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9:47:4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法学实践教学对检验学生所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训练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学应届毕业生在走上法律职业岗位之后往往都深感自身实际应用能力的缺乏,近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也多有批评,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多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事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法律工作。虽然法律院系加大了实践教学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现有法学实践教学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加强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中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讨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2007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1998年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法学专业四年期间的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公共体育、专业必修课等,这些课程学习几乎占了4年学分的95%以上,而实践教学所占的学分比例大多不足5%.以武汉大学为例, 2005年底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其网上供教师讨论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通识教育课41学分,占总学分的27. 3%;专业基础课68学分,占45. 3%;选修课不少于21学分,占14%;而实践教学环节4学分,占2. 7%.北京大学法学院现行培养计划规定,法学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91学分,占65%;选修课39学分,占28%;而实习仅2学分,占1. 4%[1].

  以笔者所在的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为实习,实习时间为2个月,学分为2学分,学生和实习部门单位普遍反映实习时间短,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月学生熟悉实习单位的情况和诉讼程序以及做好各岗位职责工作的各项要求准备,第二个月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下担任记录、送达、调查、调解、法律文书写作等工作,由于一个诉讼案件的审判通常为2~4个月,所以2个月的实习时间会使一些实习学生无法跟踪和见证一个案件完整的审判过程,达不到实习效果;除实习外,我院还开设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每学期有30多名学生参加,每学年举办1~2次模拟审判、专题辩论等活动,但只能是少数学生得到参加和锻炼;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实务课程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多通过案例分析、观摩审判等方式进行。总体而言,我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以实习为主,以课堂案例分析、课外模拟审判、法庭观摩等为辅,以实现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少于20周的要求,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存在着实习时间短、其他实践教学缺乏规范性以及随意性较大、学生实践参与和锻炼机会少等问题。

  (二)英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

  现代英国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是学术(基础)阶段,一般为3年,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开设基础理论课,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二阶段为职业训练阶段,时间为1年,这一阶段的课程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实用性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律技能的训练,为学生走向社会作准备。完成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的学习后,有志于法学研究者,可以继续攻读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也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参加考试,进入大律师公会所属的4个律师学院学习一年。第三阶段是实习阶段,由律师事务所负责,派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采取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指导,也称为学徒期,主要熟练法律业务和法律文件。实习1年期间,前6个月不能出庭,后6个月才能出庭,但须接受大律师的监督。经过“三站式”的训练,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能够完全胜任工作[2].

  (三)美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很特别,法学院学生是从学完4年大学本科毕业生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选拔出来的,再学习法律,学制3年,培养目标明确,即法律人才,所以美国法学教育十分注重实践教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课堂教学以讨论案例为主,教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上课时将所需讨论的案例材料布置给学生,并开列参考书,由学生作充分的准备,课堂上,学生踊跃发言、辩论,最后由教师总结。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学会如何通过案件进行推理,学会从具体案例演绎出一般原理,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推理能力。另一方面法学院建立了许多实习中心,如上诉法院实习中心、民事法律实习中心、刑事法律实习中心、家庭法律中心、商法中心、残疾人法律中心等,使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得到实际锻炼。为了使学生更直接地获得职业技能,美国还发展出了一种广为接受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已如前述),这种模式通过学生承办具体案例,使学生更深刻地体会了法律价值,并习得了法律职业人员所需的各种技能。

  (四)德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

  德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是大学学习时期,时间4年,主要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其所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并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国家考试做准备,这段时期的学习,也非常重视实践教学,按照德国《法官学》的要求,学生应当参加审判实习、行政管理实习、法律咨询服务等实践教育活动,且时间不少于3个月,以获得基本实际经验,学生在通过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国家考试后,意味着大学基础阶段学习终结,表明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即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通过申请可以进入第二阶段的见习服务期,在此期间,学生应在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检察官办公室、律师事务所或立法机构、公证处等部门实习,了解司法与管理工作的实施,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职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见习期为两年。见习期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也是法学教育结业考试,主要是考核在见习期是否达到学习的目的,即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所需的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可见,德国法学教育极为重视实践教学,在整个教育活动中安排了两次实践教学,可称之为“两站式”教学模式。

