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由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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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与法律及其关系历来被人们所重视,二者的关系之所以直接,就在于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支持。自由如果离开了法律这块界碑,就会不完善,就易于受损;反之,法律如果离了开了自由,便有可能异变为暴力的工具,从而失去其应有的精神和品格。马克思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1]P71然而,与以往思想家不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仅意识到法律是自由存在的方式,而且深刻认识到现实社会中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对自由的阻碍和压制,并揭露了当时社会制度下自由的实质。他们认为,法律既可能是自由的体现,也可能是不自由的体现。这种思想与西方传统的自由法律观是格格不入的。

  一、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所有权

  法的精神是什么?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认为,法律同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地、人民的生活习惯、政制、宗教、人口、风俗等有关系,法律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构成所谓“法的精神”。其实,法的现象包括制度(规范、设施)层次,也包括观念(意识、价值)层次,但是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因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要揭示它们的生存之源,就必须深入到经济基础的大厦去寻找。也就是说,法的关系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换言之,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这种意志和利益不是思辨的东西,应当有自己的支撑,这种意志和利益的外化、对象化,集中到一点,那就是所有权。那么,作为自由和法律之基础的所有权究竟从何而来?有人认为是通过买卖取得的,但是买卖并不产生所有权,而只是转移所有权。马克思举了奴隶买卖的例子,对于黑奴的所有权,“并不是由出售产生,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2]P874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时深刻地揭示了所有权的真正来源,当他谈到资本主义状态的土地所有权时指出:“一些人所以能把一部分社会剩余劳力作为贡赋来占有,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占有越来越多,只是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2]P874-875人们的自由从来就建立在生产上面,建立在这种或那种社会生产上面。这种社会生产的关系,马克思称之为经济关系,“所有权”正是这种经济关系的产物。

  法律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法律表现并保护一定的所有权关系。这是任何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法律的精髓之所在。所有权是人对社会、人对人的一种关系,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理为其基本内容的,这种所有权根源于社会本身,是生产关系的创造物。法律是对这种关系的一种符合统治阶级要求的确认,法律维护什么样的所有权,就能帮助我们区别它的性质是什么。总之,所有权问题既是法律最根本的内容,也是法律属性的一块试金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把法看作一种意志的反映,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首创。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剥削阶级思想家曾经说过,法是“神的意志”、“民族意志”、“公共意志”、“主权者的意志”等等。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这就揭示了法的本质,驱散了笼罩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的迷雾。所谓“统治阶级”,指的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有些剥削阶级思想家在谈到法的意志时,往往说法是“统治者”或“强者”的意志,这是非常含混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其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如果借用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表达,就是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不是各个个人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但也没有脱离个人的意志而产生和存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者中的所有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3]P378

  在西方历史上,思想家们普遍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法律代表着公正和正义,只要实行法治,公民的自由就能得以实现。马克思恩格斯说,人们“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3]P379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具有政治形式。所以,他们认为,在有阶级的社会里,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不可能对广大劳动人民的自由起保护作用。例如,19世纪初,德国广大人民由于日益贫困,被迫砍伐林木,破坏了狩猎和牧场,这些行为受到普鲁士政府的严厉惩罚。1836年,在普鲁士因这类行为而受到惩罚的有15万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7%.但是,在为地主贵族效劳的莱茵省议会看来,惩罚的措施还不够严厉,他们要求把拾拣枯枝也列入盗窃林木的行为范围予以制裁。这是为什么?是因为省议会缺乏高超卓越的立法能力吗?马克思认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是支配省议会活动的灵魂,省议会是林木所有者的化身和代表,法律也就成了私人利益随意摆布的“玩物”,成了林木占有者进行投机勾当的“护身符”。

  三、任何阻碍自由的法律都应被废止

  剥夺者阶级在进行血腥的剥夺之后,即资本主义在历史上刚刚产生的时期,需要以国家政权和强制力为后盾的恐怖立法来巩固社会现状和社会秩序,把整个社会纳入新的经济轨道。例如,随着被暴力剥夺和驱逐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被抛到陌生的社会上,从15世纪末到17世纪,西欧各国恐怖立法的矛头首先指向流浪汉和乞丐。在英国,法律规定,治安法官如发现流浪者3天无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烧红的铁器在他胸前打上V字样烙印,套上锁链在街上服役或服其它劳役……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法令更进一步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岁……第三次重犯,就要亳不容情地当作叛国犯处死。这些法令造成的后果是:在伊丽莎白时代,成队的流浪者被绞死,每年都要绞死300到400人。英国这些惩治流浪者的法令,从亨利七世起,一直延续到18世纪初,实行了200多年,到安女王12年颁布的第23号法令才被取消。法国的情况同样如此,直到1777年7月13日路易十六的敕令还规定,16岁至60岁的身体强壮而没有生存资料或职业的人,都要罚做苦工。[4]P457

  当时欧洲最森严、最野蛮的英国刑法典还有两种残酷得无以复加的刑法:苦役流刑和单独监禁。苦役流刑通过群居把人变成禽兽,被流放的犯人陷入一种道德败坏、卑鄙下流的深渊;单独监禁则通过孤寂的生活把人变成禽兽,这往往把人逼疯。伦敦模范监狱在成立3个月之后就已经不得不交给疯人院3个疯子,至于通常被叫做神智正常的宗教疯癫病,那就更不必说了。“这两种刑罚经年累月连续不断地从肉体上、精神上、道德上来摧残法律的牺牲者,一直把它们弄得像牲畜一样,很难想出比这更残酷和更卑劣的刑罚了。”[5]P701

