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伦理的理论构建
网络伦理尽管是一种新伦理,但它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与传统伦理的断裂,而是传统伦理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发展。网络作为科学技术的成果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并没有道德上的善恶之分,其后果之善恶取决于使用网络的人。
1.道德主体的建设。
网络建成以后,每一网络主体通过互联网都处在自我、他人、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之中,这些关系所包含和体现出来的共同要求,是网络道德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与网络公民的网络交往相联系的网络礼仪,与网络社会角色活动相联系的网络职业道德等,这些具体地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的网络道德规范都是网络主体的相应社会利益、需要和价值追求的反映。网络主体是网络道德实践道德行为的主体。在网络道德实践与道德建设中,应特别重视用户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一方面,不能把用户仅仅视为受教育者、被规范的对象或义务承担者,而应同时重视用户在网络社会中的利益、需要与权利,认识到网络道德是广大用户利益关系和需要的反映。另一方面,用户意识到自己是网络道德的主体,就应自觉投身到网络道德建设中来。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主动而自觉地去做网络道德的主人。目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空间结构与人们对电子社会复杂的生活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在电子空间中建构网络道德主体的任务非常迫切。当行为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不能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网络道德秩序的形成几乎是不可能的。
2.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建设。
在网络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一定的道德需要。因此,每个人也就必然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之所以要尽社会义务,做应该和必须做的事,并不是直接为了大家共同的长远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持网络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发展条件。事实上,互联网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中的一员,我们深受网络社会的福泽,同时也应有为网络社会做贡献的意识。即使不是为了追求更加崇高、伟大的精神境界,而仅仅是为了网络的存在价值与现实网络生活的秩序和平安,我们也应该尽自己所能把助人为乐、扶正祛邪当作完全“应该的”“、自然而然的”行为。当然网络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在网络社会中主体是否知道道德的权利所在,是否敢于和善于捍卫自己的道德权利,是其有没有充分的道德意识的一个重要标志。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现在网络主体个人的道德意识中,就是要有一种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态度,体现在社会道德规范中就是要充分依靠各网络主体建立起抑恶扬善的有效机制。网络主体在网络生活实践中自我道德修养的过程,也就是人从道德他律走向道德自律、自我塑造、自我提升的过程。充分认识到一定的道德体现着自身的需要,认识到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的根本一致,是我们自身立身处世的根本,从而能够自立规范、身体力行,在实践中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
3.道德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在进行网络的人际交往时,还必须处理好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目的并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与合道德性,但目的却具有决定性和约束力。就是说,在高尚的目的、善良的动机下,人们并不能“不择手段”,特别是采取不合法的、不人道的、不道德的手段,不能见网络上的色情、暴力、迷信等不利于青少年的信息大量存在就禁止青少年上网,其后果却可能是耽误一代人,也必然阻碍社会的进步。网络公民一旦建立了一种积极向上的高尚道德人格,就会有一种严肃负责的态度,并通过道德实践培养起独立自觉的判断,从而自觉遵守、维护网络道德。在网络社会中,如果没有大多数人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严格自律,网络社会就不可能有一个文明的道德面貌。在目前整个社会基本道德水平还不太高的情况下,只有把道德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把网络社会的外部制裁与网络主体的道德自我约束结合起来,网络社会的道德理想才不至于成为空想,而是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网络伦理的实践方式
儒家文化由于历史的原因而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主干。在这个“求变”的时代,资源意识显得格外重要。儒家文化是以自觉、自省、自律为核心的伦理文化。道德的完善被视为人生的首要追求。孔孟重视道德、推崇道德人格的思想影响了其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形成了深厚的中国道德传统。具体体现与网络伦理的实践一致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1.义利之辨与网络伦理建设。
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义。”事实上“,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不只是儒家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要义,也是整个人类社会从古至今都始终存在的重大伦理问题。对“义”与“利”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儒家早有深入论述。孔子在《论语·卫灵公》中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即真正的君子乃是用“义”作为立身处世的根本,用“礼”来实行,用“信”来完成的。对于不义之财,孔子坚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信念。在人的自然生命与道德尊严发生冲突时,孟子甚至发出了“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的呐喊。传统儒家这种崇尚德性、抑制利欲的道义气节,对于治理网络社会中各代写论文种功利主义的病症,无疑是一剂良药。随着网络的扩张,商业性组织成为互联网的主要建设者。网络作为一种商业化了的媒体,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商业利益问题。因此,网络空间中存在着严重的义利冲突。网络资源的共享性为一些人侵占他人的知识成果提供了可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现在,许多组织和个人的种种权益,频繁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各式各样的侵犯。针对网络社会中所存在的种种不良甚至非法逐利行为,传统儒家的崇德重义思想无疑可以起到重要的疏导乃至矫正作用。在儒家看来,当义利之间发生矛盾,而且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时,就要为义而舍利。这种“义以为上”“、义然后取”“、以义制利”的义利观,旨在用社会道德来规范、制约和引导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和完善人的精神生活。崇德重义作为儒家伦理内在生命的逻辑要求和必然归宿,促进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气节、讲操守、负责任的人伦关系的形成,因而具有超越时空的生命力。在当今网络道德的建设中,应该积极弘扬这种优良传统。
