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法治”与“德治”思想的梳理及启示

时间:2024-04-26 09:47:5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法治和德治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根本手段,也是引导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德与法伦理辩论的主线。“德治”是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儒家的德治论并非简单地主张“德主刑辅”,而是倡导据德而治以反对当时法家威慑主义的刑治。引道德入律法最终也起到了扼制任意立法和专擅杀戮的社会效果。汉代的引经决狱、隋唐宋明清的法律道德化都是儒家德治论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扬,符合中国传统和谐文化的大原则。战国时期法家法治思想不乏变法、务实的伦理价值,但其“法”“刑”演变成为酷吏严刑的时候严重相悖于法治的固定性要求。梳理“法治”与“德治”的伦理纠结启示我们,道治和法治博弈有度,合理发挥各自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关键词]传统文化;德治;法治

  “法治”和“德治”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用以管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文化史上,也同时进行着关于德与法孰重孰轻、孰先孰后、孰优孰劣的伦理大辩论。“德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两千多年前,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已经认识到法律和刑罚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在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根本作用的还是民众的道德素质。由于儒家文化处于统治地位,德治在汉代以后的文化理念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法治”、“德治”、“人治”的博弈中,夏、商、西周以“神权法”为主线,贯穿着“天命”和“宗法”观念,经历了从“天命”、“天罚”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德主刑辅”的转化,确定了“为国以礼”、“以刑弼教”的礼治思想,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的法理之源。探讨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德治与法治的伦理纠葛,批判地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与“德治”思想精华,对于今天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正确处理道德与法的关系有重要意义。

  一

  墨家有“天法”源自于夏、商、西周祭祀活动的主张。墨家是想说明这样一个道理:从原始社会以来的法的思想源自于对天、对神、鬼、祗的崇拜,是“义”、“礼”以及“自然之法”的应有之义,是遵循规律的例行事务。墨家的这种“天法”思想有法的含义,有德的含义,也不乏自然宗教的色彩。

  但孔子却不言“怪力乱神”。儒家道德内容以仁、义、礼、智、信为主线,是一套超越统治者立法之上的理想法则,是衡量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标准。在儒家文化中,神、鬼、祗等都被抽象成对道、德、仁、义、礼的信仰。在处理道、德、仁、义、礼等要素的关系上,儒家寻求理与势的折衷和谐。这种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相结合的理论代写论文品格是造就儒家文化在千百年来居于文化主干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这种品格的形成与孔子“独取先王之法而诵之”的学术旨趣密切相关。“王者之迹熄而《诗》亡然后《春秋》作。”《孟子·离娄下》公羊学家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了世立法。

  可以发现,儒家与墨家之说既有的区别也有联系。儒家在试图把仁、义、礼、智、信的基本要求转化为普遍规范的同时,没有转化为任何可以主张的个人权利,也没有转化为要依靠严刑酷法才能履行的义务。

  儒家文化尚德传统形成于孔孟。“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鲜明地将人作为独立的道德主体,很自然成为孔子提出“德治”的依据;孟子把德看作人的“天爵”(《孟子·告子上》),即天赋的本性。他从性善论出发,认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与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应该是仁心的应用,即仁政。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其个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诸掌”(《孟子·公孙丑下》)。

  儒家的德治论并非简单化地主张使用有德性的个人来治理国家,其目的为了反对当时法家威慑主义的刑治,是为了扼制任意立法和专擅杀戮。孔子看到了当时的“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法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的社会现实。汉代的引经决狱,隋唐而至宋明清法律道德化因循了这一传统。

  儒家德治文化的另一个特色是“人治论”。儒家伦理文化中不主张直接防恶,也不主张凭借防备等外在强制措施去应对恶。“为政在人”就是强调以仁义精神感化民众、教人为善,引导从善的社会治理手段以及通过内心启发达到个体从德自觉的目的,最终以礼治实现法治。有关论述极为丰富,孔子曰“克己复礼,天下归仁”:“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用。欲治其国者,先济其家。欲济其家者,先修其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礼记·大学》);孟子的民贵君轻;汉代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汉武帝时期“内儒外法”局面的形成可以看做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又一个成熟的高峰。

  “德治”在传统的伦理思想中的主要内容可以梳理成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求作为社会个体的官吏及行政人员必须是有德之人。这里的“有德”,就是要求人们“修身”,要随时随处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在家庭内部要做到“老吾老”、“幼吾幼”;于社会则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德”之人能随时随地严以律己、乐于助人,最重要的是要时刻忠于自己的国家。

  其次,统治者要求作为统治群体的成员要身体力行,用模范行动去影响和教化广大百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等内容就是要说明这样的道理。

  第三,统治者重视德治的社会作用,而且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论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已经对社会心理的社会和谐意义有了初步的认识,开始从心理层面去研究如何治理社会。

  第四,在道德传播的方法上,强调政治生活中运用道德激励。通过道德激励教育,使道德风气盛行,压制和反对不道德的歪风,使歪风邪气没有市场,最终让道德教化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多个方面发挥作用。孔子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要论证的就是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化和激励作用。所有这些都显现了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伦理价值。

  二

  在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中,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儒家的弱点促成了法家的兴起。儒家学说在秦朝的失败成为法治兴起的动力。商鞅以“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商君书·修权·第十四》和《商君书·定分篇第二十六》)理论依据,扛起法治至上的大旗。

