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4-04-26 09:47:4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我国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支持还停留在人事任免、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汇报的阶段,既没有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职能,又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县级人大应当加强对检察官任后监督、检察院个案监督、检察院民行支持、检察院职能宣传等监督支持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县级人大;监督;基层检察院

  我国宪法赋予县级人大对辖区基层检察院的监督权,但目前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人大全会审议年度检察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听取一次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对检察员以上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任免的阶段,既不利于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又不利于帮助促进基层检察院工作开展。在检察官任后监督、检察院个案监督、检察院民行支持、检察院工作宣传等方面均大有潜力可挖,笔者试对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的现状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样”上。一是检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县人大全会对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对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二是县人大全会,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一次,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除此以外县级人大与基层检察院的联系,就只剩下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数次的例会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现状的不足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样”的浅层,导致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对基层检察院工作宣传支持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县人大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又不能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基层检察院克服困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完善县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建议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作为监督基层检察院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做好“老三样”监督工作同时,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在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检察院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的职能宣传等方面均大有可为。

  (一)、加强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官不能一任了之,必须进行任后的跟踪监督。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每年组织对1-2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检察官也应当要求其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由内司委进行评议。对那些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检察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政法系统、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组深入基层检察院进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促进检察官发扬成绩、认清差距、忠实履职、秉公执法,对那些评议反映较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评议均较差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请免职。

  (二)加强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社会反映比较大、当事人申诉上访不断、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以及进行了国家赔偿的错捕错诉案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进行个案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带队,内司委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政法系统代表、案件当事人等组成评议组,听取检察院的个案汇报,进行认真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基层检察院吸取教训,帮助办案人员提升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加强对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诉讼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等原因,目前检察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还缺乏刚性,失之于软,审判机关爱理不理。特别是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民行检察工作开展还举步维艰,与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很不适应。在法律重大修改或者体制机制大变革前,尤其需要人大的大力支持。建议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通过县级人大开会协调,以会议纪要或者文件的形式保证基层检察院对审判法律文书的知情权(即要求基层法院所有案件的裁判法律文书均应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时间送达基层检察院)、调卷权(即凭基层检察院介绍信可以借阅法院判决生效的案卷)和审判委员会参与权(即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应当邀请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主管检察长列席),从而为基层检察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创造基本条件。

  (四)加强对检察院的职能宣传。县级检察院在乡镇等基层基本没有办事机构,相比公安法院而言,与群众接触少,知名度不高,许多单位和群众对检察院的职能不了解。尽管基层检察院也想方设法加大宣传力度,但效果依然不理想。县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县人大在乡镇都建立了相关机构,很多代表本身就来自基层一线,因此建议县级人大充分利用召开人大会议的机会,采取邀请基层检察院介绍检察机关工作职能或者听取检察院某一方面业务工作汇报的形式宣传检察工作,通过参加会议的来自各行各业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广泛宣传检察院的工作职能和案件管辖范围。这样既便于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监督,又有利于群众在遇到属于检察职权范围的问题时,能够及时到基层检察院依法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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