2.诚信与网络伦理的建设。
诚信一词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的诸多日常事物可以在网络中进行,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会以其方便快捷逐渐地取代传统的商业活动。然而,没有诚信作为基础,不仅电子商务活动没有发展的可能,整个网络的诸多服务功能无法实现,整个网络也会面临崩溃的危险。“诚”和“信”在儒家传统中通常是分开进行表述的,二者都是极为重要的道德要求。“诚”主要是强调在道德上的绝对真实性,反对虚假的道德。孔子曾经尖锐地批评那种只有表面形式而无内心真实的道德基础的行为:“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人如果没有内心的仁德,礼乐又有什么用呢?孟子甚至把“诚”提到天之道的地位上,人要做到“诚”是基于天道的要求。“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是故,诚者,天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离娄上》中孟子一再强调要诚信,否则其道德行为就不可能得到亲人、朋友和上司的信任,信任必须以“诚”为基础。同样“,信”作为儒家强调的“五常”之一,也是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一再教导学生要讲“信”,把“信”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儒家关于“诚信”的思想对化解现代网络社会危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网络社会中,主体行为往往是在“虚拟现实”的情况下进行的,网民所有的真实信息都能受到安全保护或随意篡改。这种人际交往方式很容易造成人性的虚伪、人伦关系的扭曲乃至心理的变态。如果每个网民都能做到真心实意地以君子之道约束自身,网络欺诈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诚实、公正的网络秩序必然能够得以实现。因此,创建网络新伦理、新文化,培养网民“诚信”的道德修养可以说是“网络世界的存在之基,发展之本”。
3.慎独精神与网络伦理建设。
《论语·述而》云“: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这就是说,能否做到“仁”,不是“能”与“不能”的问题,而是“为”与“不为”的问题。孔子在这里重点强调的是个人进行道德修养的主观能动性。《大学》则更是主张无论是天子,还是庶人,都要以修身为本。修身即自我修养,就是一种道德自律,就是传统儒家所谓的“慎独”精神。关于“慎独”,《大学》云“:君子必慎其独也。”为什么必须这样呢?《中庸》回答说:“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这就是说,在人隐而不见、细而不显的自己所独知的世界中,依靠道德主体的自觉自律、自我反省和自我监督,在为人不知的独处环境里,也不做违法缺德之事,这就是“慎独”。“慎独”显示了道德主体的道德良知,其基础乃是个体的“羞恶之心”。一个人的社会行为总是受到自身与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的,当处于无人知晓的状态,社会的约束力失去效力时,自身的“羞恶之心”便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内在的道德约束能使行为主体做出合乎道德的行为,从而使“慎独”得以实现。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网络交往不是面对面的直接接触,而是纯粹以符号身份来进行的交往。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直接的道德舆论评价难以进行,外在的道德约束力被弱化,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人性中恶的本质就很容易爆发出来,甚至会肆无忌惮地做出违反道德乃至法律的行为。而网络社会是建立在所有网民自愿地互联、接入和使用,并自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基础之上的,所谓的网络管理与监控机构的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很难对网民的行为实施像现实社会那样的管理与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强化网络社会中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就显得更为重要也更具现实意义。“慎独”作为一种内心的精神修养方法,对个体提出了较高的道德标准,最终会使行为主体产生强烈的道德情感和坚定的道德信念。这一作用在网络空间中是至关重要的。制止网络不端行为特别是网络犯罪的最有效力量,恐怕将首先是、最终也只能是依靠网民的良心和道德自律。而要实现道德自律“,慎独”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唯一的理性选择。网民必须自觉地严格地进行自我修养,尤其是在一个人独处的时候,更应该谨慎地进行自我反省、自我监督,从而做到至真、至善、至仁、至圣。这样,网民在行使个人的“网络自由”时,就能够充分尊重其他网络参与者的存在和权利,使网络行为既恪守现实空间的社会公德,又遵守网络空间的网络规范,从而有效避免“现实人”与“网络人”人格的二元分裂和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的严重脱节,形成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良性互动。
真实的道德要能够实现,绝不仅仅依靠外在的道德灌输或者刑法的强制,主要依靠内心的道德自觉。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不是互相隔绝的,而是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的。一直以来,我们对网络的宣传存在一个严重的误区,那就是过分强调了网络的虚拟性,甚至认为网络的虚拟性可以抹煞人的真实存在。事实上,无论网络看起来多么虚幻,网络始终是人的真实存在的一部分,在一台网络终端之后的总是一个个真实存在的个体,他们生活在现实生活之中,在没有宗教传统的中国怎样才能保持我们在网络中的道德呢?我们同样可以利用我们的文化传统来塑造网络伦理,激发网民的道德感情,因为我们具有以道德为核心的儒家文化传统。儒家文化传统中的“诚”“、信”和“慎独”等观念不仅可以让人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引导人去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而且儒家传统特有的自觉、自律、自省原则,把“诚信”作为基本的人生准则,在可以隐藏自己身份的网络之中依然能够保持“慎独”,最终成就真正具有道德涵养的人。网络伦理只有以这些文化传统中的重要观念为基础,才能影响国人,还网络一片纯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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