永恒法;而是为了不善者,因为不完善者贪图暂时的利益,只有在人类法的强迫下才有正义的行为。从而,在人类行为的价值规范序列中,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学说所建立起来的基督教教义,成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神学渊源,树立了人们对教会法信仰,为西方人们信仰权威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和其他的学科一样,匍匐在神学下面,成为他的分支,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正如马克思所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教会法在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直接适用于教士生活的主要方面和平民生活的许多方面。特别是阿奎那的神学正义论,进一步提高了人的社会地位,以法律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原则逐步确立。从此,西方社会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开始了对法律信仰的历史。

  一、中国如何形成自己的法律信仰

  对法律的信仰是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传统和内容,而中国缺乏这种普遍法律信仰的传统,这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法律不可能同人的精神相脱离,法治契合人类的精神需要。因此,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应培育民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一)中国缺乏法律信仰的原因

  事实上,在法律还很不发达的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人们便发现了法令与信守的关系。晋文子提出:“君命无二,失信不立”。在诸侯国间的交往中,晋庆郑认识到“弃信背邻”,遇到灾难就没有人来周济。当时的臣下知道对君守信。晋锄就是因为无法执行君命而又不想做“弃君之命”的不信之臣,所以才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那时行令的统治者也知道对臣守信。晋国为攻原而命令民准备三天的口粮。过了三天,没有攻下原。这时,尽管间谍人员报告说原已经支持不了几天,马上就要投降了,晋侯还是如令在第三天撤离战场。他的原则是:“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他的选择是宁失原之地,也不失信于民。因为信守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出现了,法律的灵魂也便来到了人间,从而我们的古人也就谈法必言信守了。商鞅所说的“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是要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君王在法律面前放弃自己的权威,服从法律的权威。

  可见,我国法治建设与西方相比有较大差距,主要是缺乏类似西方“广泛流行的信念”——普遍尊重和服从法律的精神力量,而不是中国历史上缺少法治和信守思想。

  (二)中国如何形成自己的法律信仰

  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律信仰,就是要形成普遍尊重和服从法律的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力量的“催化剂”,正如上文所述,在西方主要是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而在中国,这种“催化剂”目前尚未找到,或者说尚未被采用。类似于西方的基督教神学思想,中国本土可以被采用的“催化剂”有儒、释、道三家思想。有人说儒、释、道等传统文化只适用于古代专制社会,是为独裁统治服务的刽子手。其实不然,西方的基督教神学不仅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适用,而且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民主社会,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为西方法治建设服务。我们的传统文化本质上和西方基督教神学一样,都是教人弃恶从善,与法律的价值不谋而合,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重新弘扬中国儒释道传统文化,把儒释道传统思想引入法律,是中国形成法律信仰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王明亮:中国语境中的法律信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5 期。

  【2】 王 亮,彭中礼: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与西方法律信仰的形成,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年12 月第4 期。

  【3】 黄仕红,,宋小娥:中西法律信仰差异探源,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 年4 月第2 期。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姚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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