  当然,倡导法治至上往往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战国时期,社会治理环境日益复杂,国家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社会组织的日益庞杂极大地增加了统治者治理难度。客观的统治环境要求革新统治方法。法术之士崛起,他们中虽然缺乏邓析、李悝那样的法律家,但他们所实行的法治相对于儒家的仁道要“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其中不乏变法的思想,也是务实一种表现。法律成为统治者的工具以后,却不可避免地具有随意性。法家法治主义的缺陷就是难以把握人民承受限度的同时忽视了道德思想的精神重要性。韩非子认为治民应集“术”、“势”、“法”于一体,这其中虽有淡化对法治用之其极的作用,但后世治国者凭借政治权术,以术乱法又逐步演变成为以人为之势、威严之势使帝王立于法外之势“人治”,借助“自然之势”让君王的权力成为天下的不易之法。可以看出,古代之“法”远非今天我们所提倡的法治。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中,一直存在有悯刑思想。我们的先民有反对滥施刑戮、不把惩罚看作目的的优良文化传统。“毋庸杀之,姑惟教之”(《尚书·酒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吕刑》)都简述了这一道理。即使需要施用酷刑,也不过是为了辅助人道与教化。可见,即使是在主张法治至上的历史时期,人们的精神世界也还有慎刑吝罚的理念。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法治的再一个观念是朴素的法律平等思想。在生产力极度落后的时代,法律被看作自然之法即神的意志。而在敬畏神灵面前人们实现了相对的平等,“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尚书·康诰》)以及俗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讲的就是这样一个道理。事实上,从中国法治思想从开始就立足于道德中义、礼、以及神、鬼、祗的意志,而在很多时候融合了王道、德治思想。“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祗之礼,以佐已建保邦国。”(《周记·大宗伯》)、“大祝掌大祝之辞,以事鬼、神、祗,祈福祥,求永贞。……掌国事,国有大故,天灾,弥祀社稷,祷祠。”(《周记·大祝》)、“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尔雅·释天》)等记述都说明法的思想源自于对天、对神、鬼、祗的崇拜,是“义”、“礼”以及“自然之法”结合。这些“天法”之道与“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荀子·大略》)、“先王之法志,德义之府也;德义,生民之本也”(《国语·晋语四》)、王夫之的“法备于三王,道着于孔子”以及“上重义,则民义克利;上重利,则民利克义”等等思想共同论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治伦理:法制与德治共生、博弈。

  三

  从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德治与法治的伦理纠葛的梳理中,我们得到启示:德治与法治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社会主义建设要顺利进行离不开“法治”的护航,需要健全法律制度和执法程序;和谐社会建设中新型的“德治”观也至关重要,弘扬中华美好传统,发挥道德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伟大力量是时代的要求。

  首先,道德和法律自产生发展至今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先产生道德而后由其孕育法律。法律作为道德约束的一部分被学者称之为“自然之法”。但无论如何,就像部分永远无法取代整体的道理一样,法律也永远不会取代道德。在处理“法治”、“德治”与“人治”的关系方面,工具主义者的法治观只看到了法治的外在表现,却没有看到其内在道德精神引导的作用,忽略了道德范畴舆论引导作用和它的社会心理自觉性。其实,法治中的法律、法规不仅意味着法律秩序和相关操作执行的技术,如果从法律价值的实体性去理解,法治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原则和法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人类尊严与自由,本质上是以法治的形成来推广德治。德治与法制殊途而同归。重新审视五千年来的传统文化中积淀的“法”与“德”伦理纠结可以发现,“法”与“德”有着相柔相济、浑生一体的特殊关系,博弈中蕴含着深厚且微妙的规范。古代中国在很长的时期里成为世界上最为和谐的国家也许正源此。将法制律例和道德合理融合,通过良好的道德教育机制使这种融合潜移默化于民众的人生观和世界念之中。“外法内儒”曾经在塑造社会个体良好道德品质和和谐社会心理构建两个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就说明了这一道理。

  其次,在讨论“法”与“德”的伦理纠葛时必须关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伦理倾向的社会原因。我们认识到古代儒家“德治”思想有其致命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而过分夸大了道德的作用。造成的社会后果便是“德治”最终演变成封建统治者的“人治”。中国古代的法家曾经有针对性地批判过这一点。然而,法家却在反对儒家片面性的同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了儒家的“德治”思想,甚至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作用也全部否定。其结果是过度发挥法制律例的威力,严吏酷法盛行。因此,我们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伦理倾向也有助于更合理地对待传统文化,吸取精华,去其糟粕。

  第三,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今天和谐社会建设取之不竭的智力宝库。对于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或者思想教育工作者来说,都可以从中找到可以借鉴的财富。比如,在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就有很多内容极其类似于近代法制理念:立法公开;法律易化;法律平等;立法、司法独立;独立审判;等等。这些很能说明中国传统思想的厚重程度的文化精华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

  最后,在今天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我们要在大的方面发挥好其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和国家安全要求的同时,从细微处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度。建设发达的法制化社会、实现高度的政治文明,使和谐社会处处闪现人性的光辉。法治建设是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走向高度的政治文明;德治是思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走向高度的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与以德治国建设的紧密结合,二者的地位和功能同等重要。在培养我国公民良好法制素质的同时,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真正造就出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健康社会,实现民族素质的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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