  (五)日本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

  日本的法学教学与德国比较类似,包括两个阶段,即在大学期间的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学习时间4年,毕业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并非获得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而只是获得了进一步接受法律职业教育的资格,还要在日本最高裁判所下属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2年的实践学习,这期代写论文间的学习,前4个月由司法研修所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讲授案例,其后安排18个月的实习,实习单位主要在法院、检察厅、律师事务所,最后4个月进行总结性复习,并准备毕业考试,通过者获得律师资格。可见日本法学教育亦可称之为“两站”式的模式[2].

  综上,国外法学实践教学是一个专门的教学阶段,时间较长,德国、日本为2年,英国为1年,内容丰富,既有课堂实践教学,又有专业实习等内容,美国由于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法学教学则以实践教学为主;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时间较短,一般为20周即一学期或半年,只占2~4学分,所以我国法学理论常识教学占主导地位。国外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在有些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与国外法学实践教学的对比,结合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和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实践教学时间少

  目前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也就是说,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不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模式。而且从师资队伍看,绝大部分教师是从高等院校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本身没有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过,缺少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教学中更多地注重理论研究,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主要是靠毕业前的两三个月毕业实习,实习场所一般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这种毕业实习是必要的,能够使学生亲身体验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但其缺陷是,毕业实习前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法律服务的机构设置与工作程序并不了解,加之毕业实习时间有限,学生只能走马观花地了解一下。这不符合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所具有的渐进性、反复性规律。除毕业实习之外, 3年的教学实践环节,缺乏系统的、科学的、有计划的教师指导,如模拟审判、案例分析等只有少数学生真正参与和得到锻炼。

  (二)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形式多样,但大多数院校主要停留在毕业实习、模拟审判、法律咨询、旁听审判等几个形式,范围狭窄、内容不系统,其中一些实践环节是否进行,随意性很大,一些学校虽然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但限于师资力量和物质条件,只能招收少数学生进行。这样使得教学实践环节不全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链,无疑影响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的培养。法学实践教学缺少像理论教学那样具有成熟系统的体系和规范,国内法学院校对实践教学虽已有所重视,但实施情况不均衡,整体上仍处于不发达状态,缺乏可供参考、借鉴和推广的成熟经验,多处于自我研究、自我实践的初级阶段。实践课程的设计和实施环节的安排都由教师自由支配,没有注意到实践教学应当紧扣培养目标和培养规划。与此相应的是,实践教学没有成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法学实践教学缺乏条件支持

  实践教学对教学投入有更高的要求,资金、场所等就是现阶段制约实践教学发展的重要一环。大多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存在实践场所少,实践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同时,实施实践教学需要配备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师,要求教师既能贯通理论、从学术的角度指导实践,又能在实践中熟练、规范地进行法律执业。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这对实践指导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真正做到则需要教师投入相当大的时间、精力,但是现有职称评定制度主要以科研成果为衡量标准,这就很难使教师在此方面投入充足精力[3].所以只有加强投入并建立相关的条件支持,才能保证实践教学的正常展开。

  (四)法学实践教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严峻的就业形势对法学专业实习形成极大的冲击,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大多集中在第四学年,在第四学年恰恰是学生就业、考研以及各类考试时间最集中的时候,学生在这种两难的选择上,只好抱着应付交差的态度来对待。鉴于这种矛盾和状况,法学院校只好在管理上和监督上流于形式,疏于严格要求[1].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讲,学生的法学实践活动都没有硬性的规定和考核标准,至于学生参加多少法学实践活动,效果如何,基本上全靠学生自觉,有的学校虽然通过出勤等德育考核指标来加强学生法学实践的管理与考核,但大多都不科学且欠缺操作性,其与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也有差异。如何建立一套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与评价体系是法学实践教学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加强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法学实践教学理念,增加法学实践教学时间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相对忽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必须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而实践教学就是培养学生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还要有熟练、完善的法律业务技能,善于思辨、善于表达。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当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而这些知识的获取和能力的培养仅在法学理论课堂上是难以实现的,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得到培养、锻炼和成长。法学实践教学使学生成为真实案件中的角色,使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体会法律的真谛和自己所肩负的正义,也使学生在实践中把握职业道德标准,确立自己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始终保持着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4].