  19世纪40年代,刚刚登上王位的普鲁士国王佛里得里希·威廉四世撕下了“开明君主”的假面具,于1841年12月下旬制定了新的书报检查法令。此时,一些目光短浅的人被假象所迷惑,以为国王恩赐的“自由主义”会带来言论及出版的自由。然而,马克思以其敏锐的洞察力,揭穿了这个新检查令的虚伪自由主义的本质。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而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出版法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是法的表现,是自由的肯定存在,而新书报检查法的真实用意是扼杀人们表达意志的自由。因此,他愤怒地指出:“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家,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激情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没有色彩就是这种自由唯一许可的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烁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5]P7为了向世人展示自由出版物的实质与意义,他对自由出版物做了一系列令人折服的阐释:出版物是历史上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开表露;自由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代写论文个世界联系起来的纽带;自由出版物是人民在自己面前的公开忏悔;自由出版物是变物质斗争为精神斗争,而且是把斗争的粗糙的物质形式理想化的文化;自由出版物是一种能够美化可爱的生活习惯的美妙东西,是使人愉快的最好的东西;自由出版物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镜子。为进一步阐明这一问题,他还运用了形象生动的比喻:“使夜莺失明,你们认为残忍,但是检察官用锋利的笔头挖去了出版物的眼睛,你们却不认为是残忍。强制给自由人削发,你们认为是蛮横无理,而检查制度每天都在有思想的人的活生生的肉体上开刀,只有没有精神没有反应的驯服的存在物他才认为是健康的!”[5]P73

  资产阶级为了巩固自身的自由和统治,他们竭力诉诸法律来镇压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对资产阶级的不满和反抗。马克思恩格斯认识到,资产阶级社会以及维护这一社会秩序的“法律的铁腕”,对于广大人民来说乃是一种“隐蔽的阴险的谋杀”。因此,以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无产阶级的法律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6]P516

  四、违法犯罪与自由

  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在反对现存政治制度及宗教的斗争中,继承洛克的唯物主义经验论,系统论证知识和观念起源于感性世界。他们把这种唯物主义经验论的原则运用到社会政治和伦理生活之中,认为人的全部发展都取决于教育和外部环境,人的犯罪也是由外部环境决定的。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进行了批判和扬弃。他们一方面不赞成法国唯物主义者的犯罪学说所依据的抽象的人性论和教育万能论,强调必须深刻认识产生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另一方面又继承法国唯物主义者的利益论及其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来分析犯罪现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既然人是从感性世界和感性世界的经验中吸取自己的一切知识、感觉等等,那就必须这样安排周围的世界,使人在其中能认识和领会真正合乎人性的东西,使他能认识到自己是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既然从唯物主义意义上来说人是不自由的,就是说,既然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那就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消灭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根源,并使每个人都有必要的社会活动场所来显露他的重要的生命力。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性就是社会的生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而对于他的天性的力量的判断,也不应当以单个个人的力量为准绳,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力量为准绳。”[6]P166-167在以上论述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的是:其一,人的性格是由一定的社会环境造成的,那么,个人的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也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环境,这是研究犯罪现象的基本出发点。人既然总要受到一定的社会环境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就表明人是不自由的,个别人的犯罪行为也反映人的不自由状况。因此,为了获得自由,就必须营造一种必要的社会活动场所,使表现人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得到发挥,即要充分释放其活力。其二,犯罪表现的是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状况。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存在物,只有在社会中人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但个别人的利益必须符合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犯罪行为是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对抗形式。因而,要消灭犯罪行为,就应当消灭犯罪行为的反他人反社会的根源,化解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让人回归自由的本性。

  五、压迫民族中的无产阶级在获得自由时,要给毗邻民族以自由

  19世纪5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加强了对落后国家的殖民奴役,尤其是不断扩大对亚洲各国的殖民侵略。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学术和政治活动中,对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的历史命运给予了极大关注。马克思极其愤怒地揭露殖民政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指出掠夺是一切资产阶级的生存原则。当人们把视线从西方转向东方殖民地时,这一点就看得更加清楚了。马克思写道:“当我们把自己的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因为它在故乡装出一副很有体面的样子,而一到殖民地它就丝毫不加掩饰了。”[7]P251

  针对德国封建王朝在实行民族奴役政策上犯下的大量罪行,恩格斯指出,德国人曾充当压迫其它民族的工具,革命的德国应该洗刷曾经蒙受的耻辱,和过去可耻的一切彻底决裂,它“应该在自己获得自由的同时,也让一向受它压迫的人民获得自由。”[8]P95“当德国人在抛弃自己身上的羁绊的时候,也应该改变一下他们对其他民族的全部政策。不然的话,我们年轻的、几乎是刚刚预感到的自由就会被束缚在我们用来束缚别国民族的锁链上。德国将来的自由的程度要看它给予毗邻民族的自由的多少而定。”[8]P178恩格斯还进一步指出,德国中间阶层和工人阶级的广大群众了解或者至少感觉到,毗邻民族的自由是他们本身自由的保障。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他们仅仅有这种了解和感觉还是不够的,为了使德国人不再违反德国本身的利益,为压迫其它民族而流血牺牲和浪费金钱,就应当争取建立真正的人民政府,彻底摧毁旧的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7年《论波兰》一文中就提出,“任何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别的民族时,不能成为自由民族。”[9]P410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国际关系时,既批判统治阶级的对外政策,也阐发了无产阶级在国际政策问题上的原则和立场。1869年春,马克思在受国际总委员会委托给合众国全国劳动同盟写信时指出:“现在,工人阶级终于不再作为一个驯服的追随者,而是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能在他们的所谓的主人们叫嚷战争的地方卫护和平。”[10]P402-403这一阐述,不仅表明了世界工人力量正在成长壮大,更重要的是,为保障世界各国人民自由和平的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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