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新农村的经济建设要以法治为基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靠法治来促进;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使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从而调动学法用法的热情,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公共投入制度带来了诸多社会矛盾,贫富差距的拉大和一些干部的腐败更把潜在的社会矛盾推向了临界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法治的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法治的引导,和谐新农村建设也需要通过法治来确立发展导向。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困境
(一)农村经济发展落后
法治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发展的经济基础和动力之源,农村的经济基础决定着农村法治的演进。目前,我国农村正处在由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落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治进程必将面临先天需求的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表现在:首先,由于经济状况落后,广大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农民消费法律产品十分有限,农村法治“曲高和寡”。第二,经济状况的拮据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执法机关的腐败,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及法律的权威。第三,由于贫困,多数农民在较高的诉讼费面前往往是望而却步。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封建社会权力主要表现为皇权、君权,它在整个社会的权力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国农民历来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他们习惯于服从权力,而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也十分缺乏,以言代法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有法不依的现象增强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认为法律能否得以实施最终还是要取决于为官者的意思。同时,司法不公的现象,也导致了农民司法信念的失落。
(三)农村法制不健全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进行了界定:“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前提就在于其拥有代表理性、公平和正义的良法。近年来,随着“三农”工作重要性的不断提升,涉农问题立法的数量不断增加,立法质量也显著提高,但目前我国关于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仍然存在大量的法制盲区,涉农法律法规中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条款依然存在,部分条文过于粗糙和陈旧,可操作性不强。同时,现行立法对农民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把农民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和市场体系之外,不能使农民分享社会的文明和发展成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优化农村法治环境的建议
(一)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为新农村法治建设扫除体制障碍
城乡二元结构是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工业化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一个阶段,指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存在的城乡生产、组织、民众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城乡二元结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解决了工业化初始阶段的资金来源问题,但却严重制约了农代写论文村的发展。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和农民承担了社会发展的成本,却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公平地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农村法治的发展也有赖于城市和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融合、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制度,实现法治的和谐统一,进而实现社会的公正。
新农村有关取消农业税的举措首先打破了城乡二元税收体制,实现了城乡税收上的平等;公安部实行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也是对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登记制度的革除。以上种种举措实质上是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市场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城市和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的统一,才可能使我国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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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素质。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教育的帮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农村教育经费不足、教师资源匮乏、教学设备落后的状况。通过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的理性精神及参政热情,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及智力支持。第二,送法下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国政府至今虽实施了四五普法规划,但是,由于主要搞运动战,形式上轰轰烈烈,而实际效果甚微。今后的普法工作应注重帮助农民树立民主权利意识,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实际,有所侧重地开展一些涉及土地、家庭财产、合同签订、劳动纠纷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鼓励农民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行政权力。第三,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培养农民的法律信仰。农民的法律感知、对法律的概念意识往往最重要、最直接地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因此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注重权力间的制约,增强执法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民众对法律公平、公正的感悟,最终有利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信仰的确立。第四,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当法律以判决的形式展现时,农民会对法律产生一种直接的印象,这种印象足以影响其对法律公正性的评价,并最终影响其对法律的信任度。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毁坏法律。”因此,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农民对法律的信心,影响着农村的法治化进程。当前,我们应加快农村司法改革的进程,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乡镇法庭建设降低诉讼成本,使法律成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的便捷、经济的手段。
(三)健全农村法制,为新农村法治化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建立农村土地优化使用的法律保障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土地权利的内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化建构;统一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有形市场,及时为农民提供土地信息,使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得动、流得出;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严格界定征地性质,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合同,强化征地监督机制,增加透明度和农民参与程度。第二,强化村民自治,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使广大村民直接体验到法律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增强他们关心和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持续内驱力。规范村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保障村委会的合法地位;改制乡政府为由县财政直接开支的派出机构,降低政府管理成本〔2〕,确保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
(四)发展农村经济,夯实农村法治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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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加快推进“一村一品”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不断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在对农民实行“三减免,三补给”的基础上,尽快增加良种补给和农机具补给。第二,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第三,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第四,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第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利保护机制,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99.
[2]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J].江苏社会科学,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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