  改变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必须强化实践教学,为突出法学教学的实践特色,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指导思想上应进一步倡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功能上实现由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向教会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方向转变。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应用性。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形成一套贯穿于本科四年学习全过程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案以及测评体系,规范和完善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增加实践教学活动时间,可以考虑按理论课程10% ~15%的课时确定法学实践课的课时数,按全部理论课学分的10% ~15%确定实践课的学分,以强化实践课的教学。

  (二)制订法学实践教学计划,建设合理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

  要制订一个明确而易操作的系统性的法学实践教学计划,合理设置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课程,把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教学计划和要求,要规划和建设一批实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课件,明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安排,以指导和规范实践教学。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讨论、法律诊所实习等,并对实践课程的一些课程内容和要求进行加强: 1.庭审旁听:庭审旁听应安排在法学各门课程中进行,不仅诉讼法课程要安排旁听,实体法、基础理论课也应安排旁听,要积极与司法机关联系,选择合适案件旁听。旁听结束后,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分组讨论或者撰写旁听报告由教师进行批改。庭审旁听要形成制度化并切实执行。2.模拟审判:应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分组进行,每个学生均应参加并担任一定角色,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学生观摩的模拟审判。3.专业实习:大学一至三年级每一学年应至少有15~20天时间进行年中实习,大学四年级进行毕业实习,要延长毕业实习时间,时间应不少于4~5个月,因为一个案件的审判至少需要2~4个月的时间。4.法律诊所: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通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免费办理实际案件和法律咨询学习和锻炼实际工作能力,这应向更多的学生开放,使更多的学生得到培训和提高。5.专题辩论:作为培养和锻炼学生思辨能力的实践教学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分组比赛,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和得到锻炼。以上这些实践教学应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并得到实际执行。

  (三)从经济和政策上加大法学实践教学投入,提高实践教学办学水平

  实践教学对教学投入有更高的要求,在经费和专项基金上必须要有必要的保证,政府和学校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实践教学的场地和设施条件。例如,学校对实践教学的合理费用以报销,对教师和学生从事实践教学活动给以补贴,可以更好地调动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同时,处在信息时代的法学教育也要跟上国际化和网络化的需要,要注意通过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制作优秀课件、拍录典型案例,通过网络、电脑模拟等让学生接触、感受更多的实践内容,如通过网络视频,可以使学生不用到法院只在学校就可以旁听案件的审判,解决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的交通、时间和费用问题。鼓励高等院校与公检法司等单位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使司法部门遇到的典型案件能及时为法学院校师生所知,使高等院校师生更多地接触一线实务,更多地参与一些典型案件的论证。配备高水平,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老师,鼓励高校教师兼任律师和仲裁员等社会实践工作,从而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可以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才担任兼职指导教师。

  (四)完善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考核体系,健全法学实践教学管理和监督机制

  对教师教学的评价,要考虑到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是一个动态复杂的现实问题,评价体系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实践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评价体系包括: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大纲是否完善、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教师是否尽职尽责、学生的任务与要求是否明确、实施的方法和步骤是否可行、学生的能力是否有所提高、经费的使用是否有所保障、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否到位、考核的内容是否全面和合理、教学效果是否有明显提高等方面。对学生的考核,要实行量化指标考核,例如,要规定每个学生四年大学期间至少代理或办理一个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使学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运用、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有真实的把握和体会;例如要规定学生年终实习和毕业实习累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以确保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时间,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要做出积极的合理的安排。要改变现有的应试教育考试制度,要从多角度多层次设计“多点式”考核评价制度,把着眼点放在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上,以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知识掌握、法律思维、法律实际操作能力、合理交流能力等为内容,形成学生学业评价体系指标。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建立实践教学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管理,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秩序稳定,促进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建立实践教学教师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管理,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秩序稳定,促进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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